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食之”的阶段。说玉米的株形像高粱和薏苡也很确切,通常在抽穗前,不是农家,也很难区别的。李氏把玉米雄蕊形容为“秕麦状”,以及对果穗抽穗后吐丝和结实的描述等都甚生动。这是在不知道雌雄异花同株的情况下所作的描写,是很不容易的。明代文献中如田艺衡《留青日札》(1578),慎懋官《华夷花木鸟兽珍玩考》(1581)及王象晋《群芳谱》(1621)等,也都有玉米植物形态的描述,但都不及李氏这样详细生动,直至清·汪灏的《广群芳谱》(1708)有关玉米的描述干脆照抄李时珍的原文而无补充。
此外,如李氏对豌豆和蚕豆的长期相互混淆作了辩正,并对二者的形态作了精辟的叙述,就不一一例举了。
以上是就《本草纲目》谷部的生物学特性和农学特色所作的扼要分析,借以窥见一斑。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要求历史上的科学家是完人,他们的一言一语都正确无误。这里本着不为贤者讳的探讨精神,就谷部记述中一些不够正确的地方提出讨论,初步涉及的有以下几点:
1. 大麦条。本条提到“大麦亦有黏者,名糯麦,可以酿酒。”按现代农学知识,谷物中的稻、玉米、高粱、粟、黍等的胚乳组织有糯与非糯之分,麦粪的胚乳则没有糯与非糯之分。糯质胚乳的支链淀粉占98%~100%,直链淀粉不足2%甚至完全不含直链淀粉。非糯的谷物如籼稻,其直链淀粉高达25%,粳稻为18%,所以表现为非糯性。至于大小麦的胚乳其支链淀粉通常含量约75%左右,远不到98%以上的水平,就不存在糯性麦的问题。历代农书中也没有提糯大麦的名称,但地方志中却有“红粘糯麦”其注云“堪酿酒”(万历《绍兴府志》物产部)。又,浙江《诸暨县志》(1910)物产部转引宋《嘉泰志》中也有“红黏糯麦,堪作酒,故名糯”。可见糯麦之名自宋、明、清一直都有,不是李时珍的独创。推想糯麦称呼之起因当与酿酒有关,古人是把糯稻、糯粟、糯黍等可以酿酒的事实,类推到酿酒的大麦身上,也称之为糯麦。那时还没有淀粉的化学结构知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其实适宜于酿酒的大麦,因其是蛋白质含量极低之故,如蛋白质含量高,则不能酿出好酒来。
2. 胡麻条。本条对胡麻即芝麻蒴果的分类说:“有四棱、六棱者,房小而子少;七棱、八棱者,房大而子多。”这是把七棱也作为一种类型则不妥,因为芝麻蒴果的棱数应该都是偶数的,原因是芝麻的子房有二心皮、三心皮、四心皮之分,每心皮为一室,每室中间有假隔膜,分隔成二假室,每假室外结一排种子,二心皮共四假室,得四排种子,从外表上看便是四棱。同样,三心皮、四心皮就分别结六棱,八棱的蒴果,出现七棱的现象,是因四心皮的子房中有一个心皮未形成假隔膜,三个心皮有假隔膜,从而在外观上出现七棱的变态,这种变态是不遗传的,所以不能视为一种类型。
3. 狼尾草条。李氏在该条释名下引有“稂”、“*[艹头下为竟]蓈”“狼茅”等别名,在集解下云:“时珍曰:狼尾,茎、叶、穗、粒并如粟,而穗色紫黄,有毛……其莠而不实者,名狗尾草。”说狼尾草即狗尾草,形状象粟是对的,但把稂和*[艹头下为竟]蓈也当作狼尾草的别名,则混淆了稂和狗尾草的不同。李氏在集解中又另引《广志》的一句话:“子可作黍食。”则自相矛盾,因为《广志》说的稂是是指它像黍的杂草,所以子可以黍食,不是作粟食。而狗尾草即莠,是粟的伴生杂草,而稂则是黍的伴生杂草。《诗·小雅》有:“不稂不莠”,《国语·鲁语》有“马饩不过稂莠”,都是分指两种作物的两种伴生杂草。稂,又称蓈,《说文》:“蓈,黍属也。”段注:“蓈之于黍,尤稗之于禾也。”程瑶田《九谷考》也说:“余目验,穗与谷皆如黍。”程是完全正确的。现在内蒙古一带种黍多的地方,还有野生的蓈(Panicum spontaneum)。
4. 籼条。本条在释名下说:“籼亦粳属之先熟而鲜明者,故谓之籼。种自占城国,故谓之占。”把籼只看作早稻,是错的;把占稻、早稻作为籼的同义词,也是不对的。籼稻中有早稻是对的,但籼稻中晚稻也不少,籼稻和粳稻都有早、中、晚之分,并非只有粳分早、中、晚。占城稻只是个品种名,不宜等同于籼的类型名。
5. 稷及黍条。李氏在这两条的考释中把稷和黍视为同一作物:“时珍曰:稷与黍,一类二种也。粘者为黍,不粘者为稷。”中国历史上在唐以前,一直释稷为粟,唐朝以后出现 稷是黍的新解,于是形成了稷即粟和稷即黍的两种对立意见,千余年来,辩驳不已。明以后主张稷即黍者,往往引李时珍的描述以为有力之论据。因为只有李时珍对粟和黍的植物形态作了明确的划分;“稷黍之苗虽颇似粟,而结子不同。粟穗丛聚攒簇,稷黍之粒,疏散成枝。”这个描述,影响深远,直至近代的词典、植物分类著作中都予以采纳,以稷为黍。殊不知李氏这个描述作为粟和黍的形态差异,是完全正确的。但他一开始就用“稷黍”连在一起,稷既和黍同列,当然附带也成了与粟的不同。李氏对稷何以是黍不是粟并没有提出论证,就把稷和黍放在一起,与粟进行对比,后人不鉴于此,就加以引用,是一种疏忽。要指出的是,以稷为黍不是李氏的首创,他只是继承唐本草的观点,进一步用形态差异对比的描述,加强了这一误解。笔者因已专门写有《论黍与稷》(载《农业考古》1984年第2期)一文详加辨正,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6. 综观《本草纲目》谷部的叙述,其在生物学和农学上的贡献是很巨大的,上边所提几点质疑和商榷,实乃瑕不掩瑜,无损于《本草纲目》光辉昭垂后世也。 上一页 [1] [2] [3]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