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假设描述了人人相互争斗和充满暴力的状态。前者以美好的诗意去描述人类的高尚的德性;后者则是人类的自私和野蛮的本性未受约束的必然结果,因此只有建立政府以“维护正义和法律”。这两种想象其实是一回事。这种人性状态是否存在、能否延续,“是完全值得怀疑的”。(13) 休谟着重批评了霍布士的“自然状态” 的假设及其社会契约论。指出,这种观点把人类社会的出现和国家或政府的出现相混淆,以为“人类离开了政府就完全不能组织社会”。(14)这就忽视了“社会”本身,尤其是忽视了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即人类如何获取生活资料。 在休谟看来,社会的形成,是由人类与动物在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上的根本区别带来的。人类个体与动物相比,有三个不利的条件:“(1)他的力量过于单薄,不能完成任何重大的工作;(2)他的劳动因为用于满足他的各种不同的需要,所以任何特殊技艺方面不不可能达到出色的成就;(3)由于他的力量和成功不是在一切时候都相等的,所以不论哪一方面遭到挫折,都不可避免地要招来毁灭和苦难。”(15)换言之,“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满足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他动物取得优势。”(16)“社会给这三种不利情况提供了补救。借着协作,我们的能力提高了;借着分工,我们的才能增长了;借着互助,我们就较少遭到意外和偶然事件的袭击”。(17) 休谟在这里是从人类的经济生活,即人类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来考察社会及其起源问题的。所以明确地把社会和国家区分开来,并且把劳动、分工、协作、互助等经济生活作为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给予经济问题以更多的重视,从而把自己与霍布士等人区别开来。在伦理问题上,休谟不是从抽象的道德和对人性的先验的定义出发来讨论社会问题,而是从社会和经济生活入手去讨论人性和伦理问题,这就摆脱了从抽象的道德原则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道德化的批评的传统,(如基督教对利息的否定),为经济和道德的统一,为经济伦理的研究开拓了道路。 ( 二 ) 休谟的经济伦理思想是在社会的起源和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展开的。在休谟看来,人类社会的形成,既是同劳动、分工、协作结合在一起的,更是同社会正义联系在一起的。如上所述,在休谟看来由于大自然给我们提供的物品比我们的需要来显得稀少,所以人类要组成社会,进行分工和协作;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就出现了一个财产权问题。一方面,由于物品的稀少,产生了一个划分财产的必要。“只要自然赐予的某种福惠无限丰富,我们人类总是全体分享,而不是斤斤细分什么权利和产权。水和空气虽是所有实物中最为人们所必需的东西,但并没有人要求把他们分作个人财产。”历史上,只有在某些土地甚广,而水源稀少的国家,才可能对水建立产权;在人口甚少,土地肥沃辽阔的国度对土地的浪费就比较宽容,就是例证。(18)他问到:“在每个人已经有了足够数量的物品时,还有什么必要对财物进行划分呢?在不可能产生伤害行为的地方,为什么还有产生所有权呢?当只要伸出我的手便可以获得具有同样价值的东西时,我为什么要把别人占有的东西称为我的呢?”(19)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不利于人们社会生活的自私情感,人们为满足自己或亲友的需要或欲望,而随意侵犯别人的财物或利益,不时引起“纠纷和争执”。所以,就需要达成协议,建立社会正义,来保障财产权的稳定。 总之,“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20) 在休谟那里,正义主要表现为三个自然原则:“财产稳定地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 首先是“财产的稳定的占有的法则”。因为财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的情况的存在,是“社会上的主要的乱源”。(21)“只有通过全体社会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是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通过这种方法,每个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有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动方面也就受到了约束”。(22)所以,“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23)那么依据什么原则来稳定财产的占有呢?休谟认为要确定财产权的最初来源是十分困难的。所以他没有接受洛克的财产起源于劳动的观点。认为解决问题的最现实的办法是,以“现实的占有”为出发点,“让各人继续占有他现时占有的东西”。(24)具体地说,是以“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25)为依据。 其次是“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因为对财物的固定占有往往与人类的需要和欲望“发生矛盾”。如果“让每一个人用暴力夺取他认为对自己是适合的东西,那就会毁灭社会”。合适的办法是,在所有主同意的情况下,“将财物给予另外一个人”;如果未征得同意,那么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26) 第三条法则是“许诺”(promises),其作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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