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国家应该为农村居民提供什么模式的养老保障,已成为国人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养老?我认为:鉴于我国农村的家庭结构、土地占有模式、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其任何单独一种模式都不能承担起当今农村居民的养老重任,我们需要将三者充分整合,构建我国特有的农村养老模式。 首先,“整合”必须由国家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安排。即无论采取怎样的融合措施,农村养老保障必须由国家统一立法、统一设计制度、通过各级政府组织推进实施,即这是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而不是商业保险模式或者农村居民自我养老模式。 其次,各级政府都应该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保险补贴,不仅包括地方政府,也必须包括中央政府。我国农村居民现在生活的状况及无能力自我保障不完全是由他们本身造成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的长期政治、经济政策和制度造成的,是整个社会造成的。因此,由中央政府以全国财政收入为农村居民建立社会保险提供一部分补贴,是全国人民对农村居民长期付出的回报,是中央政府完善公共职能的重要体现 。 再次,在实施新养老保险模式时,必须解决与农村原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九十年代开始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亦是政府号召农村居民参加、并且给予较高“许诺”的社会政策 ,既然是政府的政策,应该有始有终,我们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跨越历史,或者无视这段历史的存在。新养老保险制度应该覆盖已经参加这一制度的农村居民,将他们已经缴纳保险金的时间视为他们已经参加新保险制度的时间。 即:农村居民实际缴纳保险费时间=新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时间 -在旧养老保险制度中已缴费时间 他们的实际缴费额全部记入他们的新账户。政府可根据他们缴费的实际标准分为两档:每月缴费在10元以上者,由政府和个人(各50%)分五年补交至该地区农村居民按照新制度规定缴纳的最低一档保险费数额(应由地方政府视当地财政能力和不影响该农村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确定分年或者一次性补贴到位);每月缴费在10元以下者,由政府和个人(各50%)分十年补交至该地区农村居民按照新制度规定应该缴纳的最低一档保险费数额(应由地方政府视当地财政能力和不影响该农村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确定分年或者一次性补贴到位)。在这些农村居民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享受与其他农村居民同等标准的养老待遇。 最后,新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被保险人。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必须覆盖所有非城镇居民,包括非务农人员。在城镇养老社会保险难以覆盖的范围内,国家可以把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作为全国存在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覆盖所有国民,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做充分准备。但应该鼓励农村居民脱离土地,积极向其他行业转移,在其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期间,个人账户可以随之划转,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并行:个人仍然按照第二支柱规定的标准缴费;原来由政府提供给个人的补贴,可以由企业缴纳。如此不仅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补贴数量,还可推动农业规模化和农村城市化进程。 第二,制度模式。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将土地保障、家庭养老保障及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模式。 (1)个人缴费和费率标准。根据目前各地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费率应该设计在年人均纯收入的10%左右。各省应该按照当地收入水平,确定三档缴费标准供农村居民选择。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因此,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未来个人享受保险待遇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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