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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3:47   点击数:[]    

种子数量是很大的。

然而,这样的粗放农业,由于耕地面积大,劳动生产率并不低。三田制农业一般每户(15英亩)两季可收麦4500到5000磅左右,合4000到4500市斤,再加上在领主自领地上从事徭役劳动所产的粮食(我国封建社会一般为实物地租而非劳役地租,作为地租上缴的粮食,需从农民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所产的粮食中扣除)和远较中国发达的畜牧业的产品,总算起来比我国汉代每户4000市斤要高些,不过,由于种子和饲料所用的粮食比汉代为多,所以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和中国相比也就相差无几了。。 五、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粟九十石

这是中等自耕农通常情况下的口粮数。有关口粮的各条材料颇有出入,因为有的是用大石计,有的是用小石计;有的是粟,有的是米;有的是官吏士卒的廪给,一般应能吃饱甚至有余,有的是农民奴隶的口粮,能否吃饱就很难说了。现在按大石制、小石制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组,大石制。

(1)《周礼•司徒》:“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即釜之借字,旧制(周制)六斗四升为。这里的差别,是丰年歉年的差别,二合一斛二斗八升,是最低的口粮限度,再少就要流亡了。这比李悝所云的一石五斗低。三为中等年成的口粮标准,合一石九斗二升,比李悝所说的要高。

(2)《庄子•天下篇》记战国学者宋尹文之徒说:“请欲固置五升之饭足矣,先生恐不得饱,弟子虽饥,不忘天下。”则成年人日食五升,月一石五斗,是低限度的生活。如果这里说的不是粟而是米,则五升米当八升多粟,一月为粟2.5石,与下边云梦秦简的记载一样。

(3)《墨子•杂守篇》记秦汉之际士卒日食二餐,食量分五等:

半食,食五升;叁食,食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一又三分之二升);日再食。

则一天食量分别为一斗、六升大半(六又三分之二升)、五升、四升、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折为一月食量,分别为三石、二石、一石半、一石二斗、一石。

现在出土的秦代量器有斗量、半斗量、三分之一斗量、四分之一斗量、升量等,这与当时的口粮分配制度有关,可见《墨子》的记载是可信的。从秦量器看,《墨子》所云应是大石制(一石二万毫升,一升二百毫升,当今0.2升)而非小石制。至于是粟还是米,从下条云梦秦简的记载以禾计可知是粟。

(4)云梦秦简仓律载:

从事徒役的隶臣,每月禾二石;
从事徒役的隶妾,每月禾一石半;
从事徒役的小城旦小隶臣,每月禾一石半,不事作役的减为一石;
舂米的小隶妾,每月禾一石二斗半,不事舂米的减为一石;
隶臣从事农业生产的,从二月到九月,每月米二石半,十月到来年一月减为二石;
隶臣从事舂米的,每月禾一石半。

此处言禾,则非米而是粟,与《墨子•杂守篇》士卒食量可参看。

(5)云梦秦简传食律,规定各级官吏及其从者的日食标准:

御史、卒人使者日食稗米(较粝米细一级,一石粟出稗米五斗四升)半斗,当粟9.26升。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当粟8.3升。
仆,食粝米少半斗,即3.33升。当粟5.5升。

一月分别合粟2.8石、2.5石、1.65石。与前述二条廪给标准大体相当。

(6)前引《管子•禁藏》:“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合每月2.5大石。

(7)《汜胜之书》云“丁男长女年食三十六石”。月食共三石,丁男当为月1.8石,长女1.2石,因记述中与产量连计,故应是粟而非米。

(8)《郭煌汉简校文》第94页徒月食2.3石,与戍卒一样,也是大石。

(9)《汉书•赵充国传》云拟发屯卒,“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六百三十斛”。

则每人月用谷2.661斛,日8.7升。这是较高的标准,与云梦秦简的使者之从者及耕作时的隶臣的口粮标准相近。(《赵充国传》还有另两条有关口粮的材料,因有疑问,未引。)

(10)《后汉书•南蛮传》云发兵时“军行三十里为程,计人禀五升”。此五升如为粟,则人月一石五斗,但既云行军,无发粟之理,恐怕是米,则合粟8.3升,月为2.5石。

(11)《三国志•魏志》卷11《管宁传》注引《魏略》:“扈累熹平(灵帝)中,县官以其年老,日给廪五升。”不够吃。这五升大约是粟,如果是米,合一天有八升多粟,老年人就够吃了。
此外,还有魏晋的几条材料。

(12)《流沙坠简》廪给类多处有出粮若干斛,廪兵若干人的记载,标准为日禾五升、六斤或八升。举第46号残纸为例:

“(出)(即禾)五十斛四斗,廪兵贾秋、伍口、钱等廿八人,人日五”(下缺)。(从本纸计算及其他简文看,“五”下为“升”字)

“出四斛四斗,廪兵孙定、吴仁二人,起九月一日尽十日,日食六升,(中缺,以意补之,当为“起十一日”)尽月卅日,人日八升,行书入郡。”(禀给类二八:“李卑等五人日食八斗”,斗据简文照片及沙畹释应为“升”)
“口(出)五斛四斗,禀高昌土兵梁秋等三人,日食六升,起九月一日,尽卅日。”

(13)《晋书•宣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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