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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 【字体: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6:06   点击数:[]    

举和村民自治工作手册》(浙江省民政厅2001年11月编)中指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有: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三个代表"理论的忠实实践者;第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办好事、实事;第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第四,身体健康,年龄较轻,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第五,懂经济,会管理,有创新精神,能带领群众共同富裕。但这毕竟不是法,充其量只是法的说明,笔者尚未见过《宪法》还有具体操作工作手册的。再说,既便算是承认它是《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说明,老百姓肯承认吗?再说下来,既使老百姓肯承认它,但它所说的五个条件还是模棱两可的话,难以实践操作。这里不妨举个例子加以说明:《浙江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工作手册》中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第四条中要求候选人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无独有偶,前几天有个村民来上访,反映该村通过直接选举出来的村委主任是个文盲,虽然所有程序合法合理,但上访人提出新当选的村委主任的文化程度不符合资格条件第四条中的要求候选人"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的条件,应取消其当选资格。为此建议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必须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详细条款。

    理由之六: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照此理解也就是说,除了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其它的旁系亲属等就都可以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了。难怪前几天有人来上访,说该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人员都是正式候选人的堂兄堂弟是否合法,我们只好说合法了。但旁系亲属担任村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公平、依法进行肯定会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为此建议凡是与正式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一律不得担任村选举工作人员。

    理由之七: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此说法在理论上完成正确、缜密,绝无纰漏,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确实存在着困难。大凡需要委托他人投票的一般都是长期外出在外的,其中有一部分外出人员是联系不上的,能联系上的外出人员如果把委托证寄过去让外出的人填好后再寄回来,考虑到可能会出现信件的遗失或迟于选举日收到委托证等原因,难免会出现选民参选率不高,导致选举失败的情况。为此建议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作证的前提下,允许外出人员电话委托或口头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并把所有受委托情况在选举日前1天在村务公开栏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以避免出现多头委托和重复委托的现象。

    理由之八: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众所周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原来的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过渡到目前的"海选"以来,"海选"一次成功的机率相对较少,大部分村都要进行第二次选举。一般来讲,第一次选举都是在选举日的上午举行,那幺第二次选举大部分都会选择在当天下午或晚上举行,由于农村(特别是山区)自然村分布较散,难以进行集中场地开展选举,一般大都采用流动票箱,所以等到所有的流动票箱集拢后,已是深夜,村民们大都上床休息了,前来观看揭晓结果的村民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也必须当场唱票,揭晓选举结果?或者是不是可以推迟揭晓?但若可以推迟唱票和揭晓选举结果,该如何保存那些票箱,以避免选民怀疑有作弊之嫌。所有这些,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容易引发矛盾激化,导致上访不断,影响恶劣。

    理由之九: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quot;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的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假若某村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和委员二名共4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但在正式投票选举时,只选出了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和一名委员,还有二名候选人票数相同,根据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又根据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选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主任、副主任都来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因此,上面的再次投票不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该不属于另行选举,那幺这再次选举是否还需遵循两个"过半数"的要求,甚至是否可以只有三个选民参加投票,1人得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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