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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经济强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1:05   点击数:[]    

)又说:“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从那种定有徭役劳动的农奴算起,可以一直算到单纯的进贡义务。”[20](p890)财产关系如何说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呢?这就是法律的虚构,法律的拟制;也就是把人变成物,变成财产,变成所有的对象,变成畜生。这就是奴隶制下对奴隶的解释,而西方的农奴制继承了这样的解释。马克思作为19世纪的法学家,时常把财产当做法律关系看待,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可是马克思是唯物主义者,他知道法律关系终究是不能作为财产关系的,所以他又说:“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产生的,而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20](p890~891)
    在大多数情况下,马克思强调封建时代的财产关系是法律关系(财产关系从所有权方面来说,可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是依附关系,这就是一种超经济强制。超经济强制或者被称为经济外的强制,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具有政治、法律的强制力量。这种政治、法律的力量,可以是国家等权力机关正式赋予的,也可能是由习俗、习惯等形成的。但它的基础,应该说还是经济上的强制,即封建主掌握着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排斥了直接生产者——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如果没有对土地的垄断占有,则封建主也不可能对农民实行经济外的强制(虽然在最初,劳动力比土地显得更为重要,所以封建主要用强力来迫使农民在土地上劳动,把他们固着在土地上)。依附关系从其建立之日起,就是一种私法关系,是指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即一个人依附于另一个人。马克思说的人身的不自由,人身当做土地的附属物固定在土地上的制度,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度,都是就西欧的情况而言的,是当时西欧学界对农奴制的普遍看法。可是马克思要把他的历史唯物主义贯彻到其他地区,贯彻到东方国家。他认为,在亚洲,国家是最高的地主,主权就是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因此地租和课税合一,不会再有同地租形式不同的课税,而依附关系就是国家和臣民的关系。[20](p891)马克思所以有这种看法,是基于他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他受当时西方学者的影响,认为亚洲国家,甚至西方以外的国家,就是这样一种状况。现在我们已经知道,这样的土地国有,租税合一的国家,在历史上基本是不存在的,所以也谈不上什么臣民对国家的依附。说依附关系是臣民对国家的关系,逻辑上也难以成立。因为我们知道,任何国家都是一种暴力机关,对臣民都有一种强制关系,规定你如何作为和如何不作为,违反了是要受处罚的。但这种关系是政治关系,而不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不是财产关系.如果把依附关系扩展到东方封建国家,那应该是指东方封建国家里所存在的对私人的各种依附关系,东方的封建主拥有的对农民的各种强制力量,强制农民为他们劳动。中国历史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依附人口,奴婢、部曲、依附佃客,直到明清时代,佃仆、奴婢等仍然不少,所以晚明还有奴变,可以为证。如果把东方的依附关系当做国家和臣民的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那就有很多问题。
    说封建时代世界各国直接生产者普遍存在对统治者的依附关系,应该是能够成立的。这就涉及到为什么会产生超经济强制的问题。马克思主张依附关系产生的原因是农民经济的独立性。他说,当小生产者占有他的生产资料,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农村家庭手工业时,“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样的形式”[20](p891)。那连带的问题是,奴隶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在生产上没有任何独立性,为什么受到更严重的超经济强制呢?我以为超经济强制的起因并不是农民生产上的独立性,而是他们的不独立。首先是他们一般说来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占有权或使用权,另外他们还缺少其他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不能进行独立生产,有赖于地主的帮助。西欧农民在封建早期大量委身、卖身于封建主,开垦时要得到封建主的帮助和安置。俄国的农民为什么还不起债,而变成老住户,逐渐变成农奴?中国的农民投存荫冒,依托豪强,都是他们还不够独立的表现。从前面介绍的各国依附关系的情况看,每个国家并不都是清一色的依附农民,还有许多国家管辖的农民,而且也许数目比依附农民的数目还多。他们并没有对私人的依附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没有依附关系.这也可以证明,依附关系的存在,是和直接生产者的不独立相适应的,越是生产者在生产上的独立性加强,超经济强制就会越来越减弱。任何封建社会,都会呈现出独立农民越来越多的现象。中国历史上的独立农民众多,就是因为中国的农民生产上的自主性强,所以中国的史学家大都把中国的封建农民概括为独立农民,或者称为佃农。但是,不可否认,中国历史上的依附农民还是存在的。
超经济强制被认为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直接生产者的依附关系被认为是封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组成部分。[21](p33)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安德森认为,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都是通过超经济强制来运作的,因此这些政治、法律的上层建筑已经成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22](p404~405)可能都是有点强调过分,这是从西欧出发,而且是从过去了解的西欧情况出发的。对封建主义的研究,最早是从法律形态开始的,所以19世纪的史学家强调的是它的政治法律结构,认为封建社会是一种政治社会,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产生了经济社会,才有了个人主义、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等等,而封建社会则是领主统治,超经济强制的普遍存在等。所以,作这种强调的学者,大都主张只有西欧才存在封建主义、封建社会,不能把它推广于其他地区。而其他地区呢?当然也就是类似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那样的东西了。[23](p21~27)在发展的多线说于今风行的年代,这一说法可能有更多的附和者。不过我依然认为,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应该还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主垄断地占有着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说奴隶主、封建主对直接生产者人身的占有,是从法律形态上说的,而所以会发生这种形态,是现实的生产条件、经济条件。随着分析深入,我们往往会发现,经济与政治、法律的关系十分微妙,时常纠缠在一起难以区分,所以才有产权问题的各种各样理论。但我仍然认为,经济的基础作用仍然是认识社会现象的一把钥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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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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