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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超经济强制      ★★★ 【字体: 】  
论超经济强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1:05   点击数:[]    

三  印度的农民
 
    印度地域广大,各个地方的地理、人文、社会、民族情况颇不相同,历史上又发生过多次外族入侵,造成民族众多而又发展不平衡。虽然印度历史上也出现过统一国家,可是在统一国家的下面,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独立小国、氏族、部落,互相攻伐。所以,研究印度时一定要注意到其不平衡性。
    中古的印度农民,大体说来,也可以分为国家管辖的农民和地主属下的农民两种。国家管辖的农民是独立农民,耕种着小块由公社分配的土地,对这块土地可继承、转让以至买卖,中国的僧人记载这些农民是“假种王田,六税其一”,要向国家交纳l/6的实物税。因为国家的组织比较原始,“户不籍书,人无徭课”,农民既不负担劳役,也没有户籍管理,所以享有迁徙自由,“欲去便去,欲住便住”。当然农民是否迁徙,主要还是取决于经济情况的需要和可能。中国僧人可能是鉴于中国农民受国家户籍的控制而说这番话的。
    地主属下的农民主要是由国家分赐土地给封建主而造成的。封建主由此可以向农民征收原来向国家交纳的税收,还可以要求农民为其服劳役,交纳各种实物和货币等。后来这些封建主把已经获得的土地又再分封给下一级,农民于是也随土地一起转移。受封的封建主往往同时还得到该土地上的司法、行政权力,可以审理农民的一些微小过失.因此,这些农民受封建主的控制相当严重,印度历史学家夏尔马据此认为,印度的农民是农奴或者半农奴,至少是有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的。[11](p46~47,96~97,217~219)[12](p32)
    另外一个印度历史学家慕克亚反对说印度历史上存在农奴制,因为印度土地肥沃,农业技术先进,精耕细作,又有水利灌溉,亩产量高,一个农民只耕种9~14英亩土地,不能实行监督劳动,所以没有农奴制。[13](p270~274)他和夏尔马的争论,似乎一个说的是国家属下的农民,一个说的是封建主管辖的农民,有点南辕北辙。不过夏尔马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所以说问题是要确定这两种农民的范围,或者划分出受封土地的范围。[12](p28)这可能不容易做到,但我们可以确定地说,在封建主管辖下的农民是存在着依附关系的。
印度农民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受到公社和种姓制度的约束,这可不可以说是一种依附关系?印度的农村公社,现在知道同时存在着多种形态,有原始的共耕制公社,也有分田到户、定期重分的公社,也有田地停止重分、归各户长期使用的公社,甚至各户可以处分买卖这块田地。当然也有公社已经消失的地方。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各地的公社也在不断变化。但大体说来,无论是国家管辖的农民,还是封建主属下的农民,在封建时代都可以说是生活在公社中,公社大的有l 000户,小的只有50、30户,公社成员是划分为种姓的。印度历史上种姓制度也有过许多的变化,封建时代的公社内部,一般有十几个、二十几个种姓。它们可以分为四个阶层:最高的是婆罗门和非婆罗门高级种姓,居于支配地位;其次是商人和农民的种姓;第三是公社中的差役和工匠(如铁匠、木工、陶工、担水的、理发师等)种姓;地位最低的是贱民,从事最低贱的服役,如鞣皮、杀牲、清道夫、搬运死尸等。低级种姓对高级种姓有一种依附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服务。公社的领导由国王指定,有时由高级种姓的家长选出,负责向国家交纳税收,公社是高度自治的组织,公社的高级种姓家长组成的会议有种种的司法、行政权力,处理公社内部的一些事务。而低级的种姓则缺乏权利。[14](p23~53)[15](p196~208)


