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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网络·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5:59   点击数:[]    

利的伦理原则和伦理协调机制。 

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要素有三:技术螺旋、市场螺旋和相关利益群体。 

技术螺旋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动态模式之一,也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循环反馈机制。其技术实现机制是信息过载与技术进步的相互促进。其实质与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的精英对利益的追逐密切相关,但同时由于共生性关系的存在,技术螺旋也是一种解放力量。 

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是指,当网络成为基本的市场经济基础架构时,网络效应会引起需求方规模经济和正反馈。从表面上看,它说明,网络的价值不仅仅由网络权力精英决定,还需要通过广大网民的充分参与才能体现出来。但在网络成为市场的基础结构的过程中,网络权力精英对广大网民的控制是一种无法消除的事实,网民对权力的分享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为前提的。 

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或利害关系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ISP等)、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和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利用网络确立业务流程的公司,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媒体,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关注网络发展的社会群体,国家和各级政府等。 

在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进一步对网络信息权利分配进行伦理反思。 

其一,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网络信息权利的实质是网络相关利益群体对网络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渗透着网络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价值取向。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倾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面向:(1)各个群体的本位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都希望在网络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2)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出现了单子化(atomization)和无政府主义思潮。导致这两个价值取向的根源依然是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网络权利实现的结构性宰制。 

其二,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为了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现实网络权利的宰制,我们从应然的角度提出了5个伦理原则:〔1)无害(nonmaleficence)原则;(2)行善(beneficence)原则;(3)公正(justice)原则;(4)自主原则(autonomy);(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同时强调了规范意图与明确责任的结合。 

其三, 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一种微观生活政治的展开。因此,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在各个具体的微观情境中展开的,并奉行中庸之道。 

五、走向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 



建构论并不满足于从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诠释网络空间,进而从人(主体性)的旨趣和共同体(交互主体性)文化层面“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内部反思其伦理架构。由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可以视为人们在的欲念驱使下形成的一种向内爆发的空间。 

于是,我们从人(主体性和交互主体性)的角度展开了对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本质的讨论:一方面,人们的兴趣、意念和欲望在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中得以纵横驰骋,物理空间和物理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被突越;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如同无形平台,使人的交往活动超越了面对面在场的限制。因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不应该被简单地理解为符号化信息的容器,而应视为独立于物理空间的意象、精神和文化的空间。换言之,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中流动的信息不仅仅是一种可操作和处理的无意义的数据,而是表征具有价值意涵的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的符号。这些符号固然与物质和物理空间等“原型”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它们一旦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后,就具有了虚拟“原型”的作用,即不仅可以由意象、精神和文化本身产生新的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而且还能够由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生发出虚拟的身份、人格、交往活动甚至生活场景。这对哲学家们几千年来争论不休的“实体”和“实在”的概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果人们可以“经历”他们的意象所衍生的生活,人的意象之类的实体是否也具有某种“实在性”?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的是:“实在”一定是与人无关的存在吗?无疑,构成网络空间与虚拟实在的符号的创造和解读都是人的杰作,难道它们不是某种“实在”? 

当人们投入并沉浸于网络空间之时,网络空间的敞开和虚拟生活的建构一并发生,虚拟生活的伦理也在此过程中形成并得到实际的践履。尽管普遍性的原则、抽象的规范和超越的信念依然存在于其中,但整个伦理架构的认同主要基于社群自治和自我调适,其具体的程序就是社群的磋商和自我的反省。我认为,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网络社群的自治伦理和网络空间的自我伦理,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考量伦理的(网络)文化战略。我的主要观点是:(1)尽管网络社群是一个十分松散的“联合体”,但在网络社群的实践情境中,人们内在的伦理精神仍可能生发出寻求伦理规则的需求,这使得网络社群可能建构起某种自治的伦理架构;(2)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活可视为一种自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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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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