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投机者来说,投机无外乎两个目的:一是捕捉潜在利润。正当地利用市场信息与专业知识对虚拟经济运行进行正确的预测,依据市场规则规范地操作,这对活跃虚拟经济有利无害。但是受利益的诱导,一些投机者往往相互勾结,或实力雄厚的投机者单独行动,人为制造闹市,在混乱的市场中非法谋取暴利,损害被动投机者利益。二是转移风险。单纯地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和风险偏好程度的差别就风险进行符合交易双方意志的转移,对虚拟经济的整体风险来说可能是“零和”博弈。而事实上,风险转移的意义远非如此。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活动,受心理预期的影响很大,只要有大额虚拟资本持有者准备出手,其他参与者就会紧随其后,形成虚拟资本的供过于求局面,虚拟资本发生贬值,虚拟资本总市值无形缩水。相反,则会形成虚拟资本的供不应求,虚拟资本发生膨胀,出现泡沫经济,而泡沫的破灭随之而来的是部分虚拟资本持有者的大幅度亏损。 三、积极应对虚拟经济条件下风险的规避对策之设计
明确了虚拟经济领域风险产生的根源以及三大行为主体在风险制造中的作用,以这三大行为主体为线索,进行实体经济的改造、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完善信息提供机制、鼓励金融体系的再创新,便是风险规避对策模式选择中“标本兼治”原则的题中之义。
(一)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降低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防止实体经济风险向虚拟经济的扩散
实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能更好地为虚拟经济提供现实的支撑力,有效地体现二者“象与原象”[3]的关系。当前,我国实体经济正在经历着全面的改革,在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等经济结构上都以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着眼点进行大力调整。在这一调整过程中,应注意制订和落实好政策,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改革所有制,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搞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高实体经济运行效率,减少其不确定性,为虚拟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奠定坚实的实体经济基础。
在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上,政府应积极寻找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结合的最佳契机,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尽快完成从“运动员”到“裁判员” 的角色转换,更好地提供适合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公共政策,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领域的不规范操作,消除实体经济领域与虚拟经济领域资金流通的障碍,平衡二者投资收益率,同时下活两盘棋。
中介组织如银行、证交所和投资基金等应积极主动地发掘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或投资项目,为其提供健康的融资渠道,并通过合理论证、科学管理、优化决策、正确宣传,发挥其市场导向优势,改善实体经济领域的经济结构,提高投资收益率。
个体投机者应转变投机观念,合理安排投机、投资资金比例,在保证正常收益的前提下参与投机活动,为自己提供资金安全保障,不至于在操作不当时亏损过大而不能自救,以此来降低个人参与虚拟经济活动的风险。这就要求个体投机者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实体经济领域,利用个人的聪明才智甄别投资项目,配合经济结构调整,做到投机、投资两不误。
(二)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规范虚拟经济中的投机活动,杜绝虚拟经济向泡沫经济的转化
虚拟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呈与日俱增之势,其固有投机性的升级导致风险的放大效应使得对虚拟经济的监管成为必要。通过对虚拟经济的监管,能够为其参与者提供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培养健康的诚信观念,减少恶性投机动机,消除虚拟经济膨胀的可能性,从而维护整体经济的正常运行。
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应设计合理的监管体系及其执行系统。首先,政府应在监管理论体系的创新与建设上有所作为,集中一部分人力、物力进行研究与试验,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科研院所进行监管理论体系的探索。其次,加强立法,健全执法机制,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市场主客体的合法利益,防止中介组织违约、个体投机者恶性投机,增强法治社会的信用观念。再次,政府发挥其在监管中的主体作用,统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相关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通过完善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虚拟经济系统进行监管,以达到维护市场信用、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防范系统与非系统风险的目的。此外,要积极探索以社会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监管者再监管的体制,防止政府监管权利的泛滥。
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者应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监管,明确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虚拟经济的平稳运行,使其在长期获益。以此认识为出发点,为政府立法、监管机构的设计献计献策,同时加强自律和互律意识,积极办理保险,恪守市场诚信规则,切实与政府一道共同维护虚拟经济的健康运行。
只有通过政府不断健全对虚拟经济活动的监管,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者在监管体系下各行其是,规范操作,才能有效避免虚拟经济活动中过度投机因素的不良影响,使虚拟经济健康运行,不至于引发泡沫经济危机。
(三)完善信息提供机制,改变信息不对称局面,减少虚拟经济交易活动的盲目性 (四)鼓励金融体系的再创新,克服制度性内生风险,提高虚拟经济自身免疫力
虚拟经济以金融业为依托,因此,信用手段的创新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上。在现实中,一些金融创新从设计到运作都有脱离实体经济的迹象,缺乏现实领域的基础,一味追求资金逐利的最大化,使得大量资金滞留于虚拟经济领域进行寻租活动,这极容易造成虚拟经济膨胀,继而引发动荡,为风险的制造提供便利条件。所以,进行金融体系的再创新,有利于以前车之鉴避免制度性内生风险的发生,使以金融创新为主的信用手段创新能妥善地处理好短期和长期的关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不定因素的前提下,降低虚拟经济领域的长短期风险。
金融体系的创新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命题,再创新要求超脱陈规旧俗地从整体上重新设计。政府应进行金融制度的再创新,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机制,实行政府与社会监管并举,行业自律与互律相结合,合理规划制度框架,积累创新经验。中介组织应对信用手段的创新进行不断的探索,在实践中认真研究避险型、避管型、扩源型等新型金融工具,结合实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习惯,以不对实体经济构成威胁为原则,以活跃虚拟经济为主线,以降低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为目标,提高业务水平与运作能力,兼顾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主旨,开发实用性的金融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同时进行运作机制的再创新,对与虚拟经济相关的条款与章程进行修改、补充、升级,改变过去用词不当、语意模糊等毛病,形成实用型的契约机制并创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与之相配套,以规范投资方向与范围,增强虚拟资本的流动性。作为虚拟经济的最直接参与者,个体投机者也应积极参与先进、合理金融工具的创新活动,以增加自己在创新活动中的发言权,为将来的投机活动减少风险损失。
信息(包括实体经济系统和虚拟经济系统的信息)是虚拟经济运作的灵魂,它能够影响到交易者的整个决策过程与效果。交易者受不正确信息的误导或在未掌握完备信息的前提下盲目入市,势必存在亏损的风险。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扩大化,信息的数量在进一步扩大,质量也面临着挑战,这种状态使信息分散化,使交易者面临无效信息过多、有效信息不足的尴尬局面。
通常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由两类原因引起:一是信息的传导机制不畅,包括传导媒体不健全、运作效率不高、技术不先进,使得信息的甄别、收集与处理不规范,导致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发生扭曲、衰弱甚至失灵;二是信息的供给方出于商业秘密不愿公开信息,或因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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