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集体资产的收益情况,获取相应的报酬。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在集体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可以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做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些地方,村干部报酬用划出报酬田、地、果树、鱼塘的办法解决,谁当选村委主要干部(一正一副或一正二副)由谁种、管,收入归己。[11]这种做法既保证了村干部的经济利益,又不需要从农民手中收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有利于缓和干群关系。 三、村干部通过为农民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可以向村民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为报酬。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者和私有财产主体。由于家庭经营的分散性和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农民对公共物品存在强烈需求。但是,由于公共物品存在外部性,“将无贡献者排除在外也许是不可能的”[12],因此,农民个人并不愿承担公共物品的提供,因此需要由公共权力组织来提供。在村庄这个相对独立的农村社区,诸如筑路、修桥、办电、安装自来水、兴办教育事业、社会治安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对于村民的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农业生产的发展,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村干部可以通过向村民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来满足农民的需求,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 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负担的具体标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自己讨论决定。此外,考虑到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在对村干部报酬的分担中,国家财政、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负担所占的比例也应当有所区别。在集体经济发达地区,国家和农民分担的比例可以少一点。在贫困地区,集体经济一般比较薄弱,农民收入水平低,国家财政分担的比例可以适当多一点。 【参考文献】 [1]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8] 沈延生:《村治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 [3] 余俊杰:《村级负债问题不可小视》,《政策》,1999年第9期。 [4][6] 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香港),1997年8月号。《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53页。 [5] 农村基层制度创新与税费体制改革问题研究课题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的研究》,《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6期。 [7][9] 徐晓波:《进一步改革村提留管理方式规范村级干部的报酬收入》,《理论前沿》,2000年第2期。 [10] 胡荣:《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二十一世纪》(香港),1998年12月号。 [11] 邵政:《柳州地区农村村级组织体制改革实践的回顾》,载于曹息余:《农村村级组织建设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25页。 [12] 安东尼·B·阿特金森、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蔡江明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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