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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上海”空间信息基础数据平台建设规划研究      ★★★ 【字体: 】  
“数字上海”空间信息基础数据平台建设规划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00:05:34   点击数:[]    

性和影响现势性的问题。建议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基于共享的包括方式、协议等内容的数据交换规范性指导文件和实施办法。

建立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即采用Client/Server体系结构,所有的数据都存在Server上,各个应用软件都是一个Client端的程序,通过这一平台向Server中存、取数据。这种结构的优点是:任何一个应用系统所做的数据更新都能及时地反映在数据库中,避免了数据的不一致性问题。这种方式目前实现起来比较困难。只有发展到底层的Server绝对优于其它系统,而这一Server又管理着大量的基础地理数据时才有可能做到共享平台。

(3)空间坐标系统标准,地球上的任何一点都有其相应的空间坐标。空间坐标有两种,一是大地坐标(也称地理坐标),用经纬度坐标进行定位;二是投影坐标,即地球表面上的点投影到平面后的直角坐标(X、Y)。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建立大地坐标系时,为使地球椭球面更切合本国或本地区的自然地球表面,往往需要选择合适的椭球参数、确定一个大地原点的起始数据,并进行椭球的定位和定向。我国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大地坐标系,即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美国国防部在1984年建立了世界大地测量坐标系统(World Geodetic System,WGS-84),目前GPS定位所得出的结果都属于WGS-84坐标系统。工程中实用的大多是国家坐标系,因此要建立WGS-84和国家坐标系之间的转换模型,目前已有坐标转换模型可求得WGS-84和国家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进而得到国家坐标系成果。

在我国,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1:1万,城市图(及地籍图)系列比例尺为1:500至1:5000。其中大于1:5000的可视情况采用城市局域平面投影(矩形分幅)或城市局部坐标系的高斯-克吕格投影,1:1万至1:50万均采用全球统一分带的高斯-克吕格投影,1:100万地图则采用了与国际1:100万地图相一致的正轴等角割圆锥投影(Lambert投影)。

美国数字制图数据标准特别工作组(DCDSTF)于1988年发表的《美国国家数字制图数据标准》中规定,美国的各种地理信息系统和数字制图系统所允许的地理定位系统是在美国应用最广泛的三种系统中的任何一种:经纬度坐标系统、通用横轴墨卡托投影(即UTM投影)系统和州平面坐标系统(SPCS)。不同于地理坐标系统和UTM投影坐标系统,州平面坐标系统属于区域坐标系统,美国的50个州各自都拥有自己的一个或多个州平面坐标系统。

建议:经纬度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坐标系统和上海地方平面坐标系统均为“数字上海” 空间信息基础数据平台的标准坐标系统,以上海地方平面坐标系统作为平台应用主要的坐标系统,其他坐标系统与上海地方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由平台统一处理。

2)政策

为了更好地实现地理信息共享,必须建立相关的政策,大致需以下几种类型:

(1)鼓励提供地理信息并保护数据拥有者数据拥有权的政策;

(2)确保元数据集信息完整性和精确性的政策;

(3)避免数据重新采集、处理以减少数据维护费用的政策;

(4)有效划分信息共享权利和数据获取者合理权益的政策;

(5)制定有偿信息价格的政策;

(6)促进数据的可使用性和改进数据质量的政策;

(7)提供信息获取能力和改进信息查询性能的政策;

(8)促进数据拥有者和数据获取者之间协调的政策;

(9)其他。

3)法规

作为上海城市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空间信息基础数据平台,在积极推进应用的同时必然会遇到涉及法律方面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计算机犯罪、软件和数据的版权、网络法律等。这些问题一般都可以参照有关计算机、信息等方面的法律条款,但与通常的信息系统、数据相比,空间信息基础数据有其特殊性。

(1)数据版权。与一般的数据相比,地理空间数据可以有多种获得途径,包括纸质地图数字化、遥感图像解译、测量仪器以及现有数据的模型运算等都可以生成新的空间数据;数据处理的复杂程度也有很大差别,既有简单的坐标变换,又有复杂的专业模型运算;空间数据的应用可以在教学、科研、商业、公共服务、管理等多个领域。因此,在制订空间数据版权保护的法规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2)数据保密。对于空间信息基础数据的保密有两种类型,一是信息本身,如有些比例尺的地形图、有些遥感中的影象图等国家已有明确的密级规定,必须遵守。随着技术手段的提高,获取空间信息的内容、精度等都可能变化,已有的保密法规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二是信息操作,如空间信息上网进行交换、共享是必然趋势,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有配套的法规加以保障,否则信息在传输、交换、共享过程中的失密现象将堵不胜堵。对此需要法律专家和地理信息领域方面专家共同努力来制订。

对于标准、政策、法规应该采取:凡是国家已有相应标准、政策、法规的,一律贯彻国家的;凡已列入国家有关标准、政策、法规制定规划的,不再另行制定,急需情况下可先提出有关过渡性文件;对于标准凡是需要制定但一时未纳入制定规划的标准(含规范、指南、约定等),若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则应按国家“酌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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