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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      ★★★ 【字体: 】  
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2:24   点击数:[]    

以下剥夺自由,3年以下限制自由,2年以下劳动改造,6个月以下拘役,劳动报酬500倍以下或5个月以下工资其他收入的罚金,剥夺5年以下期限的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180小时至240小时。对犯有生态灭绝罪者,即大规模毁灭植物或者动物、毒化大气或者水资源,以及实施了其他可能引起生态破坏行为的,可处以12年以上2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3.2在环境资源法律中设置刑事条款(又称制定附属刑法)

  自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政府和司法部门开始重视用刑事法律手段遏止和惩治环境犯罪。国会通过《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环境立法,使环境刑事法律条款逐步得以全面规定并在实践中得以完善。为了打击环境犯罪,美国环境法律大都有环境犯罪的规定,并且详细规定引起刑事责任的环境犯罪形式,以及相应的刑事制裁。世界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都有制裁环境犯罪的刑事法律条款。瑞典于1981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加强了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的条款,对因故意或过失而犯罪者可以判决罚款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

  3.3制定特别刑法

  日本于1970年制定的《公害罪法》,是专门规定有关环境污染犯罪及其刑罚的单行刑法(又称特别刑法),开创了环境犯罪单行刑法的立法体例,在环境刑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为了严厉打击因非法排放污染物质引起威胁公众的生命或身体的事件或导致人身伤亡的人或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从而达到预防环境犯罪的目的,韩国于1991年5月31日颁布了《关于环境犯罪处罚的特别处置法》。为了指导法官对不同类别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由美国国会根据《综合犯罪控制法》创立的判决委员会(USCC),已在其起草的《判决指南》中规定了水体污染、大气污染、有毒废物处置等7个方面的环境犯罪的等级及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指南,对过失违法者(如过失倾倒有害污染物),可以处以每天2万5千美元的罚金,最高是违法一天判一年监禁,对再次违法者将加重处罚。对故意违法者(一般指违法者在掌握有关环境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行为),每天罚金是5千至5万美元,最高处罚是违法一天判3年监禁;如果被告明知会造成巨大危险或严重人身伤亡而实施违法行为,对个人可处以15年监禁和高达25万美元的罚金,对企业可课以1百万美元的罚金。澳大利亚等国也制定了环境特别刑法。在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方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立法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州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犯罪和惩罚法》(TheEnvironmentalOffencesandPenaltiesAct,1989,NewSouthWales);之后,该州结合执法情况,多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在介绍该法的有关情况之前,笔者首先对澳大利亚法律中的两个术语Offences和Penalties稍作说明。Offences本文译为犯罪,但这里的犯罪不等同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它不仅包括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还包括一些公共错误行为、违法行为、犯法行为。Penalties本文译为惩罚,它不仅包括我国刑法中的刑罚,还包括其他惩罚和处罚。该法规定了如下3种犯罪:第一种是最严重的环境犯罪,主要适用于非经授权处置废物的犯罪行为。第二种是中等程度的犯罪,主要由《清洁空气法》(1961年)、《清洁水法》(1970年)、《噪声控制法》(1975年)和《污染控制法》(1970年)以及《地方政府法》(1919年制定,1993年修改)规定,乱丢废物和不遵守“清理环境”的通知也属于这种犯罪。第三种是轻微的犯罪,该法为处理轻微的环境法律实施问题规定了一种“现场”侵权通知(“on-the-spot”infringementnoties)。第一种环境犯罪,主要指:以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的方式,故意或者过失地处置废物,造成物质溢出、渗漏或逸出,将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排放入大气。企图、密谋、帮助、教唆或者引诱他人犯上述罪行的也被认为是犯罪。一旦一个人(指企业的工作人员)被认定有罪,其所有者(owner)承担无过错责任。对这种犯罪,对法人可以判处100万澳元的罚金,对自然人可判处25万元罚金,对直接犯罪人可判处高达7年的有期徒刑。对第一和第二种犯罪,法院有权命令被认定犯罪的被告,采取行动或特别措施防治、控制、减少、减轻由于其犯罪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或者防止继续犯罪、重复犯罪,可以判处犯罪者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或对其征收履约保证金。有关环境犯罪的法律都强调“以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的方式”(inamannerwhichharmsorislikelytoharmtheenvironment)这一环境犯罪的特征。根据有关环境法律,对“环境的损害”被定义为“任何引起环境退化的、直接或间接的环境改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的作为或不作为”:“污染”被定义为“改变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物理、化学或生态条件的所有行为”:“环境”也有一个非常广泛、综合的定义。

  3.4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制定富有特色的环境刑事条款,发展富有特色的环境刑法理论

  国外环境刑事法律的特点如下:处罚危险犯(包括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无论有无危害后果发生,均处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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