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2。
户”之外,还要“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①可见佃农买田已非偶发现象。有些佃农已买置田地成为自耕农民以至地主,如汜县李诚庄,有些佃农已成为“奥族”,“建大第高廪,更为豪民”②。明清时期,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力农致富的记载尤多,但是,佃农成为自耕农,特别是成为地主,在整个佃农中终究只能是极少数。广大佃农即使不能追求利润,却可以追求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优化。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应该有除土地以外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耕牛、种子、农具和住屋、口粮等等,还要有一笔为数不少的押租金。宋代以来,这种佃农在逐渐增加。到清代,定额租和押租的发展,更是完全意义的佃农大量增多的反映。随着永佃制的发展,到清代,佃农的田面权在南方各省发展。佃农可以有权转让佃权,可以向下一轮佃农收取地租,还可以典卖田面权。“田皆主佃两业,佃人转卖承种,田主无能过问”。③据道光间成书的《浦泖农咨》说,松江府一带,田面价“向来最上者一亩可值十余千,递降到一二千钱不等”。“向来”当指乾隆嘉庆间,其时银一两长时间值钱千文左右。如此,则.田面价是每亩值十余两至一二两。不可谓少,这无疑是佃农经济的一种发展,也是佃农中农化的一种反映。这些都是农民商品生产发展的成果。
佃农贫困化现象,在封建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区,还会严重存在。但是,从唐宋以来,特别是明清时期,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应当是佃农经济发展的主流,或可毋庸置疑。佃农如此,自耕农可知。
清代文献资料对农民商品生产发展有许多评价:“赋税易完,用度易办”、“充赋治生,倚办为最”④之类,比比皆是,这说明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他们维持温饱,并追求小康。同时,也有利于向他们提取剩余,地主可以比较顺利地提取地租,封建国家可以比效顺利地提取赋税。张英说,“谚云:良田不如良佃。……良佃之益有三:一耕种及时,二培壅有力,三蓄泄有方。……佃有余而主人亦利”⑤,他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四川的官吏说,“凡征粮责之首户,每岁夏初丝出一完,秋初,烟叶上市一完。至冬收获,扫数全完。故爵秩全书所载,各省皆有冲繁疲难之缺。而蜀中独无疲之一字。吏斯土者,催科无下考之书,蒲鞭有不试之日⑥”。江苏是租佃制发达的地方,有人说,清代中叶“无不完之税”,在“乾隆中年以后,办全漕者数十年。无他,民富故也”⑦他们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 ① 吕大钧文,《宋文鉴》卷106。 ② 魏泰:《东轩笔录》卷8。 ③ 陈道文,《清经世文编》卷3l。 ④ 康熙《兰阳县志》土产志,道光《临邑县志》风俗志。 ⑤ 张英前引书。 ⑥ 乾隆〈郫县志〉卷8。 ⑦ 冯桂芬:《显志堂集》卷9。
历史实践又说明,商品经济,从而市场机制,也是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利益的调节器。封建帝王可以轻徭薄赋,蠲免田粮;地主也可以减租免息,以协调三者之间的利益。但是,这或者是在政治经济形势不利时作出的妥协,或者是出于帝王和地主个人的品质和意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商品经济、市场机制作为国家、地主和家民之间利益的调节器,主要不是通过减税减租,而是通过发展生产,提高农民经济收益而实现的,它体现了一种经济必然性,与此是完全不同的。在中国历史上封建国家和工商业家利益的协调,也往往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如宋代,盐、茶仍为两大禁榷商品。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封建国家终于懂得,“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共之,然后流通而不滞”①,导致了国家既不从事生产,又不从事流通,全凭卖引与商人而“分其利”,遂使“商于陆者,不宝盐铁,即宝茶茗”②。到明代,封建统治者又终于懂得了“山泽之利,民取之则有余,官取之则不足③,导致了明清时期矿冶的开放民营。又如前面所说,土地占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在分割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余产品中的矛盾,也是由商品经济发展所调节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商品经济、市场机制、是中国封建经济中,协调国家、地主和农民利益的积极而有效的调节器。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与市场作为利益调节器的作用程度成正比。清代前期,商品经济总的来说,还只是一种低水平的发展,市场在这方面的作用也只是得到初步地发挥。尽管如此,清代前期,仍然是我国封建社会国家、地主、农民三者利益相对协调的最好时期。
但是,还必须指出,从唐代中叶以至到清代前期,封建赋税制度,特别是封建租佃制度仍然是制约市场机制作用扩大的重要障碍。这种制度性障碍主要是通过微观经济主体的农民,也就是通过封建制度下的小农经济体制表现出来。在这个时期中,封建制度下小块土地经营的传统小农经济体制并未打破,他们的生产仍然局限在服从家庭自给需要、地租或赋税需要的格局之内,主要由家庭消费和封建租赋所需产品的结构与数量来决定,也就是说,他们的商品生产主要是为自给所驱动。针对这类情况,马克思曾经指出过,这类“生产处处从属于作为前提的消费,供给从属于需求,而且只是缓慢地扩大着”④。他又指出,商业“对于旧日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⑤唐宋以来,以至到明清时期,小农经济体制还很坚固,其生产从属于家庭消费,产品供给从属于租赋需求,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内在经济结构,自给衣食和交纳租赋之后,剩余不多,难以扩大生产,既无法形成有效需求的大幅度增加,又无法形成有效供给的大幅度增加。特别在明清时期人口与土地比例失调的情况下更会是如此。这就从根本上限制着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扩大,成为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举步维艰的障碍。
过去我对小农经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生产模式积极作用的论述较多,吴承明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曾加以匡正,他指出,这种生产模式,“能有效利用所有生产要素,在维持我国众多人口的生活和开拓商品市场上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但是到了18、19世纪,其局限性与负作用日渐突出,最重的是阻碍市场促进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的作用,阻碍手工业尤其是棉纺织业从种植业中分离出来,也阻碍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形成”⑥。这正是对小农经济体制限制市场机制作用具体而精辟的说明。 ———————————— ① 《欧阳文忠公集》卷45。 ② 《跨鳖集》卷20。 ③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29。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6页。 ⑤ 《资本沦》第3卷第371页。 ⑥ 《货殖》第三辑。
中国封建经济史多年来主要是进行断代研究,这有利于索隐探微,势所必行。而“通古今之变”的宏观考察,可以相互发明,亦不宜偏废。作者似作些尝试。只是由于学识浅薄,难有深刻缜密的阐发,仅能提出些问题,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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