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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前后中国的“权力经济形态”及其主要路径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4: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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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一乱”的运行周期中,任何一定时段和内“商品经济”的繁荣都因为出于“权力经济”大背景的制约,所以它非但不可能导致近现代经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相反连保持传统经济形态的长期平稳运行都从来是不可能的。 所以汉唐以后,从历代王朝中期开始的城市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始终不能跳出这一盛衰轮回的模式。而如果做更具体的分析则可以看到,恰恰是从历代王朝中期以后,因为城市经济发展与权力阶层贪欲和专制性的膨胀相同步,所以在经济运行方式中,统治权力对市场的横加干涉、恣意侵渔、残酷掳掠,对工商业者的百般欺凌甚至任意诛戮,也就越来越肆无忌惮,并以此汇入整个王朝政治日益黑暗的泥沼;其结果就是城市经济一次又一次的“繁荣”,非但始终不能为社会的进步和转型提供动力,相反只能成为包括城市商品经济在内的国家总体状况再次沦入“一乱”低谷的前奏。由于16世纪前后的城市经济不仅在规模上、而且尤其在专制权力介入市场的强度上都是空前的,所以本文即以此时“统治权力与市场的关系”为视角,具体说明这种“权力经济”的模式是如何与世界近现代制度方向完全悖逆的。
二、16世纪前后中国专制皇权造就“权力经济形态”的一系列典型路径 如果承认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首要特质,是其长期处于皇权严密完整的统摄之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则评价其间任何局部时段和局部地域的经济状况及其意义时最不应该忽略的工作,就是首先明了皇权对国家经济性质和运行方式的深刻影响。而在16世纪前后,这个基本背景和前提是处于何种状况呢?其实,这个问题本来不难回答,因为无数历史事实都再清楚不过地证明:由于当时皇权专制的空前强化,所以这种专制性对经济状况及其发展的戕害,也同步地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故而此时国民经济中最刺目的现象,即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膨胀。 因为承续了中国历代皇权社会的制度禀赋,所以16世纪前后的“权力经济形态”依然是通过“超市场化”的方式掠夺国民经济、凭藉政治权力而进入市场牟利等路径而充分实现的,只不过此时“权力经济”扫荡全国上下的猛烈程度,又是任何前代所不能比拟。下面具体来看一些最典型的方式: 其一,统治者依仗威势,在与商户的交易中用强买强卖、拖欠货款、贵卖贱买、名为购买实为强占等手段大量渔利。 在统治者具有无限威势的皇权社会中,以这类方式侵害商人利益最为方便,所以历代都盛行“和买”等等残酷剥削商户的制度。朱元璋出于恢复皇权国家秩序的目的,曾制定法律加以严禁:
但后来的结果却是这些煞有介事的规定都成了废纸,如明成祖朱棣永乐年间,宫廷宦官就利用到各地购买各种珍宝和物资的机会“诈传诏旨,擅役军民”,甚至每项采购项目都要设立专门的衙门以司其事,结果是民间备受勒索驱役之苦10。 延至号称“政得其平,纲纪修明”的宣德时期,这种勒索已经相当严重:
