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谈及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还把个人所有权同自由联结在一起,认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可见,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6]
基此,我提出一个设想: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即公有、共有制。也就是说,土地的最终所有制是全民的,公有的,表现为国家的。这是国家稳定,全民安居的基础。试设想,如果土地最终所有权真正私有化,真正实现土地自由买卖,那末就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个富裕的国家可以从另一个贫穷国家买下其土地,其极端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买下这个国家。土地私有化的最终结果是极其荒唐,极其异端的。在中国历史与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我们还找不到这样的成功先例。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另一个国家的土地可能实现购买,但土地的国家归属权、控制权并没有改变。就是在美国这样标榜为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它的所有土地也永远在国家严格控制之下,尽管土地可以在经济市场中卖来买去。
其实,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在土地最终国家所有制或者土地全民所有制基础之上实现的。为了说明问题,这里我提出一个新概念,叫土地的“国土所有制”,用以区分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土地及其共生的矿山、河流、海洋、森林等等作为万世长存的不可位移的可再生资源,不同于其它任何资源,它有一个终极的最后所有权,即国土所有权。也就是说,在实现上,它可能与其它任何资源一样,在经济活动中被利用,在市场经济中被交换,其所有权被让渡,但是它的终控权依然在原本的经纬线上,依然是这块土地所连的政体上。没有人能拿走,没有人能改变它的地理位置。所以,在土地所有制上其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一概地都是在默认土地国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二级所有制。也就是说,国土所有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制,它决定其经济所有制。换句话说,所谓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实质上都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制。美国“9.11”以后成立的“国土资源部”,对其所属的所有领土实行的严控,证明了在国土意义上,从来也没有土地私有制,只有土地国有制。
中国土地所有制改革,必须是在土地的全民公共所有即国家所有基础上是改革,即土地的经济所有权即经营权的改革。讲土地集体所有,实质是这块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即使用权的集体所有,讲土地私有制,是讲这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制,我将土地所有制这种改革的模式称之为“土地公有制-土地使用权混合所有制”多元化新土地所有制。
--------------------------------------------------------------------------------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6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2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98-399页。 [4] 对这一问题的专门探讨,请参阅巫继学、朱玲:《再生性──农业生产的本质特点》,《经济与管理研究》,1989年第6期。 [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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