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斯密接着说:由于我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忙,大部分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取得的,所以当初产生分工的也正是人类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例如,在狩猎或游牧民族中,有个善于制造弓矢的人,他往往以自己制成的弓矢,与他人交换家畜或兽肉,结果他发觉,与其亲自到野外捕猎,倒不如与猎人交换,因为交换所得却比较多。为他自身的利益打算,他只好以制造弓矢为主要业务,于是他便成为一种武器制造者。另有一个人,因长于建造小茅房或移动房屋的框架和屋顶,往往被人请去造屋,得家畜兽肉为酬,于是他终于发觉,完全献身于这一工作对自己有利,因而就成为一个房屋建筑者。同样,第三个人成为铁匠或铜匠,第四个人成为硝皮者或制革者。这样一来,人人都一定能够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换得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大家各自委身于一种特定业务,使他们在各自的业务上,磨炼和发挥各自的天赋资质或才能。[3]斯密在这里的论述至少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人类只有人类生而是理性的;第二,人类的理性就是人们的利已目标与行为;第三,分工的原由是以利已为目标的人类理性。从这里可引申出一个推论:在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已行为的结果就是增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斯密所提出的这些问题成为了以后许多有社会责任感的经济学者和思想家研究和论证的无可替代的重大课题。经济活动中的个人理性成为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和出发点,也就是说个人的利已理性成为了经济学家特别是自由主义的或者确切地说是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的信念。笔者也相信:具有人类属性的个人所特有的利已动机理性乃是人性的本原。利用这样一个前提可以解释经济活动乃至人类活动的绝大部分,具有相当强的解释力。
当代经济学分析方法中博弈论已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之所以被新古典主义所吸纳是因为博弈论的基本假设也是个人理性,而且博弈论把个人理性的信念提升到了极点。其理性的信念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博弈的参与人是理性的;第二,博弈的参与人知道其它参与人是理性的;第三,博弈的参与人知道其它参与人知道自己是理性的。运用博弈论方法所得到的一切结论都是在这种理性的前提之下运用归纳法和演绎法而得到的,可以说博弈论本质上就是理性的推论,正是这种理性的推论使得其应用范围极其广泛,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
当代对利已理性的研究与运用相当成功的学者(也许他们自己并不如此认为)当首推在人文科学领域名声显赫的“芝加哥学派”。米尔顿·弗里德曼、西奥多·舒尔茨、罗纳德·科斯都是这个学派的杰出代表。他们都相信个人理性是经济分析的基本前提。正是因为这个前提符合人的本性,所以构建在个人理性基础上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仅可适用于经济分析,而且可适用于任何人文科学领域中对人的行为的分析,“芝加哥学派”的另一位重要人物加里·贝克尔就是以个人理性为基础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非经济问题”而著称于世的。他的《人力资本》和《家庭论》已被奉为经济学中的经典。与芝加哥学派的其它人物一样,贝克尔坚持“经济人”(个人理性)的信念,用利已理性解释人类行为。坚信市场机制能够比其它人为的组织更好地解决大多数经济和社会问题。由于贝克尔深刻地理解了人的利已理性,所以使他把这种理性的分析引入到社会学、人口学、教育学、法学以及社会生物学成为可能,并使这些人文学科的研究统一在利已理性的基础之上,从而为这些人文学科的科学化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诚然,在现实的人类活动中,不乏非理性的例子,但是社会的自然选择将会使非理性主体淘汰,经济学大师张五常曾经用如下的例子清楚地说明了这一思想:话说有一群人,每个都是白痴,对世事茫然不解。经济学者却假设他们每个人明智地争取最大的利益。事实上,这些人都是白痴,所以这个经济假设显然是错了。这些白痴听说汽油站很好玩,于是每个人都开办油站了。因为是白痴,他们之中有些把油站建在荒山之上,有些建在密林之中,也有些建在海上的。没有公路汽车经过,油站怎可以生存呢?但他们当中有几个同样的白痴,却糊里糊涂地把汽油站建在公路旁。过不了多久,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只有在公路旁建油站的白痴能生存。事实上,他们是不知自己所为的。经济学者假设他们懂得怎样争取最大利益,显然是错了的,但留存下来的油站,却刚刚与争取最大利益的假设不谋而合。假设白痴懂得怎样争取利益虽然是错了,但却准确地推测了白痴建油站在公路旁的行为,这些行为于是就被解释了。说他们不知所为,所以油站不会建在最有利可图的地方,是谬论。[4]贝克尔也指出,即使是非理性主体也会因机会的变化往往被迫做出理性的反应。[5] 三、个人理性无需限定
尽管否认个人理性的论点已不能被人接受,但无论是在学术研究上还是在政治经济活动中,总有理论家或活动家对人的理性进行限定。如西蒙的有限理性的假定、哈维•莱宾斯坦在x效率理论中提出的有选择的理性等等。笔者以目前较为热门的x效率理论中的有选择的理性为例,说明对个人理性的限定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还是十分有害的。
在主流经济学中,效率的概念是配置效率。与配置效率相对立,哈维•莱宾斯坦于1966年提出了x效率[6]。X效率是一种与组织和动机有关的效率,这种效率往往与组织的结构和处于组织中的人的被激励程度有关,它属于一种非配置效率,由于当时人们也许包括该效率的提出者对这种效率的性质尚不明了,还是个未知数,故称为x效率。
x效率理论认为:第一,真实的厂商行为与新古典理论所说的厂商的利润最大化行为不符,第二,厂商并不是按边际分析的原理经营的;第三,组织和行为因素对企业的效率起着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寻求对x效率理论的支持,莱宾斯坦从“理论”上说明了x低效率存在的原因:第一,劳动合同的不完整。在劳动合同中,只能规定雇员的工作时间和报酬标准,无法事先规定雇员的努力水平。如果要规定其努力水平,雇主就必须具备超常的知识和能力,掌握大量的信息,付出高昂的监督成本,这是很难做到的,即使能做到,也是不可取的。第二,生产函数不是完全确定或已知的。生产函数表示出投入与它们的最大产出之间的关系,但是生产过程并不一定象生产函数那样确定,而是总带有某种试验因素。厂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花费既定投入通常得到许多不同的产出率,而不是最大的产出率。表示投入产出关系的曲线通常是一条粗带子,而不是一条细线。第三,管理投入并不是通过市场交易得到的,也不是所有的购买者都能够平等地获得的。管理是厂商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的要素,通过管理人员市场,管理要素被结合到企业。这里交易的是管理人员的使用权,而不是管理投入本身。第四,厂商可能彼此仿效而不是竞争。这样,就会产生:第一,劳动者的努力水平是不可完全观测的,只有劳动者自己知道,这就产生了监督与激励问题;第二,在相同投入下,产出会在一个不完全确定的范围内变动,从而出现生产函数的随机性问题;第三,管理人员的使用与管理投入不同所引起的对管理人员的激励问题,第四,不同企业管理者的合谋问题。
为了给x效率理论找到一个任何一种科学理论都必须具有的逻辑起点,x效率理论赋予了经济行为主体的双重人格:“超我功能”即理性的自我和“本我功能”。终于,x效率理论找到了其逻辑起点:经济活动中的人是具有“有选择的理性”的人,既不是“完全理性的人”也不是“有限理性的人”。显而易见,这样逻辑起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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