明中期以后局面更不可收拾。成化五年(1469年),大学士彭时说:“光禄寺采办,各城门抽分,掊克不堪”12——可见对商人的敲诈(按各种不同货物的进城路径而分别抽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已成定规。又如宫廷所需的巨额物资都是以此种勒索性的交易方式取得的;而经手的宦官、官吏乃至钻营此道的市井地痞,都由此大发横财:
这段史料所说的“佥京师富户为商”之“佥”,同“签”字,意思是商家人人视与光禄寺交易为火坑而百般逃避,所以只能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由谁自认倒霉地充当宫廷用品的供应商。 从上引详细记载中,还可以看到当时皇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中一系列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从明代中期的成化初年到明代后期的万历、天启年间(17世纪初),权力制度对于商人的压迫和掠夺日益严重。再比如,在皇权制度中,商人并没有真正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他们是作为统治权力及其户籍赋役制度驱使之下的“应役”者而与光禄寺等宫廷采购机构从事“贸易”的(“责买於京师铺户”)。因为这种贸易的前提,乃是很少自由的商人们居于半奴役地位14,所以不论在与衙门的交往中有多么大的赔损、遭受多少人身的欺凌,他们都没有退出这种“贸易”的权利;甚至一般的民间富户,当衙门强派他们充当“商人”的角色而承担贡赋义务时,除了向皇帝的近幸内臣行贿以免除自己这份灾难15之外,他们就只能像罪犯一样领受“官司密钩”的刑罚(更重要的是,直到西方宪政影响中国之前,此种法权制度的合法性没有受到过任何真正的质疑,更没有提出过任何可以切实取而代之的制度设计)! 显然,统治权力强加的这样一整套制度及其法理,乃是此时“市场”的第一属性;所以它给商品经济带来的戕害当然不言而喻,比如据弘治末年(16世纪初)礼部尚书傅瀚称,当时光禄寺拖欠白赖众商户的货款,累积已经高达四万多两白银16;如果再加上众多地痞流棍争相打着身为光禄寺“报头”的名义而勒索商户,其祸害当然更甚17。而政治尚属相对清明的弘治年间就已经如此,在随后政治一塌胡涂的正德、嘉靖年间,局面就可想而知。 由于皇权政体的高度统一性,所以上述状况当然不会限于个别衙门与市场的关系之间,相反必然是一切权势者强行介入市场交易时的通则。比如负责宫廷燃料供应的衙门(“惜薪司”)强迫商人以极不等价的方式出卖商品,并要再额外奉上名为“加耗”的贿赂: 初,岁用薪止二千万馀斤。弘治中,增至四千万馀斤。转运既艰,北直、山东、山西乃悉输银以召商。正德中,用薪益多,增直三万馀两。凡收受柴炭,加耗十之三,中官辄私加数倍。逋负日积,至以三年正供补一年之耗。尚书李鐩议,令正耗相准,而主收者复私加,乃以四万斤为万斤,又有输纳浮费,民弗能堪。……万历中,岁计柴价银三十万两,中官得自征比诸商,酷刑悉索,而人以惜薪司为陷阱云。18 可见在与内廷衙门的交易中,商人的售物所得金额仅是货物实值的三、四分之一;而更为横暴的是,这种对商户的勒索竟是用“酷刑悉索”而实施的! 除了直接仰仗皇帝威势的内廷衙门如此尅剥商户之外,其它大大小小的权势者都争相以类似方法从商户身上诈取利益,甚至连依附权门的走卒们也是如此,比如正德年间刘瑾的爪牙们“私于境内抑买杂物,擅榷商贾货利”19;又如嘉靖以后,两京大小衙门纷纷以“和买”为名,挨家挨户敲诈各行商户:
