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价值”。在这种市场上,生产者只要在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还取得养活自己的生活资料,其数量甚至可以降到必不可少的程度,他也会接受这种粮价,“所以,没有必要使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①。因此,无论是地主出售租谷或是佃农、自耕农出售零星节余,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都不能获得什么利润。再从粮与布的交换看,这时候,价值规律当然也是起作用的。但是,从小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来说(地方小市场上的交换即近乎直接交换),那是双方谁也不能占到便宜,即不能取得利润。在经过商人之手的场合,双方还都要让渡给商人一个利润。这种价格结构,从另一方面反映着自然经济(而不是小商品生产者)的优势地位。②
第三项重要商品盐是历史悠久的传统商品。自有自然经济,就有盐与粮的交换,没有这种交换,也不成其为自给自足,因此,我们曾把它看成是自然经济范畴内的交换,把盐民(以及渔民、牧民等)这种小商品生产者看成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明清以来,盐的生产有了一些变化,四川井盐,河东池盐和淮南某些盐场,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萌芽。但是,绝大部分生产者仍然保留原来的性质,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小商品生产者。
这种情况,就使得我国农村的自然经济体系很少受到商品流通的破坏,直到鸦片战争前,仍占绝对的优势。
我国自然经济的优势,又有自然条件的作用。我国地处温带,适于种植业的发展,幅员广阔,资源丰富。从全国来说,真是“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③,比起欧洲任何国家,自给性都更完整。这也是明清两代能实行禁海政策, 闭关自守的原因之一。我国南稻北麦,各区域都有基本粮食;作为主要衣被材料的棉花,每省都可种植;除铁外,竹、木、陶、石等原材料到处均可取给。主要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一个小范围内也是容易达到自给自足的。明清以来,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小农业和家庭手:I:业结合的加强,又都起着巩固自然经济的作用。商业的发展,性质上即如上述,地域上又是很不平衡的。像安徽的宁国县,并非边远地区,地方志记载仍说,“为农产之区,土产甚富,足以供给,无商货经过。清咸丰前,民康物阜,盐以外,几无外货入境。”④其他如,“商贾罕至”,农民“白首不至城市”等记载,地方志屡见。这种县区,就全国来说,恐怕还占多数。 ————————————————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0—909页。 ② 从乾隆到道光,江南粮价的上升幅度略大于布价,这主要是由于江南人口骤增,更多地依靠川、湘来粮所致。江南农家既少余粮可售,也得不到什么利益。 ③ 乾隆《东华续录》卷一一八。 ④ 民国《宁国县志》卷八。
我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生产结构,具有容纳一定程度商品生产的内在条件。现在我们可以说,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具有容纳一定的商品流通的内在能力。就是说,当流通还是小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时,它是不容易被破坏,不会分解的。事实上,我国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是在有了资本主义的商品大量投入市场后,才真正开始的。
三、分配上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
土地占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封建社会中瓜分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余产品的三种剥削经济形态。封建社会后期,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土地占有权力的削弱,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和封建制度的瓦解。这是西欧各封建社会一般的历史。在中国却有另一种情况出现。拥有货币财富的商人羡慕“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土地财产,因而购买土地,使自己的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同时,商业和高利贷较之土地占有虽多风险,但有较高的利润率,因而地主也希冀货币财富而经商放债,使地租转化为利润和利息。地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互相转化,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成为“通家”,这就逐渐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封建经济体系。特别是在清代,它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和社会积累的主要方向。
造成中国和西欧这种不同的情况有多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可以买卖。土地买卖赋予了我国地主经济一种特有的生长机能,使它尽管经过周期性的土地危机和社会动乱,却能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不仅商人和高利贷者可以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通过“力农致富”转化为地主的可能。这就使得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比欧洲通过分封和庇护占有土地的制度,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尽管是“富无三代”,大地主的不肖子孙可以把祖传家产荡尽。而一些封建官吏总是把他们贪污中饱的财货,用来置买田园,以为“悠游林下”、“贻荫子孙”之资。使得地主经济不断借助于政治势力自我重建,导致长期的相对的稳定。
我国虽早就有土地买卖,但是,唐以前有限田、均田之制,宋元以前皇田、官田、赐田、投献盛行,士族地主占有很大势力。大体是到明代黄册制度弛废后,才有了比较广泛和频繁的土地买卖。不过,明代是缙绅地主占优势,他们取得土地还不完全靠经济力量。清代庶民地主兴起,土地买卖扩大。本来禁止出卖的庄田旗地,康熙间允许旗内买卖,到乾隆时更“不拘旗分”,任人购买了。古老的社会习俗方面的限制,如亲族、地邻、典当主和原卖主的优先购买权,也逐步被冲破;到清雍正间,就在法律上否定了土地买卖的“原先尽亲邻之说”。
只有在一定价格水平上的平等买卖,才能说是达到了土地自由买卖的程度。到清代前中期,尽管凭借政治和社会势力强买±地的情况依然存在,但是,土地的转移已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进行了。同时,土地丰度,地租率和供求关系等经济因素对地价的决定作用日益增大,在不同地区开始形成一般的价格,即当时人所谓“时值”“时价”。这表明,土地买卖已基本上自由化了。这对“三位一体”封建剥削的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它的发展过程。
第一,从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来看。清代,随着农业生产集约化和农艺学的进步,土地收获量有了提高。定额租制又逐步取代分成租制,以及押租制的推广,保证了地主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以至额外的收益。同时,由于工商业发展,特别是人口飞跃增加,粮价大幅度上升,在乾隆当政的六十年间,江南米价陡涨四倍。
在这种情况下,谁拥有更多土地,谁就可以拥有更多的粮食,居为奇货。所有这些,都驱使着人们热衷于购买土地。正如有人描述的:“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① ———————————————— ① 陶煦:《租核》。
在这个追求土地的热潮中,大官僚和缙绅仍是最有力的人物,如徐乾学、和珅、孙玉庭等,他们能买土地数百、数千以至上万顷。商人和高利贷者每人买地的数量没有大官僚那么大,但他们人数众多。乾隆时有人说,“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①。方苞说:“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自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衿商贾之产。”②商人买地,或为儿孙计,叫做“多买田宅,以长子孙”,或为终老计,所谓“买田防老”;或为控制粮食和经济作物,以获取居奇贩卖或加工的利益。大量商人和他们的后代就这样转化为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劳动者也有可能“力农致富”变成地主。不过,单靠“力农”是很难致富的,他们多半也靠贩卖,获取商业利润。乾隆间,四川云阳县的几个事例就是这样:旷圣明的父亲原是个流亡农民,到他这一代“兼事农商,渐买田宅为富人”。彭白圭“佣作居积,渐事农商,购田谷至百余石”。曾毓琏父子“日为人佣,夜剧荒种瓜”,后来也从事商业,“懋迁一纪,获利转丰,买田数十亩,城东街宅数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