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由集体统一来决策的,集体中的所有成员都无权自己决定投资的形成,而每一项集体统一决策的投资也要充分考虑到集体中每一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说,要在得到每个集体成员认可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投资。这是行政性的决策规则。认为这样的决策规则限制个人的权利,只是一种简单而又片面的观点。这种决策规则同样是一致同意规则的具体贯彻,每个集体成员以自己不对另一成员造成损害为前提,交换到其他成员同样的不加害自己的承诺,因此,在投资形成的决策时,缺少任一成员的认可,决策就无法通过,这就是一致同意,行政性。为了贯彻这一规则,个人的权利只能寓于集体的权利之中,没有独立的意义。同时,这时对于个体来说,也没有风险问题。所以,金融产品在这一决策规则下变为是没有意义的,也才有需要不需要办储蓄的问题产生。这时候所能发生的金融产品,或者说有意义的金融产品,只是由消费的需要所派生出来的,与投资形成并没有什么关系。
当行政性的投资决策规则至少在形式上向市场规则转化时,独立的个人投资者就开始产生。但是,与行政性规则的形式上的转化相对应,个人投资者在这里的独立也是相对的,个人投资者并不真正具有参与投资形成决策的权利,个人投资者所能选择的金融产品仍然是严格地受限于集中统一的安排。不过,个人投资者这一形式上的产生,还是要对整个社会的投资决策发生影响的。作为整个社会投资的统一安排者,开始要感受到来自个人投资者的压力。
2.半行政性投资决策情形的形成
不过,行政性的决策规则并不会简单地转向市场的决策规则。首先,投资形成的决策规则是一套的制度规则体系,这一套制度规则体系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及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行为习惯与规范。投资形成决策规则的改变必须包括这一整套制度规则体系的转变,而不可能仅仅是某一决策程序的转变而已。如果仅仅是某些决策程序的改变,那么,决策规则的转变就会成为形式上的。行政性投资决策规则的转化,大概首先进行的就是这种形式上的转化,甚至可以说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将一直停留在这种形式上的转化上面。行政性的投资决策规则难以简单地向市场决策规则转变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市场决策规则对于其它规则所显示的优越性,主要是体现在其配置资源的效率上及由此而带来的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上,但本文第一部分阐述过,决定个人生活的不是客观存在的标准,而是人内心的同意。人对于自己生活的不同追求,最终将使得对于投资决策规则的选择不会简单地仅仅根据客观的效率标准来进行。这一点不仅对于行政性决策规则的转变是适用的,对于市场决策规则自身的演变来说,也是适用的。第三,制度规则是非设计的。所谓制度规则的选择并不是一个行为主体的有意识的、能动的选择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行为主体愿意在多大范围内组成联合体的问题。这是对制度规则最开始形成的情形而言的。对于后来的或说现在的制度规则转变来说,并不存在行为主体对于联合体的选择机会,但是,对于一个特定的社会来说,这个社会所选定的一套制度规则,就表现为这个社会的传统,人们不可能全然抛弃自己的传统,不可能超越传统而无根基地进行选择。
所以,这里所要讨论的行政性投资决策规则的转化,就是上面所说的形式上的转化,把这种行政性决策方式向市场决策方式作形式上的转化后形成的决策方式,称为半行政性投资形成决策方式。这是在市场方式的扩展下原来的行政性方式的一种转化模式。这一模式表明,在这里,决策的主体仍然是以原有的行政性方式为基础,在这一主体上,加入了市场决策规则的形式,所以,称之为半行政性的方式。
半行政性的投资形成决策规则是一种什么规则呢?这时候的投资形成,既不能象以往那样实行行政性决策规则,又不能真正地实行市场的决策规则。这是一种独立的规则吗?从整体上来说,是市场决策规则形式下的行政性决策规则,因为这时候要实行行政性决策规则不说已不可能,也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即使行政性决策规则的本质没有变化,但其贯彻也只能在市场决策规则的形式下进行。与此同时,这时候市场决策规则在局部获得贯彻。这里所实行的规则并不是对于两种规则的综合,而是行政性决策规则在新形式下的具体贯彻。当然,形式的变化会使得规则的具体贯彻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实质性,而是形式性的,或者说是局部性的。总之,这时候投资形成决策所实行的规则,是这样一种规则,即,在总体上行政性决策规则的贯彻要在市场决策规则的形式下进行,而且,市场决策规则在局部范围内得到贯彻。
3.半行政性投资决策情形下的风险
风险是与投资形成决策的规则相关的,半行政性投资形成方式下的风险,首先与这里所选定的投资形成规则相联系。在这里,既然已经在形式上实施市场的投资形成决策规则,这一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开始发挥作用,那么,就存在着市场决策规则意义上的风险,即主体性风险。因为这里已经产生了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相对独立性的不同的投资者,他们可以自主地进行投资形成的决策,他们所作出的投资形成决策不再需要经过集中计划者的批准,也不需要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这样,他们的投资形成完全可能与其他投资者的意愿相反;同时,半行政性规则下又有着行政性决策规则意义上的风险,即这里仍然要限制变化,防范变动,某一投资主体的超过一定限度的行为,仍会引起系统的不稳定,这里实质上所通行的还是行政性的决策规则,只是给市场的决策规则留下了一定的、有限的空间。
因此,在半行政性投资形成决策情形下,存在着两类的风险,一类是与市场决策规则相联系的由投资者主体自我承担的风险,一类是没有具体的投资者主体承担、而是要由全体投资者共同承担(从而要由政府来承担)的风险。即存在着主体性风险和整体性风险。由于半行政性投资决策方式是在市场决策规则的形式下实质性地实施行政性的决策规则,因此,整体性的风险在这一投资决策情形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整体性的风险规定着主体性的风险。在投资决策的市场规则下,只存在着主体性的风险,只有在受到外来侵略的情况下,才产生整体性的风险;在行政性规则下,则只存在着整体性的风险。
半行政性决策规则下的整体性风险与行政性规则下的整体性风险有了什么不同呢?首先,这一封闭被打破的社会其成员的状况已经有了另外可资比较的参照物,其他社会的成员开始构成对这一社会成员的偏差。第二,当这一原先封闭的社会被打破时,原先统一的社会成员开始分化,产生了不同主体的投资者,这些不同主体的投资者就会因自身不同的社会位置而承受不同的风险损害。这就是说,在半行政性决策规则下,不同的投资者主体因其所具有的不同的整体代表性,而可以使应该由自身作为主体承担的风险转化为由整体来承受。整体性风险的继续存在,使得主体性的风险变为不确定的、模糊的、可转化的。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整体性风险规定着主体性风险的意思。因此,在这里,已经不能一味地排斥变动,而是还需要在统一计划、统一安排下进行变动。半行政性决策规则下的整体性风险有两类,一类是维持既定格局稳定不变的努力失败造成整个系统失衡的可能性;另一类是统一安排进行的变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或失去控制的可能性。可以看到,对于整体性风险的规避与控制,是排斥社会整体内部行为主体的创新的。所允许的只是整个社会作为一个主体所进行的有限的创新。这一点正好与投资决策的市场规则下的情形形成鲜明的对照。在市场规则下,并没有以社会整体名义进行的创新,而是围绕着如何激励与约束社会内部各个行为主体的创新,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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