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方式。根据笔者的理解,这四种方式的主要适用范围和特点是:科学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理论认识活动中,采用抽象思维(也称逻辑思维)来求得认识世界之真理;艺术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审美活动中,采用形象思维来求得欣赏之愉悦;宗教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宗教信仰活动之中,采用假想思维以求得超脱现实世界、步入虚幻世界之慰藉;实践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之中,采用价值思维(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以求得改造世界之价值。 道德活动属于哪一种掌握世界的方式呢?我国伦理学著述在谈及这一问题时一般都将它归入实践精神的方式,这是对的。但是,这些著述大都只是在某个章节中顺便谈及,而在总体思路中并没有将道德视为属于实践精神的方式,视为人们(主体)改造对象世界的行为活动(实践)的一种精神品格。真正按照道德是“实践精神”的思路来研究道德,那么首先应把着眼点放到主体的行为活动(实践)上来,把伦理学作为行为科学的比邻学科,认真考察行为活动之前、之中、之后的种种情况,看这种种情况体现了主体的何种精神;并且,把行为活动(实践)作为贯通伦理学体系的主轴,由它来联结、负载道德的其他的方方面面——通过研究道德形成发展的过程、要素、结构、条件、功能、作用方式以及评价、导控等问题,来建构伦理学的体系。我国现行伦理学教科书并没有这样做,它们往往把“道德行为”作为庞大体系中的某一章节或其中的某一点来论述,形成这种体系格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把道德定位为一种原则规范。所以,纠正“社会规范说”对道德定位的偏颇,确立起“主体品性说”之道德定位,有助于使我国的伦理学回归到马克思关于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的基本观点上来,有助于构建合乎道德本性要求的伦理学体系。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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