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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3:57   点击数:[]    

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的工业革命,促使了机器大工业的飞速发展,经济的高速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人类也不得不面临由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灾害,例如噪音污染、土壤污染、核污染、水污染等,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同时也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过失责任由于其在因果关系认定、过失认定等方面均存在许多不利于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先天缺陷,因此在过失责任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过失客观化、违法视为过失、过失推定论等相关补充理论:

  (1)“过失客观化”,是指以“善良管理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因注意的义务作为过失判断根据的过失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过失的判断即变为:凡行为人的损害行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所应注意的义务,除有法律规定德无责任能力情况外,即认为过失成立。这一理论所称的过失已不在重视行为人的个人能力,与传统过失理论德主观过失已相当不同,因此被日本学者誉为责任原理脱离“意思自由理论”的第一步。②对此笔者认为从过失责任注重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发展到过失客观化注重行为人的客观过失,虽然仍然维持过失责任的客观形式,但实际上已经迈出了从过失责任向无过失责任发展的第一步。

  (2)“违法视为过失”是指就民事责任而言,虽然名义上仍然维持过失责任主义之外形,,但在判断原理上则将其标准与违法性的判断实质上加以混同,并因违法的存在而认定过失成立的理论。[6](P.69)在其的运用中,则是以“忍受限度论”来代替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即超过一般正常人的忍受限度,则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失,都将承担责任,这已与传统过失责任理论所强调的意思责任或预见可能性已完全脱离关系,从实质上讲,其更趋向于是一种无过失责任。

  (3)“过失推定论”是指凡以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失,就被推定为有过失,而承担民事责任③。、其的核心则是对举证责任的历史性转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原先的原告举证转变为现在的被告举证,这种责任的倒置在客观上就更有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得受害者得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其的产生也便成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得前奏。

  但无论是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过失责任原则,还是其后产生得过失客观化、违法视为过失理论、过失推定论等相关弥补理论都无法适应环境侵权领域存在的实质性矛盾,根本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对受害方保护不利的现实,因此作为新生力量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确立也就成了大势所趋、历史之必然。

  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无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因行为人的结果,致使他人的权益遭受侵害或者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所承担的责任①。据考证,无过失责任的概念是美国学者巴兰庭于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 文章中提出的,而关于无过失责任的最早立法则始于1838年德国颁布的《普鲁士铁路法》。世界各国在确立无过失责任的具体方式上也各有差异: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危险物质的严格责任的判例(Rylan V.Fsletcher一案)确立的;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是由民法或特别法予以规定的。无过失责任也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之中,而是被适用于工业事故中,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无过失责任很快被引入到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早在1919年,日本大阪碱业株式会社烟囱排放二氧化硫,对附近两名地主及36户佃户的耕地及农作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受害人在大阪地区裁判所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经过反复审理,大阪地方裁判所于19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既然造成了损害,无论能否防范也不论加害人是否有主观上得过失,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这个案例是环境损害诉讼中最早适用无过失责任得实例。[7](P.233)

  2.1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无过失责任在两大法系的确立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无过失责任作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就狭义的环境侵权,即环境污染侵权归责的体系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却各有千秋: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指美国、英国等,在环境污染侵权方面,一方面扩大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以大量的环境立法形式来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在总体上体现为一元的归责体系。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而言,则并未对公害的无过失责任作出一般规定,因此在环境污染的某些方面只能类推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17条或《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第15条之一和《水质污染防治法》第19条的无过失损害赔偿的规定演绎成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无过失责任,究其实质其实是一种在过失状态下的无过失责任。[8](P.155)而在环境污染的其他一些方面,特别是对于噪音、振动、地面下陷、恶臭等公害造成的危害,则更倾向于适用类似于过失客观化以及违法视为过失等过失责任。因此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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