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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经济的运行机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1:27   点击数:[]    

贵族、官吏消费。农产品的商品生产亦因此主要集中在城市周边。只有那些与封建政权联系密切、能“交通王侯”或官吏、商人一身二任的富商大贾,才能“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⑤。或“以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⑥。市场机制受到官工商业的严重压抑,作用微弱。

唐代中叶至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松解,地主、农民和市场支配经济运行的作用发展。宋代实为其转变之关键时期,正如陈寅恪教授在《论韩愈》一文中所说,“综括言之,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考亦莫不如此。”清代继续发展,成为又一重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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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武帝纪》应劭注。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盐铁论·本义篇》。
④ 以上见《史记·平准书》。
⑤ 仲长统:(昌言·理乱)。
⑥ 《晋书·江统传》。
唐代中叶,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解体。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从此“授田之法尽废”。国家既不干预土地分配,又不限制私人占有土地,有力地推动了土私有制的发展。唐宋时期庶民地主、中小地主兴起,逐渐成为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主流。到明清时期,庶民中小地主在土地占有上已居绝对优势。

由于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自耕农减少。封建赋役制度遂由“以丁身为本”的征课,过渡到“以资产为宗”的征课,并向重赋轻役的方向演进。唐代两税法按贫富等级征收户税和地税。宋代两税则只以田为征课对象,取消唐代的户税。徭役亦开始以家资列户等作为派役依据,实亦向财产税转化。封建赋役遂从主要征课自耕农转变为主要与地主分割地租。所以赵匡胤说:“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①

西汉田赋曾从什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东汉初又曾实行过什一之税。自此之后,封建国家的田赋大体都是在此幅度内调整。而地租从秦汉“见税什五”之后,历代都大体维持不变。如明代,“富者田连阡陌,民耕王田二十而税一;耕其田,乃输半租”。②这是说,佃农须用秋粮亩产量的二分之一,才能交纳一亩地的地租,也就是须用一半左右的耕地所产粮食交纳地租。而自耕农只须用秋粮亩产量的三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一,至多是十分之一,就可以完纳一亩地的田赋。在这一点上,封建地租干预农业资源配置的能量要远大于封建赋税。在隋唐以前,封建租佃制还不够发展,从整体上说,国家对农业资源配置的干预还是大于封建地主的干预。唐宋以来,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自耕农相应减少,佃农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成为农民的主体。封建田赋又寓于地租之中,主要从佃农的剩余产品中提取。从此封建田赋配置农业资源的作用减弱,而封建地租配置农业资源的作用加强,封建地租遂取代封建赋税成为支配社会经济运行的第一位的机制。

地主家庭是土地财产营运的主体。它总是按地产增殖的要求,通过地租的再投资和有效利用,以营运地产。地主就不但通过地租干预经济,还通过地租的再投资以干预经济。唐中叶后,天下财富已主要为地主所占,许多原来由封建政府经管的公共事业,如土地垦辟、农田水利、河道桥路、储粮救荒等等,由于疆土日辟,人口日多,正如后人所说,如仍由“官为经理,势不暇而资亦不继”,③遂大量由政府行为转化为地主行为,主要由地主的再投资解决。此外,封建社会早期,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地主需要自营生产,以满足自己的日用所需。地主从事自给性生产,是古老的历史传统。自唐宋以来,由于家庭同居之制渐衰,地主家庭缩小;农民商品生产发展,商品取给便利,特别是中小地主日益增多,地主的自给性生产相应发展并逐渐小型化,其所支配的土地与劳动力总量大大增加了。

地主上面的这些地租再投资,都是不受市场调节的。其受市场调节的部分,更值得探究。封建社会早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地主还要用自己的土地从事商品生产,为社会提供商品。这也是古老的历史传统,《史记·货殖列传》中就有反映。地主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追求利润。他们通常会与出租土地相比较,如果雇工从事商品生产,能获得一个超过地租的余额,即利润要高于地租,他们就会雇工经营,否则,就不如出租土地。在农民商品生产还不发展的时候,地主的商品生产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加以又能使用奴婢这种廉价劳动力,因之能获取高利润,得以存在和发展。在农民的商品生产有了发展以后,加以社会经济发展,奴婢劳动逐渐废除,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劳动力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地主的商品生产难与农民低成本的商品生产竞争,遂逐渐萎缩。这种情况在南宋时就已出现。杨万里说,“某之里中有富人焉,其田之以顷计者万焉,其货之以舟计者千下焉。其所以富者不以己为之而以人为之也。”由于听了别人的劝告,“富人于是尽取其田与舟而自耕且自商焉,不三年而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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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明清:《挥麈后录余话》眷1。
② 《林次崖先生文集》卷2。
③ 民国《三台县志》卷2。


何昔之分而富,今之全而贫哉?其人者昔广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费也”。①这虽然不定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但却是实际经济生活的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明初,朱元璋当政,他不但要征粮、棉、丝,还要按亩征布、帛以至红花、蓝靛,甚至规定,“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②。这就遏制了农民的商品生产。加以江南赋重,农民大量逃亡。地主趁机利用廉价劳动力发展商品生产,导致了明代中叶地主商品生产的一度繁荣。至清,地主的商品生产就只是在某些特殊有利的条件下孳长,在某些经济作物中稀疏地存在。

随着社会经济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场扩大,增加了对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需求。不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借贷增多,如宋代,“田农之家,往往举息钱以市种与牛乃克播种”。③就是商人也需要借资营运。宋代有些商人就是“即多就举贷,行贾江湖间”。④清代更有发展,“大凡贸易,不能悉属现资,时有所称贷于人”。⑤大商人也是如此,清代长芦盐商,“秋冬攒运之时,需本尤多,往往称贷于人”。⑥

利润一般都是投资的风险报酬。投资的风险越大,其利润就越高。封建社会也是这样。所以有人说,“拥田宅享租人者利什之一,废著居奇者利什之二,出藏镪称贷以权子母者利什之三”⑦。商业,特别是高利贷,比投资土地风险大,所以利润也高,并以地租收益为最低界限,否则商人和高利贷者就会“衣租食税”而当地主,不会去冒那种赔本、倒账的风险。地主在商品生产上的出路既不广阔,遂向商业和高利贷挹注资金。不但官僚、富豪地主如此,中小地主也如此。这种情况在农村的发展尤为突出。

土地占有、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是封建社会中瓜分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余产品的三种经济形态。“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与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⑧宋代以前,封建国家有限田、均田、禁榷、土贡、官工业、抑商等制度和政策;官僚地主在占有土地上具有种种封建特权,赐田、请射、投献盛行;而土地商品化的程度也比较低,出卖土地甚至要“先尽亲邻”。土地、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三者的相互转移遂受到许多限制,它们在剥削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上并不是居于平等地位。到了宋代,上述这些限制逐渐松解,到了清代更已基本解除。地主投资商业和高利贷,商人和高利贷者投资地产,都逐渐增多。资本的这种自由流动和互相支持,把最稳妥的生息形式和最大化的生息形式揉为一体,使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结合日益成为社会财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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