四  中国的农民
 
    中国封建时代历史悠久,王朝更迭,社会变动很大,所以农民的情况也有许多不同。但大体说来,我们仍然可以分阶层论述如下:
    独立的自耕农。这包括历朝历代的有自己土地的自耕农,耕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国家分配给土地的佃农(均田农民)等,这是数量最多的一个群体。
    依附佃农。在三国至隋唐时期,依附佃农被称做客,“客皆注家籍”,即没有自己的独立户籍,人身上依附于主人。他们被固着于土地,随土地转移,直至宋代仍不得随意迁移。宋代有些地方的客还受主人驱使而服劳役,甚至其家属亦充役作。不过一般认为从宋代天圣五年(1027)起客就可以自由离开主人而不必得其允许,地位上升。但也有主张宋代客的地位下降,农奴制开始成立的。[16](p76~lOO)[17]
农奴式依附农民,被称为部曲,主要存在于南北朝和隋唐时期,部曲原是封建主的私兵,后来演变为一种劳动者的身份,唐律规定“部曲身系于主”,“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他们被固着于土地上,受主人驱使役作。不过他们和奴婢不同,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法律上虽然说他们是贱口,可是仍然说他们“不同资产”,即不是物。[18](p142~151) 五  农奴制问题
 
    以上我们介绍了一些主要国家封建时代农民的情况,因为我们对封建社会的认识是从对西方的封建制度开始的,所以往往要把西方的情况来和其他国家对比,因此印度和中国是不是有农奴制都引起过争论,西欧的农奴制源自它的奴隶制,是一种减轻了的奴隶制。有关农奴制的法律概念、规定等,都可以看出这一点。所以农奴被认为人身属于主人,他的劳动、财产、家属也都属于主人,而且世代为奴,不得解脱。但这并不是西欧独有的情况,而是全世界都有类似之处。例如,中国历史上的奴婢,印度历史上的达萨,俄国历史上的霍洛普(奴仆),都是奴隶,都有和西欧的奴隶相似的法律地位。如果要讨论这些社会中有没有农奴,也就是要讨论他们是不是一种减轻了的奴隶,他们的人身是否属于主人,他们有没有自己的可以支配的财产,他们可不可以自由迁徙等。从一方面说,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历史表明,人类的第一个奴役形态就是奴隶制(当然它不一定像古典奴隶制那样严酷),而且往往是对外族人的奴役,这才可能采取如此严格、野蛮的形式。世界各国都有着减轻了的奴隶制的形态,所以可以拿来对比。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说,封建社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各个国家历史的特殊性。确定一个人是否奴隶、农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同的文明的法律有所不同。例如,西方罗马的法律,把人分为自由和不自由两类,不自由就是奴隶。而古代的中国法律,把人分为良、贱两大类,良可以说就是今天的公民,具有公民权,而贱则可以说不是公民,有的像是奴隶,有的则是有各种不同的依附关系。印度对人的区分,似乎是按照种姓制的洁净程度来分高下的。所以,我们如果把封建时代的农民用自由或者不自由来区别,则似乎难以解释清楚问题。更重要的是,以中国为例,虽然存在着类似于农奴的人群,可是其数量大概并不是很多,比起西欧来要少得多,而且愈到封建社会后期愈少。而大量的农民,是具有自由身份的,在法律地位上和封建主基本平等。所以中国的启蒙思想家如黄宗羲,对君主专制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可是只说他敲剥、屠毒、离散人民,而并没有得出人民被降为奴隶的结论,也没有谈到依附关系的普遍存在。
从全世界的情况看,封建时代的农民,其法律地位是有等差的。其中的最上层的是当时的公民,下面则是有各种等差的依附农民,而最下层的依附者就是农奴,或者类似农奴的人群。依附关系在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依附人群的多寡也各不相同。不过大概可以说,越到封建社会后期越来越少。
六  超经济强制问题
 
超经济强制是马克思提出来的。马克思受19世纪中古史家的影响,认为封建时代是一个普遍依附的时代。这时的财产关系,附带有政治的和社会的附属物,没有采取纯经济的形态。“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在中世纪,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19](p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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