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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2:18   点击数:[]    

理性造成的生态失衡,还需要理智地解决。环境法学需要重拾理性话语,不仅承认理性的有限性,还要承认本学科能力的有限性。

  环境法学复魅的终点就是祛魅的起点,回归法学的研究范式,环境利益的分析与平衡,也许是一个恰当的切入点。这不是环境法的唯一主题,但却是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问题的暴露也就是应对的求解,明晰的目标最为紧要,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重构,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也许这才是我们的贡献。

  「注释」

  1 参见[美] 黛安娜·杜安著:《少年魔法师》,张胜春、郑美侠等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04年版。

  2 转引自董彦斌:《略述法律和司法的“除魅”——沿着韦伯的思路》,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3 江山先生认为,迄今为止,人类仍处于儿童时期,参见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4 参见[英] 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以下。

  5 其实,这些研究的虚假性是必然的,很多学者并没有真正把握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倾向。他们认为,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中心主义的要求,或者说,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殊不知,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就是人类中心主义。

  6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5段;《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5.

  7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3.

  8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11、12段。

  9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9、12、20、21、25.

  10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12、13、14、23.

  11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2、3段。

  12 参见金瑞林编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以下;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13 [美]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第2版),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8页。

  14 参见汪劲:《从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定位》,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15 参见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16 [美]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第二版),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以下。

  17 参见[日]宫本宪一著:《环境经济学》,朴玉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0页。

  18 Cary Coglianese, Social Movement, Law, and Society: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 i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November, 2001.

  19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0 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1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22 参见罗玉中、万其刚、刘松山著:《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以下。

  23 参见Von Prof. Dr. Heinrich Scholler: 《人权之变迁》,陈春生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1月,第80期。

  24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lan of Implementation, 5 Sep. 2002. para.152.

  25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26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7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8 参见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6页。

  29 参见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30 参见吴焰:《淮河水污染再次加重,污染程度反弹到2000年前水平》,载人民日报 2003年6月26日;刘效仁:《淮河治污十年难见成效:运动式治理的败笔》,载中国青年报 2004年6月3日。

  31 例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23条。

  32《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7条。

  33《水法》(1988年)第30条。

  34《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第44条。

  35《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第44条。

  36《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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