这段文字记述官吏们敲诈商人们的过程和手法颇为详细真切,从中可以看到许多不容忽视的东西,比如:嘉靖后期以后因为吏治的日益败坏,所以即使是那些不直接具采购权的衙门,也千方百计派皂隶到市场上以半价搜罗货物、甚至以原价十倍以上的金额进行讹诈。再如,因为从差人、门吏、书办等开始的每个衙门中人都要对商户们百般刁难,而这种情况已经成为路人皆知的风气,所以商户们宁肯干脆直接向这些胥吏奉足贿赂,也不愿意再在市场交易的幌子下遭受其勒索之苦。尤其是这段记载清楚地说明,当时官府对商户的敲诈是“一家得银,复至一家”,而这种使商户们无一幸免于刀俎的境地,正是当时制度经济的基本特征。 上述对民营商业的掠夺当然不仅是皇室宫廷、“两京”衙门的所为,相反它更是整个专制权力体制的运行攫取所需经济动力的基本方式。比如,由于加之于亿万国民头上的贡赋和征调制度是皇权经济统治的基本形态的,所以不仅其征调本身的数额巨大且随着王朝专制性的日益恶化而愈加没有限制,而且其过程同样必然弊窦丛生。比如明代末年苏州衙门以借用诸多物品而以残损不堪之物归还、甚至有借无还、以低于物值许多的“官价”在市场上强买、故意将市场上根本没有的东西列入“借用”物品的名单、挑剔贬损物品的质量、低估物品的数量等等五花八门的办法,百般向当地铺户商贩们敲诈勒索:
可见在与官府的“交易”中,商户们轻则赔损过半,重则血本无归。 其二,权力集团的各级成员蜂拥经营商业、并利用统治威势而最大限度地攫取商业垄断利润。 利用统治权力而经营商业以获取超额利润,这在中国皇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不仅历代通行,并且随着宋代以后商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商业技术手段的进步、国家对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控制更加集中等原因,其规模更为惊人。所以按照这样的传统而至明代中期以后,权力集团成员的竞相经营商业,就成为大势所趋。 首先,皇帝开设“皇店”、或由掌权宦官以皇家名义开设“皇店”,成为明中期(15世纪下半叶)以后的一大弊政。有关记述不胜枚举: 于经首开皇店于九门关外、张家湾、宣大等处,税商榷利,怨声载路,每岁额进八万,外皆为己有。创寺置庄,动数十万,暴殄奢侈,乃前此所未有者。22
这些记述说明:第一,皇店的开设乃是皇权专制程度恶性发展的表征之一,所以越是权力集团的核心成员,开店经商的规模也就越大;第二,开设皇店不仅是最高权势者贪欲“前此所未有”的表现,而且是其全面掠夺国民财富(广置皇庄寺院、向地方镇守太监索取巨额银两和贡品等)的一部分;第三,为了私利,统治权力金字塔结构中的次级成员们千方百计地借助上层权力的威势而扩张掠夺的范围和程度,比如当权宦官为了自己能够从中大肆贪污(“每岁额进八万,外皆为己有”),于是竭力怂恿皇帝设立皇店,由此而使权力专制的危害迅速叠加放大。 皇帝及其亲信直接经营商业的恶劣性质还表现在其它诸多方面,比如公开设店经营色情业:
更值得留意的例子,比如庞大宦官机构内总管(“司礼监提督”)的办事衙门,恰恰是设立在皇店的总店之内;而皇店的总经理人,也常由司礼监提督委派自己的家奴担任;其巨额获利除了供奉皇帝之外,都由被宦官首脑直接掌握:
明代司礼监首脑兼掌朝廷大政以及法外之法、特务警察等一切凌驾于国家常规体制之上的特权,“提督”与“秉笔太监”、“掌引太监”同为司礼监首脑,因此其提督衙门乃是当时专制政体最典型、最凶恶的机构之一,而这样的权门竟然是与最高统治者开办的商铺联袂一体;并且出于其提督兼掌皇店的惯例,所以魏忠贤因得宠于熹宗朱由校而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司礼监秉笔)以后,即兼任提督之职并亲自统领“宝和三店”27!类似例子还有下文要提及的皇帝宠臣握有统领东厂特务衙门大权的同时,又经营着一千馀处商铺——因为这些情况在当时政治制度中乃顺理成章、人们丝毫不以为诧异的事情,所以史籍中只是轻描淡写地顺便提及;但是,如果从本书讨论的制度经济、中西城市商品经济立身基础的迥异等等角度来看,则无疑是非常值得关注和深究的现象。 因为皇店是以最高统治权力为直接凭藉,所以其经营量特别巨大,以天启以前(17世纪初)经营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为例:
仅香油一项,皇店每年的经销量就达约三万石(合四百万斤),由此其总体规模之巨大不难想见。 因为垄断利润极其丰厚,所以至16世纪后期的万历一朝,皇店的数量和规模更为膨胀,而且开设皇店的特权也直接由皇帝赐予其宠爱者:
