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意情形下的主体性风险。整体性风险是一种没有投资者个人具体承担的风险。实际上,是否受损主要是通过与其他人的比较体现出来的,而不是与自己比较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所有的人全部都受到了损害,而且每个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与每个人原来所处的位置成比例,那么,这时候似乎也是没有人受到损害的,从而也是无所谓投资者主体的风险的。整体的风险对于个体来说不构成风险。所有人都共同承受,实际上等于没有人具体承受。
在现实社会中,投资决策贯彻立宪性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形对应于市场制度下的情形,而投资决策贯彻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形则对应于行政性体制的情形。立宪性一致同意的情形与主体性风险相联系,投资者个人在这里具有也必须具有不断的创新压力,从而新领域的开拓在这里是不断发生的,这使得市场制度具有无限的扩展性。立宪性一致同意、市场制度、主体性风险、创新以及无限的扩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同一件事情的不同方面。执行性一致同意的情形则与整体性风险相联系,投资者个人在这里没有不断创新的压力,实际上个人在这里不具有独立创造的条件,因而行政性体制下的经济表现为不扩展的。执行性一致同意、行政性制度、整体性风险、缺乏创新以及不扩展,是同一种事情的不同表现或说不同表述。
这两种制度原来并没有优劣之分。上面对风险作了主体性风险与整体性风险的区分,表明了这里对于风险的讨论并不是以风险的同质性,从而风险形态的单一性为前提的。当承认风险具有不同的形态时,就不能以某一种风险形态所特有的属性来评价另一种风险形态。交易、流动性对于主体性风险的规避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对于整体性风险来说,更为需要的是一种稳定和整体的推进。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交易、流动性的缺乏而把具有整体性特征的经济看作是高风险的。
但是,可扩展的最终要对不扩展的表现出主动,不扩展的总要变为被动。市场制度的扩展性当然要对不扩展的行政性体制显示出优越性。在以前的论述中,我对两种不同的投资秩序作了展开的论述,本文则是要对两种不同投资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二.两种秩序的碰撞与风险形态的变化
在分别讨论了两种投资形成的决策规则之后,我们就要面对着这两种决策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两种决策规则下的投资活动一是可扩展的,一是不扩展的,显然,核心的问题在于不扩展的社会如何面对可扩展的社会的扩展。在投资形成的市场方式的扩展下,行政性的投资形成方式注定是要被突破的,因为市场的广度是没有边界的。同时,在行政性方式下,社会经济由于拓展新领域的巨大限制而需要通过震荡的重复来维持,这使得这一经济在外来的力量面前必然是脆弱的。所以,在投资形成的市场决策方式的扩展下,行政性的投资决策方式必定要发生某种的转化,而且这种转化不可避免地要围绕着投资形成决策的市场规则来进行。
1.多元投资主体的形成
从行政性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使得在分权体制下及所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条件下,出现了可以相对独立地作出投资形成决策的投资者主体。
(1)政府型投资者
当投资形成决策采取市场决策规则的形式时,政府型的投资者从单一变为许多,不再是由高度集中的中央统一进行投资形成的决策了,各部门、各地区的各级政府都是相对独立的投资者。不同的政府型投资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在投资形成的决策上,自然会造成各自的预期的偏差,从而他们之间就会形成风险。即使从中央政府来说,以市场决策规则的形式贯彻行政性决策规则,也使得要以市场的交易规则面对着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投资者主体,从而附上了某种风险的色彩。
这类投资者是转轨体制下投资形成决策的主导者,几乎包揽了所有的金融机构,从而控制着整个社会的绝大部分投资形成。这一点决定了尽管在政府型投资者之间可以实行市场的决策规则,但也仅仅是形式上的从行政性规则向市场性规则的转变。因为,当政府型的投资者据于主导地位并且政府型投资者作为统一计划者的基层组织的功能仍然存在时,整个社会的投资决策仍然可以按照统一计划者的需要而作出行政性的安排,也就是仍可以按照行政性的规则进行决策。
与市场决策规则下的情形不同,在这里,各级政府并不是作为完全独立的投资形成决策主体出现的,或者说很大程度上不是作为完全独立的投资形成决策主体出现的,它们还往往扮演着集体决策的代理人的角色,为全体投资者作出投资形成决策。这些政府型的投资者主体,一方面行使着相对独立的投资者的职能,从而按投资的市场规则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作为统一计划者的各级组织而存在的,行使着官僚组织的职能。因此,他们作为投资者主体而应承担的主体性风险,容易转化为作为官僚机构的整体性风险。如,这类投资者会把因主体性创新的失败或没有采取规避主体性风险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想方设法转化为整体性风险。比如把作为主体的失败归结为改革的不成功等。同时,中央计划者需要通过这些基层组织推行稳定措施和改革方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不可避免地把整体性的风险与主体性的风险联结在一起。政府型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且其混合着行政性的功能与投资主体性的功能,正是行政性规则只是形式地向市场规则转化的一种典型表现。
在政府还没有成为真正的独立决策的投资者的时候,其他投资者的独立性很难真正确立。正因为政府没有成为真正的独立决策的投资者,因此,不同的投资者因其与政府的不同程度的关系而在投资形成的决策上拥有不同的发言权,从而具有不同的影响力。
(2)其它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其它类型的投资者在这里是不占主导地位的,属于这一类型的投资者有政府与民间混合型投资者、民间型投资者。民间型投资者主要包括私营、民营企业,外商独资。
真正的民间型投资者实际上是不多的。因为在政府型投资者主导投资形成的情形下,这一类型的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投资机会与资金都是很有限的,其发展受到重重的阻碍。为了谋求进一步的发展,民间型的投资者一般要寻求从纯民间型的投资者向政府与民间混合型的投资者转变。值得讨论的是政府与民间混合型的投资者。这一混合型不仅意味着政府型资金与民间型资金的组合,实际上还意味着投资形成的两种决策规则在这里的组合,或者说两种决策规则在这里的较量。民间型投资者寻求与政府型投资者的组合,不仅是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从长远看,自然还会寻求投资形成决策规则朝着有利自身的方向转化。但是,民间型投资者与政府型投资者组合后,这一类型的投资者就既能获得政府型投资者所具有的资金与投资机会上的优势,又具有市场型投资者所具有的灵活性。因此,绝对地认为混合型的投资者最终倾向于转化为纯市场的投资决策规则,恐怕是过于简单的。政府型投资者所占据的主导地位及其各种优势,自然会助长这一类型的投资者的生长与发展,似乎没有理由认为随着投资的增长,市场的投资决策规则会逐步地取代行政性的投资决策规则。
从政府型投资者与其它类型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来说,由于政府型投资者主导着投资形成的决策,从而对其它类型投资者居于支配地位,更多的是政府型投资者造成其它类型投资者预期上的偏差,而其他投资者并不能造成政府型投资者在投资形成预期上的偏差。因此,这两类投资者在风险的规避和化解上,并不是平等的。
(3)个人投资者的产生
在计划经济时代,曾有过是否有必要办个人储蓄的议论,这一争议充分体现了,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形成的行政性情形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在投资形成决策实行行政性的规则下,投资形成被看作是应该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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