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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和地主制经济是否具备“典型”的性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1:29   点击数:[]    

形态的研究中,唯物史观有把考察对象分为“原生的”和“次生的”两种类型的做法,前者由于刚从旧社会的母体脱胎而来,带有较多的旧制度的烙印;后者因为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在各种内外因素影响下,旧制度的残余会逐步消除或发生新的变化,不易看清其本来面目。所以,考察前封建因素的残留程度及其对“纯粹性”的影响,还是应该在封建时代前、中期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分析那些“原生的”经济形态。

其次,上述时期是封建社会产生、成长壮大并经历了全盛的历史阶段,也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发展阶段,它的基本特征在这个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而封建时代的后期则是封建生产方式的衰落阶段,特别是新生产关系——资本主义萌芽诞生后,封建经济逐渐显得落伍、过时,自身的固有特点也不像原来那样鲜明了。显然,对于“典型”问题的分析、判断而言,封建社会前、中期的经济形态要比后期的各种类型更具有代表性。

在封建时代前、中期这一历史阶段内,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经济比起西欧的领主制经济,其前封建因素的残留和影响要少得多,在经济结构中封建生产方式表现得更为纯粹。为什么这样讲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比较,来说明这个问题。
1、基本劳动组织。封建时代中国与西欧的基本劳动组织都是个体生产的小农经济①,但是,中世纪西欧普遍存在着马尔克公社——农村公社,它虽然以实行个体生产为主,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前封建生产方式中协作劳动的因素。比如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土地是由乡村公社成员用同样的方法共同耕种的,他们用八头或者十二头牛组成的队来犁翻这些土地”②。公元7—10世纪,“在克勒特人、盎格鲁一撒克逊人和日耳曼人的土地上,耕种通常是采用笨拙的集体犁耙队来共同进行的”③。在同时期的德国,“例如威斯特发里亚、黑森、纳萨乌等地的农民在履行大型作业时普遍是互助的(如处理亚麻,剪羊毛,运木料,收刈庄稼时),这种情况说明了公社因素在采邑土地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农民经济的公社倾向也明显地表现于法国农业公社的发展,这些农业公社的特征就是公社成员(经常是同氏族的人)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业务”④。而中国封建社会从战国开始,那种“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⑤的个体小农经济就成了基本的劳动组织,它们各自“春耕夏耘,秋获冬臧”⑥,基本上是完全独立地完成生产过程。在这一点上,对封建生产方式特征的体现就比西欧要鲜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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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l页注(24)。
②③ P.布瓦松纳(法):《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第78页、74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版。
④波良斯基(苏联):《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第244页,三联书店1958年版。
⑤⑥ 《汉书·食货志上》晁错语。


2、土地制度。在封建中国和西欧,大土地占有制都是统治阶级剥削压迫农民的经济基础。不过,在封建土地制度的形式上,中国与西欧的区别相当明显,后者带有更多的原始性和落后性。

第一,在中国的地主制经济下,土地私有化的程度比较高,自战国商鞅变法后,“除井田,民得卖买”①,直到明清。而西欧在中世纪的前、中期,土地为领主世袭占有,交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就是比起土地买卖盛行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时代,也明显地倒退了。

第二,中世纪西欧普遍存在着农村公社的残留制度,像村社的公有地,耕地定期的轮换分配等等。这些土地关系原本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步蜕变、瓦解,在希腊、罗马的古典时期基本上消亡殆尽。由于日耳曼蛮族的入侵征服,西欧在中世纪前期,村社组织和共有地制度死灰复燃。法国史学家布瓦松纳曾记载7—10世纪的西欧,“从前日耳曼村镇的公共财产制度仍旧残存着。森林、牧场、荒地、沼泽在村庄公社成员中仍保留不分,每一成员对之保有平等的财产权和使用权。草地和耕地分成若干块,前者一年中关闭若干时,后者则作为敞地开放着。村庄公社的每个自由成员,保有若干面积约一英亩的长块土地或‘弗朗(长方形的畦)’,……当谷类收获及干草割去以后,这些土地就对所有各家的家畜开放,如同终年开放的公共牧场一样”②。而中国的农村公社——“邑”,在春秋后期随着井田制的崩溃而迅速解体,秦汉至明清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很少看到“爰土易居”和农村公社共有地的现象了。

第三,在中国的封建时代,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相当流行,它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私有、国有)长期并存,形成了两极对立、相互转化的状态。而在中世纪前期的西欧,俗称“没有无领主的土地”,自耕农及其土地占有被排挤到十分狭小的角落,数量微少。众所周知,对于生产来说,自耕农经济比起佃农或农奴制经济具备许多有利条件;如胡如雷先生所言:“中国封建社会有大量的自耕农经济,而自耕农在经济上又具有明显的优越陸,这同样是中国封建社会在很长时期内,经济、文化比西方相应阶段远为进步的主要原因之一”③。

3、剥削方式。封建生产方式在剥削手段上的特点是封建主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通过超经济强制来向农民征收地租。西欧的领主制和中国的地主制都是如此,但是它们的表现形式又有所不同。西欧在中世纪早期实行劳役地租,农奴在监督之下进行强制劳动,这种直接榨取生产者劳动力的剥削方式明显地带有奴隶制的残余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就以实物地租为主,即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④,劳役剥削的成分比较少。相比之下,我国封建地主制经济当中比较流行的租佃制更为纯粹地表现了封建剥削方式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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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语。
② P.布瓦松纳(法):《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第78页、74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版。
③ 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127页,三联书店1979年7月版。
④ 《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语。


4、人身依附关系。奴隶制的特征是奴隶主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奴隶的人身,而封建制的特征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或者佃农、雇农。封建主主要是依靠经济上的压力(占有土地等)来迫使农民为他们劳动和提供产品,对农民的人身支配只起着次要的作用。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不是超经济的经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中世纪的西欧,领主世袭地占有农奴,可以任意地买卖、处罚他们,人身依附关系表现得很强固,这种情况明显地反映出奴隶制特征的残余影响。相形之下,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当中,农民对地主的隶属关系比较弱,生产者多数是佃农和自耕农,身份地位比农奴要高。地主主要是通过兼并土地来迫使无地农民来佃种纳租,对封建经济“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这个基本特点反映得更为充分。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对比来看,西欧封建社会(前、中期)与领主制经济当中,存在着旧生产关系的大量残余,对封建生产方式共同特征的体现不太鲜明,表现得不够纯粹,很难说它具有“典型”的性质。中国封建社会和地主制经济则恰恰与之相反,如上所述,在它的社会经济结构里,前封建因素的残留比较少,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生产方式表现得更为“纯粹”,其基本特点的反映是相当突出的;因此,笔者认为有理由把中国列为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典型代表。

典型的社会也是充分发展的社会,从历史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在前期和中期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领先地位。由于旧社会组织的残余影响比较小,中国封建地主制的成长比较顺利,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获得了充分的发展。例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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