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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城市政企博弈问题看城市经营制度风险      ★★★ 【字体: 】  
从城市政企博弈问题看城市经营制度风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25:33   点击数:[]    

但我国城市土地的市场化仍还不成熟。作为土地市场化程度标志的招投标拍卖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刻原因是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城市政府密切相关。更进一步说,制度的创新是城市政府和城市企业博弈的结果,渐进式改革的造成城市政府与企业的合谋。假设政府收入来自两方面,一是企业的税收,二是来自土地的收益,政府希望二者之和最大化;企业希望得到土地方面的优惠,以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考虑下面博弈:

                  政府
              市场化     非市场化
  企业   进入   4,4     10,8
      不进入   5,1     5,0

      图2 城市经营土地拍卖问题

上述城市政府与企业博弈的结果是NE(进人,非市场化),政府只要从企业税收中得到的收益大于土地的收益,那么政府就会采取土地的非市场化的策略,并作为优惠条件来吸引企业和支持本地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会实行市场化的运营。当面临沉重财政压力时,许多城市政府认识到只要从土地市场化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从企业税收中获得的收益,市场化经营土地就会变成一种发展趋势。寻求一种较好的方式,即政府设计一种机制在非对称条件下与土地的使用者博弈,以取得土地收益的极大化。[3]可见,城市土地的市场化经营是基本原则,而设计最优的土地市场化运营机制才能减少制度风险,取得最优的城市经营绩效。

三、城市经营制度风险防范对策——制度创新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核心要素是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而将制度作为一种既定不变的假设。而制度经济学却认为,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制度经济学的先驱美国学者科斯就认为交易成本影响着经济增长。当交易成本增大到一定程度影响经济发展时,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发展来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刺激经济增长。在城市经营中,应以制度创新为中心.充分、合理地挖掘利用城市的各种资源要素,提高城市持续的竞争能力。从而有效的防范制度风险及其所造成的一连串各种经营风险。应着重在以下方面加强制度创新:
1、找准定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只有合理界定和明确城市政府在城市经营中的地位和职能,才能积极高效地履行职责,有效地引导、规范、推动城市经营战略的实施。
新时期的高效的城市经营所要求的城市政府职能应当是:(1)政府与微观经济活动保持一定距离,以宏观指导为主的经济管理职能。城市政府主要应行使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并维持经济运营的环境,而不应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必须从直接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领域退出。(2)政府作为国有资本管理者与所有者的职能必须分开。加强对政府经营国有资本、公共资源的监管是提高政府效率的必要步骤。(3)从强调政府“依法治国”向建设“法治”社会转变。法治强调法律而不是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中拥有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首先就是要治政府,来约束政府行为、规范城市经营。[5]
2、建立促进竞争、保护产权的有效制度
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政府应积极的进行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要在个人权益制度的完善方面多做努力,要建立、健全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产权制度。要建立规范政府,特别是规范政府与城市企业关系的制度,消除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加快建设刺激创业者创业动力的贡献与报酬相对称的经济刺激制度,同时要把目前大量产权边界模糊,政企职责不分,内部管理混乱的经济单位改造成为真正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8]
3、完善城市规划制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开放性和稳定性
城市规划是我国实施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相当一部分城市的规划存在着朝令夕改、变化性大、规划对某些方面限制过死、操作性不强、缺乏科学性、普通市民无缘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不透明等问题,从而造成城市经营的成本过大。[6]因此,科学地编制、实施规划是十分必要的。城市规划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开放性和稳定性。为此,要进一步规范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程序。尤其是要保证公众参与这一程序能得到落实。城市规划的编制应该慎重,其实施应得到落实。城市规划一旦编制完成审批通过,就应该作为法律规范进行实施,对规划的修改调整亦应遵照法定程序。
4、加大土地市场管理力度,促进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创新。
城市土地具有高度稀缺性特点。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经营,则是以土地出让为重点,部分城市更是将土地出让作为城市经营的全部,以至于土地出让速度过快、供给过多,造成土地贬值、国家财富流失。因此,城市经营也必须注意加强对上地市场管理的创新。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的程序,控制土地出让的速度和数量。完善土地出让招投标制度,将协议出让土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处理好农用地征用过程中用地权属转换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必须给予农民必要的利希补偿和发展出路,以有利于城市发展为前提,兼顾城市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另外,还须加强土地出让后的后续检查,建立起规范的土地二级市场、三级市场,保障土地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流通。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2]尤建新,陈强.对城市建设活动中政企博弈问题的探析[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56-60
[3]踪家峰.从博弈论看城市管理中的几个问题[J].城市,2001,(2):37-39
[4]洪开荣.城市开发问题的博弈分析[J].城市发展研究,2001,(6):50-53
[5]吴超,魏清泉.城市经营中制度创新的思考[J].现代城市研究,2004,(2):39-41
[6]谢涤湘,袁利平.城市经营与制度创新[J].长江建设,2003,(4):12-14
[7]董林,姚效兴.城市经营风险初探[J].黑河学刊,2005,(4):23-26
[8]董林,姚效兴.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发展战略再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社会科学板,2005,(8):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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