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吕坤在上疏中也说:因为有皇帝派宦官的直接授权,所以皇店经营者照例都是恣意欺凌盘剥普通商贩和百姓而获暴利:
“以压卵之威,行竭泽之计”,这当然是对太监首领冯保等威权者大肆经营商业之特点的贴切概括。 又比如朱翊钧不惜以牺牲国家军费来源(明代军费的很大部分,来自各地盐商购买食盐经销权所支付的巨额费用)为代价,特许其爱子福王朱常洵在洛阳设立食盐专卖衙门、向中州广大地区售盐,并严禁除此之外其它一切渠道的食盐销售:
盐铁专营本是中国皇权体制的基本经济政策之一,盐税则是皇权国家财政中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收入,明初朱元璋立法规定:由国家严格控制食盐的专营以保证稳定的税收,严禁权要染指盐业。但从永乐时开始,皇帝恩宠的权势阶层就越来越普遍地通过获得食盐运销权而大量侵渔国家税收、从而积累起巨额的私家财富。所以权贵蜂拥经营此道、并且严重危害国家财政、地方经济和地方治安,竟成了明代中期以后长期盛行不衰、热闹非凡的一大景观33。而至朱翊钧时,则更如上面引文记述的,干脆将一大部分食盐专营权从国家盐政衙门手中强夺出来而赐予皇帝的爱子、并禁止户部盐业部门在其势力范围之内经营食盐——这种毫无顾忌地将商业垄断利益最大限度集中于最高统治集团手中的强横做法,反映出的当然是统治权力专制性及其贪欲的恶性膨胀。 此时除了最高统治者之外,从皇亲国戚到从上至下的各级官员也都在争先恐后地利用权势经营商业。比如受宪宗朱见深恩宠的万贵妃之弟万通,原本就出身于商贾,成为贵戚之后更是“日命家人牟利四方”;他的家人徐达因为深通经商之道而大得万通的赏识,于是被授予“百户”的官职并世袭不替。万通死后,其儿子和家人都得到朱见深格外体恤,所以徐达被擢升至四品秩、任指挥佥事,官位和爵禄均依旧世袭。而深荷恩宠的徐达更以加倍的规模牟取商业利益,所以他曾向朱见深奏请、并立刻获准运销淮盐三万引(六百万斤)34。 又比如皇帝宠信的太监们,往往利用督造御用物品并掌管其巨额支出的机会,打出用经营食盐的获利弥补御用品生产资金短缺的幌子,以此为由而奏讨盐引,实则是给自己赢得了堂而皇之运销私盐的特权;众多宠臣也倚仗皇帝的特许,蜂拥此道以攫取暴利,并因此而对民生、国家财政和国防经费的来源造成巨大的损害:
从当时人的陈述中,可知权贵们经营此道规模之巨大:
可见,不仅权贵人物经营专控商品和走私贩私的规模完全是与他们的政治权势相对应的,而且他们以此而获得暴利的机会,更因直接出于皇权的恩许而具有凌驾于一切“官民商旅”之上的无比威势。 除了大规模运销和走私国家专控商品之外,在其它商品领域,官僚经商的规模也极盛。比如弘治年间(1488—1505年),由于皇家外戚争相占地开店、经营商业,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激烈,所以最后闹到双方聚众斗殴、轰动京城,不得不由尚书和九卿联名上本请求皇帝出面制止的程度37。又如史籍记述明代中期以后的局面:
可见经商已是权力集团中众多成员争相趋骛的大潮。吴晗曾根据史料而说明这种举朝风靡的局面: 从亲王到勋爵官僚士大夫都经营商业,如“楚王宗室错处市廛,经纪贸易与市民无异。通衢诸绸帛店俱系宗室。间有三吴人携负至彼开铺者,亦必借王府名色。”(包汝楫《南中纪闻》)如翊国公郭勋京师店舍多至千余区。(《明史》卷一三○《郭英传》)如庆云伯周瑛与河西务设肆邀商贾,虐市民,亏国课。周寿奉使多挟商艘。(《明史》卷三○○《周能传》)如吴中官僚集团的开设囤房债典百货之肆,黄省曾《吴风录》说:“自刘氏毛氏创起利端,为鼓铸囤房,王氏债典,而大村名镇必张开百货之肆,以榷管其利。而村镇负担者俱困。由是累金百万。至今吴中缙绅仕夫,多以货殖为急,……其术倍尅于齐民。”39 在这短短的记述中,至少有五项内容值得注意:第一,权豪势要之家是在利用种种特权而经商开店(占用通衢要市而设肆、开设官店以邀集商贾囤积货物、借用行政特权挟带商船私货、偷逃国税……);第二,东南地区的权豪阶层普遍争先恐后经营商业;第三,他们因此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累金百万”);第四,当时东南地区的民间商贩如果要想有从事经营的立足之地,就必须投靠这些权豪势要(“借王府之名色”);第五,一般小商贩和更多的普通百姓,则因为此类加倍的盘剥而濒于破产(“村镇负担者俱困”、“倍尅于齐民”)。而这些内容当然是此时权力集团经营商业的通则。吴晗又举例说:
