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益性服务机构和队伍,重点建设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调动农业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业能手等各方面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健全多元化、社会化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三是健全惠及民生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注重将科技成果应用于农村民生领域,积极发展农村民生科技,在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清洁能源、信息化等方面加大对现代科技设施和管理技术的引进力度,依靠科技手段缩小城乡之间民生领域的差距。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开发利用等科技工作,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是健全农业科技投入机制。大幅度增加财政预算内农业科研投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科研,建立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形成稳定、可持续的投入增长机制。加强新品种选育和关键、核心高产技术推广的扶持力度。实施农业生产机械化基础研究和关键装备科研专项攻关。逐步提高农业科研院所的人均事业费水平。切实保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费用。以农民和基层科技推广机构为对象,启动实施农业重大技术示范推广补贴。
五、抓改革,保权益
(一)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民家庭最重要的财产。近年来,由农村土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有增无减。这背后反映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仍存在重大的制度性缺失。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性制度,事关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必须以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核心,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改革方向,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一是明确界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当前,农民对土地权利归属仍存在许多迷惑,只有土地定权,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民才能定心,农村才能长治久安。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要加快给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让农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强占强征土地,损害农民土地财产权。
二是把握好土地流转的方向。近年来,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加快。到2011年6月底,全国农村共流转承包地2.1亿亩,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16.2%;流转主体农户占66.3%,合作社占13.7%,企业占9.2%。世界各国农业经营体制主要是实行自然人为基础的家庭农业体制, 公司法人农场只占很小比例。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让公司法人成为农业的经营主体,把农民变成农业工人,不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现阶段工商企业下乡大规模直接租种农地,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基本国情,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已经显现或潜藏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风险。要坚持“让农民种自己的地”、“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真正做到“农地农用,自愿流转”,确保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
三是禁止强迫农民以土地权换市民权。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在 20个城市对7000多位农民工的访谈,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以“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镇户籍 .八成以上(83.6%)的农民工希望保留承包地。2/3(66.7%)的农民工希望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房产。土地不是国家无偿给农民的一种福利,农民工现阶段落户城镇,是否放弃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家中有地,进退有据。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要赋予农民工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股权自主处置权,为农民实现土地财产权创造条件。
四是真正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我国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的补偿偏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缺乏保障。1999~2010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从514亿元增加到2.9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9.2%提高到2009年的48.8%,2010年占到83.3%。2011年1~10月,土地出让收入2.59万亿元,其中用于“三农”的支出1274亿元,仅占4.9%。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急剧膨胀,隐含着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侵害。要大幅度缩小国家强制性征地范围,对强制征地权获得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巨大,要大幅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严格管制非农用地总量的基础上,要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直接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二)加快农村金融改革
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农业面临的正规信贷约束问题仍很突出,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农村中长期政策性信贷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信用社发展不平衡;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不足;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刚起步;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明显不足,金融空白乡镇目前还有2299个;农村信用环境不理想。农村金融不同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企业,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需求一般具有期限短、频率高、数额小等特点,金融机构对其服务的交易成本比较高;农村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相对于城市工商贷款而言更为突出,城市工商业贷款中使用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品,在农村严重缺乏;农业经营受自然和市场影响具有高风险性,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存在高风险性。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关键,一是引导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为了调动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中央财政自2008年以来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已累计拨付此项奖励资金44.63亿元(其中,2010年为27.34亿元),覆盖了全部13个粮食主产区。但目前对涉农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仍不足,需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对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要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农村商业银行85家,总资产规模达到27670亿元。如果排除最大的北京农商行和成都农商行,平均每家资产规模仅274亿元。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商行通过上市打通融资渠道。由于县级农商行主要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其资产规模不能与地市级、省级农商行以及大中城市的城商行相比,因此,如设定资产总额准入指标,则应按区别对待原则,对县级农商行上市设定科学合理的准入指标。三是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四是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这是调动商业化程度日益强化的农村金融机构放款意愿的基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权,创新担保方式。
六、抓统筹,促融入
国内外经验反复证明:先发展工业和城市,后解决农业农村问题,是不可取的;只重视发展工业和城市,忽视农业农村,甚至以牺牲农业、农村、农民利益为代价,换取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更是要坚决避免的;忽视农业和农村发展,必然出现农业萎缩、农村凋敝、农民贫困,导致社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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