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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2:18   点击数:[]    

给中央政府,环境执法也就演变成了环境政策的实施,执法形式也就成了运动。例如,针对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1998年1月1日的“零点行动”,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一控双达标”行动。可见,中国的环境执法已经变成了中央政府强行推进的执法运动,这不能不令人质疑中国环境立法的科学性。

  事实证明,这种运动式执法是失败的。对淮河的运动式治理收效甚微,淮河流域的水质污染程度严重反弹,600亿资金付诸东流。实际上,“零点行动”当时就是失败的,地方政府为了实现中央的达标要求,工厂全部停工,不准排污,甚至用自来水冲洗河道。30 但是,执法检查之后,地方政府又故伎重演,默认企业大肆超标排污。环境公益浸淫下的环境立法与执法痼疾深重。

  三 区别的环境利益

  强调环境利益的公共性,掩盖了不同地区的不同环境利益。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地区之间在环境利益上的冲突,不同的地方政府都以环境公益的名义进行环境管理,但却不能阻止破坏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二是,对于全国享受的环境利益,地方政府承担了过于沉重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出现了环境利益与环境责任的失衡。

  (一)环境藩镇割据

  中国环境执法的权限除了少数事项外,31 都由地方政府负责。32 对于跨界资源的开发和跨界污染的防治,这种管理体制的作用微乎其微,不同区域完全不能合理分配共同资源,更不能公平承担环境损害,形同藩镇割据。这种割据状态首先是跨界水资源的无序利用,其次是跨界污染防治的制度缺失。

  中国跨界水资源的利用,由非正式安排向正式制度转变,开始于1987年,国务院向黄河流域11省(区)下发了《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了向沿黄各省计划分配水资源的制度。1988年颁布的《水法》,确认了这一制度,并且沿着这一思路,规定省级以下的地方区域的用水,由上一级政府的水利部门批准,33 2002年修订的《水法》保留了这一制度。34 这种计划分配方法固然初步解决了跨界水资源利用的无序状态,但是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各区域可获得的水量处于不确定的博弈状态。在水资源的计划分配制度下,地方各区域可获得的水量依赖上级政府的供水计划。而供水计划的依据则是水的供求现状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即供需协调。35 可见,地方能够获得的水量比例,取决于地方的需要。在这一供水计划内,发展的用水经济规模越大,那么在下一个计划中获得更多水量份额的机会就越大,这是地方政府要求多分配水量的重要砝码。尽管存在各区域之上的管理机关,但却不能避免水资源这一“公地”的悲剧。所有地方区域都竞相向上一级政府争取更多的用水份额,而完全缺乏节约公共水资源的激励。如此往复,只能造成水资源供应的日趋告罄。其次,水资源所有权的虚置使节水规则发生逆向选择。中国《宪法》(1982年)确定了水资源国家所有,1988年区分了水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2002年《水法》将所有水资源统一规定为国家所有。既然如此,中央政府就应该享有出让水资源使用的受益权,可是现行的相关制度却并非如此。2002年《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6 在中央政府没有出台具体办法之前,适用的仍然是1988年《水法》的有关规定,即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的事项。37 这就造成了这样的悖论,国家享受水资源所有权,地方政府却从中受益。例如,湖北省征收的水资源费只在省、市和县(区)三级政府之间分成,38 并没有向中央缴纳。这种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虚置状态,只能促使省级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的逆向选择,使用的水资源数量越大,得到的财政收入就越多,39 而不是付出更多的代价。复次,计划分配窒息了水权市场。取水许可是水资源计划分配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取水许可证不能转让,40 取水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即使不再需要取水,也只能坐等许可证失效,这严重妨碍水权交易。而在水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可交易的水权可以使水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在水资源计划分配制度下,既无法形成水资源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之间的一级市场,也不能形成了水资源使用者之间的二级市场。尽管出现了个别例外,41 但是中国还没有水权市场赖以存在的制度前提。

  对于防治跨界污染,单行法确定了流域规划制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制度。42 然而,流域规划和总量控制的实施则由污染源所在的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政府殆于履行职责,是极其自然的,为了克服这一制度缺陷,成立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黄河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局,分别监督长江、黄河和淮河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尽管管理效果有待提高,43 但毕竟有了机构保障,可是,其他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体,尚没有类似机构。对于跨界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则完全依赖地方政府执法的积极性。而当跨界污染产生之后,就更没有提供救济的制度保障了,这主要体现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方面。排污费的征收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只有纳入中央预算的部分可能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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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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