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基层民主制度得到体现,这是村民自治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由农村经济体制决定,并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加以确认,1998年国家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央“十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这些都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落实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社会公共事务需要管理,村民自治组织适应改革、应运而生。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村务公开等措施的强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已有较快的发展。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决定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但不代表自治方式与内容的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又决定村民自治的质量和进程。从农村的实际看,农业为主,生产力水平较低,欠发达、不发达的乡村仍占相当比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与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应的低级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同时又制约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一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满足了农民在“大集体”时出工不出力的自私思想,在市场经济利已主义的思想影响下,农民的思想观念多元化,小农意识浓厚,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思想影响同时并存,农户难以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之间的关系。农村拖欠税费的现象逐年增加;计划生育实行“村为主”,外跑超生户增加,出现失控的苗头;由村民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村民反映平淡,无所谓、随大遛,村委会形成的决议难以自觉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缺乏基础。二是法律和政策赋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村委会建立在集体土地基础上对农户的约束力很小,自我管理缺乏制约机制。再加上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营缺乏经济实力和手段,农户从集体得不到实惠,对集体的依赖越来越小,农民的集体主义思想淡漠,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漠不关心,自己不想当干部,选举与己无关,有的出现有能力的选不上,选上的无能力,老好人得票多,干事恼人的得票少;有的村选举时表现出来的过分热情往往体现派性、族性斗争;有的是借机发泄其它不满情绪;有的用简单的、朴素的公平、平均代替民主。三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低,农民的市场意识不强,基层政府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手段、管理方式,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权力延伸,村民自治的权利不到位,有些农民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村委会主任的行政任免,但并不能改变现实结果,乡镇使用的仍然是任命的干部。没有乡镇党委、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也显得苍白,农民只能讨个说法。许多地方制定的村规民约也都基于政府的意志,体现的管理农民,而不是农民管理。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依靠人力、土地等资源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优势已经得到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农业发展徘徊不前,农民增收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农业面临着由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转变、粗放农业向集约农业转变,农民由温饱型小康向富裕型小康过渡,实现这些转变必须依靠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必将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进入新世纪,展望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夯实村民自治的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我国加入WTO,农业农村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农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对农民的思想认识、基层组织的职能转变都将发生重大影响。一是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迫使农民的传统观念发生转变,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利益最大化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参与意识、竞争意识、自主意识的增强,将推动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二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取代了随意性,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转变职能,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政府不再、也难于强制干预农民的生产行为,从不该管、管不了的领域退出,还权于民,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己的自治权力。三是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既体现市场规则,也体现依法行政,要求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该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职能不能转移到村,村民委员会不做无权做的事,从应付上级的事情中解脱出来,做自己该做的事。 其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创新,将推动村民自治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面对市场经济,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确实增加农民收入,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千方百计的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打破生产、加工、流通、外贸相互脱节的局面,构筑连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桥梁。农民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也逐步认识到一家一户的力量太小,农户之间的合作,发展规模经济势在必行,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必由之路。合作经济组织、龙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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