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代表们的议政时间;议程不明确,议题不突出;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很少召开临时会议,即使增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许多需要人大决定的问题仍可能得不到及时解决。 第三,代表素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尚有差距。乡镇人大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组织建设的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代表的政治责任感不强,仅将人大代表看做荣誉称号,不能全心全意代表选民;有些代表文化水平较低,甚至缺乏最基本的约定、书写及口头表达能力,不能胜任代表工作;有些代表的政治活动能力较差,不能将选民的利益、要求,通过自己的代表活动与其他代表形成共识,缺乏政治魄力,等等。 第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条件不足。从时间保障来看,代表若想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必须以主席团的安排为前提。如果不是主席团通知开展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就不会提供时间保障。从经济保障来看,乡镇人大代表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大代表连活动所需的文件、资料、伙食补助都没有经费来源,要靠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找乡镇长申请批准。此外,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也没有全面落实。有的县、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意识淡薄,甚至认为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挑刺”、“捅漏子”。 第五,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因此全国各地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地方法规还不够完备、健全、统一,甚至还有模糊不清甚至相互抵触之处。有的省、区就没有常设性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有的地方的主席团组织和人员还没列入国家正式编制。在职权范围上,有的地方对主席团的职权规定较窄,仅限于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和大会授权办理的一些事项,有的地方规定较宽,使之实质上已成为乡镇人大常委会。 三、加强乡镇人大建设的若干对策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确保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其监督权的行使。乡镇党委要加强对乡镇人大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支持乡镇人大开展工作。乡镇人大在工作中要努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并通过自身的工作,努力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群众的意志结合起来。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凡属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乡镇人大一旦对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后,政府必须认真执行。 对于乡镇政府下属的站、所、办,乡镇人大也应加强监督。虽然乡镇政府下属的站、所、办负责人的人事任免不归乡镇人大,但乡镇人大组织的代表评议结果应当成为这些中层干部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从长远来看,对乡镇政府下属的站、所、办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乡镇人大应该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人事任免权不归乡镇管的各类站、所、社等职能部门,乡镇人大同样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这种监督主要是通过把执法检查和代表评议结合起来进行的。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把代表评议结果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部门的考核中去,从而使代表评议与派驻乡镇的这些职能部门领导的任免奖惩挂起钩来。这种做法既有利于促进这些部门更好地为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抑制屡禁不止的来自政府职能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又不必为调整条块关系改变隶属关系大费周折。把代表评议与干部任免奖惩挂起钩是乡镇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条有效途径,为此需要得到有关方面的配合。 第二,要尽快完善有关乡镇人大特别是其主席团的法律、法规,使乡镇人大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人大的核心,对于乡镇人大履行其法定职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现阶段的实际来看,我国地方组织法经过修改后已进一步完善,各省级人大应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尽快制定或完善《乡镇人大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县、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或完善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乡镇人大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工作室,要尽快建立健全各自的规章制度和章程。 从提高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水平的需要来看,从进一步健全乡镇人大机构,提高乡镇人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充分发挥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需要来看,仅仅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乡镇人大的常设办事机构是不够的。我国五级政权都设有国家权力机关,但惟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设机构,带来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缺乏经常性的问题。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只能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几天时间里行使一小部分,紧张而匆忙地通过会前拟定的各项决议草案,使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缺乏实效,缺乏权威性。因此,应从立法上考虑建立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关棗乡镇人大常委会。包括乡镇人大常委会成员的产生和任期,人员组成、会议时间安排、职责权限等都应作明确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关系到我国乡镇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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