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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字体: 】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5:19   点击数:[]    

心。憗有些地方在选举前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民意把握不准,对干部的思想掌握不清,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不透,选举时只好任其自然。有的地方对选举工作人员不进行认真培训或者根本不培训,仓促上阵,一些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对《组织法》不了解、不熟悉,怕麻烦,图省事,不按法定程序办事。

    4、意识不强烈。在一些偏远地区,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不强,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尊重,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对提名工作不够重视,有的随大流;有的人从个人狭隘利益出发,以自己的好恶来衡量村干部的好坏;有的村民认为,不管谁当村干部,老百姓还是要"种田纳粮",对选举工作态度不积极;还有的认为,选举是个形式,是做做样子的,不必太认真,发现了一些问题也不反映。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人,重钞票轻选票,借口"忙",脱不开身而不参加选举;还有一部分老年人和妇女,因文化水平低,往往找人划选票,选谁由划票人看着办,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

    5、环境不宽松。憗在一些地方,宗族、宗派、家族等势力影响选举工作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矛盾比较多的村,往往宗族、宗派势力比较严重,有时能左右选举形势。加之每个村都有些"尖头户",他们有着相当的活动能量,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能影响一部分村民,具有一定的煽动性。

    6、方法不恰当。《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的权利,但有些同志工作方法不当,指导无方,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在村委会选举中变"指导"为"指令",内定候选人,进行变相等额选举,千方百计地让内定人当选。县、乡人大在村委会选举中有监督和保证的职能,但有的地方的县乡人大崐在村委会选举时,往往不介入,依赖县乡党委领导,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常常推给民政部门处理。

    (三)

    实行直接选举,推进村民自治是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团结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进一步提高村委会换届选举质量,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为此,笔者建议:

    1、健全法规,从制度上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

    民主需要法制来保证。搞好村委会选举工作,既要充分发扬民崐主,又必须自始至终地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村委会选举方面而言,当前要着重健全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有操作性方面的规定。实践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具体,操作起来对号入座,就不易产生歧义,不容易被曲解,执行起来也比较顺利。《组织法》及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要对村委会选举中的一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如,村民的内涵,村选委会的人数构成,选民的公布形式,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差额的层次、崐幅度,候选人公布的时间、一次未选出进行另行选举的时间及得票的规定,选举经费的列支等等,都要明确和具体化。

    二是要有程序性方面的规定。程序体现民主,又规范做法。没有程序规定,实体规则不能自动实现。程序规则可以补充实体规则的不足,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组织法》及实施细则在选举方面需要充实的程序应包括:提名程序,候选人确定的程序,介绍候选人的程序,投票程序,确定选举结果程序,破坏选举工作的处理程序等。

    三是要有处置性方面的规定。所谓处置性的规定就是对违反《组织法》的行为而依法作出的纠正、惩戒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组织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一方面处置权行使的主体不明朗。从《组织法》的规定看,选举方面出现的问题,村民可以向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反映,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出了问题究竟应由谁来调查和处理?不得而知。单从选举来看,问题出得最多的是组织违法,搞弄虚作假。如果自身违法,自身能处理吗?从村务公开方面讲,《组织法》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有关政府机关指的又是谁?另一方面处置权的规定不具崐体。例如,对出现威胁、贿赂村民选举,伪造、篡改选票,暴力干扰选举等事件的责任人,法律规定为"依法处理",但是实际生活中,缺乏适合操作的具体条文,导致处理不当,村民对此意见较大,上级部门也感到为难。建议在这方面要作出一些规定和说明。

    2、理顺关系,从根本上杜绝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是影响村委会选举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报载,福建省1997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群众上访4331人次中,涉及乡镇领导不依法办事的就占80%。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高的比例?笔者分析,一方面是由于少数领导政策水平不高,民主法制意识较差,日常生活中不按法律和有关法规办事。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目前乡镇一级政权的关系未理顺。实行村民自治,推行四个民主,乡级政府必然要放权,而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乡村政权不愿意还权于民,这是产生行政干预的根本原因。推行村民自治,是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乡镇一级往往成为矛盾的交织点,其自身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变得突出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即或因"指导"所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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