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是“社会资本”“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社会企业”“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种“对立”的性质,马克思把它定性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种“扬弃”是表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股份制引起私人资本局部的质变,不再是私人资本,而是社会资本,但整个资本主义制度还存在。这种“社会资本”马克思特别注明,它是“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这种“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就意味着是个人所有。所以,股份制一方面是社会资本,另一方面是个人所有,可以实现公有和个人所有相融合,即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而股份制是通向这一目标的“过渡点”。 三、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定性为社会资本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定性为社会资本,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第一,股份制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即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资本。论文范文www.qiqi8.cn 第二,股份制可以实现资本公众化,将私人资本转变为个人资本。第三,股份制是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资本家被排除在外,由社会精英来经营。第四,由社会来承担股份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五,由社会对企业进行监督,股东举手投票和股市的波动,都牵动着公司的神经。将资本主义股份制定性为社会资本,这就表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产生了社会主义因素。马克思在1871年,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所写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指出:“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新社会因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选集》第3卷,60页)这一“新社会因素”应是社会主义因素,股份制应是其中之一。这就完全证明: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所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不能产生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观点是错误的。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社会主义因素并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客观规律作用的结果,是不以社会形态为转移的。从资本主义发展历史来看,股份制不仅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所有制变化的一种趋势。英国的煤矿、电力改革,日本的国铁民营化,都是改为股份制,而不是私有化,股权的公众化趋势,是符合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规律要求的,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二是社会发展连续性的继承。 股份制虽然是社会资本,但它还不是自由人联合体,并没有充分实现个人所有制。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公众持股比例较高,但目前家庭持股才接近一半,并没有普及化。所以,马克思指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一个必经过渡点,以便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所有,不过这时它已经不是当做一个一个分立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当做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资本论》第3卷,502页)在这一段话中,一是指出股份制是向自由人联合体的“一个必经过渡点”。二是指出经过股份制,“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所有”,这是一个质的飞跃。三是指出这种生产者所有,“已经不是当做一个一个分立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四是指出这个财产是“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把这四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即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自由联合体。所以,建立股份制首先突破斯大林模式的单一公有制。其次建立股份制突破公有私有的分离,成为混合经济结构。三是建立股份制使资本转化为个人所有。这三点的实现,是靠股份制。所以,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强调股份制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是有深刻道理的。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有经济基础论是一个过时观念,其危害极大。 第一,国有经济基础论,违背了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两个决定,在已经明确了国有经济的定位,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体以后,还强调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是脱离了中国的改革实践,是明显地倒退,是制造混乱、扰乱视听,阻碍国企改革。 第二,国有经济基础论,成为维护垄断行业既得利益集团的一个借口,是国企改革一大障碍。 第三,国有经济基础论,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论述,是顽固坚持斯大林的模式,忘记了“一大二公”的历史教训。 第四,国有经济基础论,在苏联形成的国家对权力的高度集中、对资源的高度垄断、对舆论的高度控制,最后导致苏共的灭亡。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目前,一方面应重视我国改革所取得的成就,特别是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成果,它们来之不易,应特别珍惜,如国有经济不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不要轻易丢弃和倒退;另一方面也应重视马克思一些重要理论的研究,作为我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在这二者结合的基础上才能与时俱进,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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