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因此,“挂钩政策”的实施,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在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开展“挂钩”,整理复垦出耕地毫无意义)。 ③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 该文件第四条第三款“如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逐步实行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的规定,为我们通过基本农田保护区或一般农地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解决了实事求是的善后解决办法和管理控制办法。 2.3“挂钩政策”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各个地方尤其是城市(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较快的地区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局部地区甚至在2000年就已经把规划期到2010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用完。就当前的经济发展过程而言,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消耗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一个“度”。土地非农化可以分为消耗性非农化以及过度非农化两个部分。消耗性非农化主要依照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由于城市(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需要而不得不消耗的一部分农用地;而过度非农化则是指地方政府部门把土地的价格人为地降低所带来的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因此,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一要抓住经济规律,引入市场机制;二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挂钩政策”就是依靠政府部门发起,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既适度地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又为地方争取到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经济发展对城镇建设的用地需求,有效提高土地供给水平。
2.4 “挂钩政策”的可行性 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村建设用地的总量约2.7亿亩,5倍于城镇建设用地,而且分布较为零散,“空心村”大量存在,土地利用较为粗放。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资料,江苏省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达到93.79万公顷(1406.86万亩);2000年全省有农村人口4829.02万人,人均占地194.22平方米,高于全国150平方米的平均水平。把这部分超标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面积之大,相当可观。 随着经济特别是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进城的愿望也相当强烈。再加上经济发达地区对建设用地需求的强烈愿望以及政府的大力倡导,就为 “挂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和政策基础。
2.5“挂钩政策”实施中应遵循的原则 (1)“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全依靠政府来整理是不可行的。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切实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成果交还给整理的主体,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最基本要求。 (2)整理的质量与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的原则 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除了要注重整理的数量以外,还需特别注重整理形成的耕地的质量。过去,我们在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过程中,就因为只注重耕地的数量而没有过多强调复垦后耕地的质量,造成了“占好地、补劣地”现象时有发生,给耕地的总体质量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现阶段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对整理出的耕地质量进行评价,做好与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的测算工作。 (3)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取得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制拆迁,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个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拆迁对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要给以补偿,并且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4)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 一方面, “挂钩政策”的实施涉及面广量大,情况较复杂,因此必须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发展改革、城镇规划、建设、财政、农业、民政、环保、水利、劳动等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操作;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对于以前不合理的结构安排要进行调整,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5)促进土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要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考虑土地的利用问题。具体到“挂钩政策”上,就是要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土壤质量的改良,注重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设施的改善,按照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容纳能力的原则实施各项土地整理的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同时,要注重发扬人文精神,要注意有选择地保留民族、民俗等文化遗产和建筑,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人为本”,做到农村居民点整理与文化建设相统一。在复垦为耕地获得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后,要集约利用土地,珍惜土地资源。
2.4“挂钩政策”的动态实施 “挂钩政策”的实施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挂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必然涉及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其必然是“先易地安置、再拆迁实施”和“先使用周转指标,再整理置换归还”的两个同步统一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挂钩的方法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出的耕地可以按照要求,全部置换为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指标可以在整理(复垦)形成耕地前进行使用,即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发展区域内,相应增加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同时,必须要在规定的年限(期)内整理复垦出相应面积的耕地,完成对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置换归还。对于已经超额完成整理复垦任务、形成新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新指标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直接使用,不需再归还(其中,在满足新的农村居民安置区用地所需后剩余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可以用于特定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城镇建设使用);对于未能完成整理形成耕地、置换归还任务的,要相应核减其以后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或现行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对于完成归还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缴纳相应的费用,有偿调剂异地超额完成整理复垦任务、形成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挂钩政策”实施主体可以自行整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整理,相关费用由自己承担。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整理后的耕地质量进行评估,可以灵活根据当地整理复垦形成耕地的最高水平,按照一定的“耕地折算系数”(见下文)测算可以用于置换归还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有效耕地面积。 耕地质量指数:Ij(j=1,2,3…n);高质量耕地指数:Ij’(j=1,2,3…n) 耕地质量指数平均水平:I’; 复垦耕地面积:Sb 质量系数:r =(Ij’- I’ )/ I’ 实际置换面积:Sa = r × Sb
二、实施模式 江苏省A市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进行了尝试,下面是A市进行整理的主要方法: (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法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针对农村居民点、农村工矿废弃地,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农村建设用地、田、水、路、林等进行整理。依据不同的整理形式、不同对象,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采取不同的方法。 (1) 土地所有权的调整方法 ①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过程中,整理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等,按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规划及村镇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青苗等附作物,作为土地的他项权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用计入整理费用。迁并过程中按就近原则并入他村的,其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公认的准则,在相邻的农地上以等量的原则进行权属的调整置换。 ② 成片土地整理过程中,涉及村界调整的要进行村与村之间土地所有权的调整,这种调整必须以整理土地格局所涉及的地块走向所决定的新的村界作为仲裁的出发点,若调整的地块质量不等同,则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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