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适度分散。 (4)透明性原则,使政府规制公开、透明,鼓励公众通过公开听政会等渠道积 极参与规则制定和具体的规制过程,形成包括司法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督察和社会 舆论监督在内的健全的全社会监督体系,以提高规制的效率和科学性。 除了对规制机构及其成员可能的自利性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作用,在规制 机构的重建过程中,还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体现对其的激励作用,以满 足规制机构的激励相容约束,从而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很好地结合起来。 3.关于规制内容系统的重建 (1)对残存的自然垄断领域实施激励性规制(Incentive Regulation)。在自 然垄断性犹存的领域和环节,为了实现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统一,还需要政府进行 合理的规制。①要尽可能地放松进入规制,特别是应放弃传统的基于许可证的规制方 式(License-based Regulation),而改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即便在需要进入规 制的场合,如使用电波、频谱、码号、空中等稀缺资源的情况下,也应通过更好的市 场化拍卖、招投标等形式,公开竞争稀缺资源使用权,以替代现行管制配置。②在仍 需实施的价格规制和服务质量规制方面,为提高规制的效率,尽可能地避免规制失效 的出现,特别是尽力克服规制过程中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应改革传统的服务成本(Cost of Service)规制(典型的是美国式的公正报酬率规 制),引入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 Regulation)、特许投标制(Franchise Bidd ing)、区域间标杆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 or Benchmark Competition Regu lation)等含有利润刺激或竞争刺激的激励性规制。尽管各种激励性规制方式都有其 局限性和有限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同引入(直接和市场内的)竞争的终极目标相 比,激励性规制只能作为在自然垄断性尚存情况下的一种次优的选择,但它在规制重 建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2)对自然垄断与竞争的界面或在从自然垄断向充分竞争过渡过程中实现以保 护有效竞争为目的的规制,这里提出具有过渡性质的“不对称规制(Asymmetric Reg ulation)”。在从自然垄断向充分竞争过渡的过程中,为确保有效竞争的实现,政 府应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接入政策特别是接入定价(Access Pricing)的问题, 二是网络租借或网间互联互通(Interconnection)的问题,三是普遍服务与交叉补 贴(Universal Service & Cross Subsidization)的问题。特别地,在从自然垄断 向充分竞争过渡的初期,支配市场的原垄断厂商在竞争方面较之新进入企业具有压倒 性的先动优势(First Movers’Advantage),同时它还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特别 是控制着“瓶颈”环节和网络基本设施)采取一些阻碍竞争的策略性行为(Strategi c Behavior),使得有效竞争无法实现。为了尽快改变不平等竞争的局面,需要政府 对原有垄断企业和新进入企业实行待遇有所不同的不对称规制,管住大的,扶持小的 。这种偏向新进入者的不对称规制政策可能对原有企业并不公平,但是,这是为了最 终公平而暂时的不公平,从而体现了不对称规制政策的过渡性质。当市场真正形成有 效竞争的局面后,政府就可以把不对称规制政策改为中性的干预政策,以充分发挥市 场的调节功能。 (3)在充分竞争实现后健全反垄断规制(Anti-monopoly Regulation)。在充 分竞争的条件下,经济性垄断将成为阻碍自由竞争的主要因素,此时以制裁厂商限制 竞争为目的的反垄断间接规制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这里要指出的是,作为产业组织 理论发展(从结构学派到行为学派或称效率学派)的一个结果,西方的反托拉斯实践 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特别是在反垄断的指向和实施的严厉程度上发生了不小的改 变。作为效率准则的体现,新的反托拉斯实践认为,垄断结构本身并不说明问题,只 有出现滥用集中优势的垄断行为时,才应动用反垄断法;同时,在西方反托拉斯的实 践中,运用推理原则(A Rule of Reasoning,要求对被质询的行为造成的影响进行 调查)而非本身非法原则(Perse Rule,可以在不考虑某些行为造成的影响的情况下 禁止这些行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注重行为的效果而非行为人的意图,也是一个重 要的政策发展。总之,实施反垄断规制,首先要保证公平竞争,但不能因此将其作为 对失败者的救济和对成功者惩罚的手段。这一效率标准必须成为中国垄断性行业今后 充分竞争条件下实施反垄断规制的重要指导原则。 (4)在推行上述经济性规制的同时,完善社会性规制(Social Regulation)。 在放松经济性规制成为一种大趋势的同时,为了增进社会福利,应对经济活动中存在 的外部性(特别是外部不经济)、非价值性物品、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以及为提 供某些公共产品,在某些领域和环节也有必要加强或维持社会性规制,如对安全、健 康、环境、服务质量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制等。但对于社会性规制的内容,应该采取灵 活机动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以保证规制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2〕[法]让·雅克·拉丰,让·泰勒尔.电信竞争[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1. 〔3〕张昕竹等.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 00. 〔4〕张昕竹.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 00. 〔5〕常欣.规模型竞争论——中国基础部门竞争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3. 〔6〕Dieter Helm,Tim Jenkinson,(1997),The Assessment:Introducing Competition into Regulated Industry,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13. 〔7〕Bolter,W.G、et al.,(1984),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for the 1980s:the Transition to Competition,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 〔8〕Breyer S.J.,(1982),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9〕Sappington,D.E.M.,and Stiglitz,J.E.,(1986),Information and Regulation,in E.Bailey(ed.),Public Regulation:New Perspectives in In stitutions and Policies,Cambridge,MA:MIT Press. 〔10〕Walter J.Primeaux,Jr.,(1989),Electricity Supply:an End to Natural Monopoly,in Cento Veljanovski(ed.),Privatization & Competition :a Market Prospectus,Billings & Son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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