可惜吴晗在1955年做出以上概述之后,偏要将这些“过去所没有过的”现象之原因,归结到所谓“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于是这削足适履的结论与他列举出的史实,马上显出了南辕北辙的凿枘——比如据吴晗提到的《谷山笔麈》中有关首辅徐阶家经济活动的史料,就在记述他大规模经营商业的同时,还记述他通过手中的权力直接控制和侵渔地方和中央财政税收的情况——朝廷要员这种以自己手中的政治和财政等大权作为家族经商牟利靠山,这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权力经济”体制与近现代商品经济体制的悖逆。 不难看出,形成16世纪前后这种群起经商大潮的关键,乃是上述“官愈大,作买卖愈多愈大”的权力法则。其实早如顾炎武,就最为简明地总结了至明代后期发展至极盛的权贵经商浪潮及其对社会的巨大危害:
权贵阶层对于天下几乎一切重要市场资源的垄断,竟然发展到“相沿以为常事”的骇人程度,这种局面及其深层的法理机制与近现代宪政制度方向及其市场经济准则的完全悖逆,不是一望可知的吗? 除此之外,明代中后期以后“权豪商业”大潮中尤其值得注意的现象还很多,因为权豪阶层的经商牟利不过是他们利用一切手段和方式聚敛财富的组成部分,所以其相关的那一整套制度现象同样昭示着问题的本质。例如早在景泰三年(1452年)就有人指出:当时当权宦官的强买强卖、占据政府专设的商业囤积处、以低价垄断商品货源之类不法手段经营商业,乃是与他们利用职权盗窃国库、无偿占用工匠和军队服役、网罗流氓打手、安插亲党以蠹食国禄、霸占田庄、偷逃赋税、大规模高价倒卖售盐配额等等五花八门的贪赃枉法和聚敛财富方式,一并流行于世:
可见,“转而售人,倍支巨万,坏国家法,豪夺商利”等经商方面的依仗权势,是与当时“权力经济”体系全面的恶性膨胀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甫入明代中期,情况就已经如此不堪,则沿此趋势而发展一百多年之久的嘉靖、万历以后局面,就更是可想而知。 恶性程度尤其突出的是:明代中后期权豪阶层经商规模的迅速扩大,是与他们手中权力的日益专制横暴相同步的,以上引吴晗文中提到的嘉靖时“翊国公”、太师郭勋为例,他不仅以“京师店舍多至千余区”这样惊人的规模经营商业,同时更“以族叔郭宪理刑东厂,肆虐无辜”43——以东厂这中国历史上最酷虐残暴的特务衙门直接作为权贵经商的依托和后盾,这种结合清楚地说明:当时空前专横的权力制度与空前发达的“权豪经商”,两者是如何齐头并进、相得益彰的。
其三,因为没有人身和产权制度的保障,所以“托庇于官僚政治之下”成为商人阶层安身立命和争取商业经营空间的出路。 由于中国权力制度对市场和商人阶层造成的经济制度环境始终无法改变,所以与西方中世纪后期城市经济兴起时商人阶层对独立政治地位的追求相反,秦汉以后的历代中国商人都把钻营附庸政治权力作为自己存身发财的门径。所以中国商人对皇权统治的夤缘附庸早在汉代就有了与当时的“商品经济”相当的成熟规模和操作水准;而这种制度路径在以后发展得更为成熟,如唐代商人们通过贿赂官吏而使自己得到逃税减税的机会44。所以随着皇权社会进入明代以后专制程度的进一步强化,这一传统当然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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