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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与纠正对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4: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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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1988年6月开始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以来,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已进行了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是村民真正享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项自治权利的关键环节。这三次换届选举,使全国农民群众受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熏陶和洗礼,其民主意识大大增强,选举的民主程度越来越高,选举的程序越来越规范,选举出的村委会班子综合素质也越来越高。极大地推促了我国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但是,由于村级直接选举制度乃初步确立,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因而在各地都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有关执法部门纠正违法现象显得困难重重。本文拟通过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违法现象的列举、剖析,尝试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希望对今后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乃至有关村委会选举法规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主要违法现象列举

    关于违法现象的界定问题,因为目前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所以我们只能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确定的直接选举的原则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村委会选举法规的有关条款,并参照选举法中规定的县乡人大直接选举的程序,以此作为确定各地村委会选举中一些现象是否违法的依据。

    从违法主体看,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主要分选民违法、指导选举工作的干部违法和部署、组织选举工作的选举机构违法三种;从违法性质看,分违反程序性违法和对抗破坏性违法。干部违法和选举机构违法大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选民违法虽大多属破坏性违法,但为数甚少,仅占整个违法现象中的极少一部分。

    选民违法主要表现为:1.买卖选票。2.私自涂改、偷换他人选票等。3.在选举中起哄、撕毁选票、捣毁票箱等。

    个案一:浙江省东阳县千祥镇村民买卖选票

    1990年1月14日,千祥镇某村开始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第一轮候选人。有人以买票方式拉票,于是便有人以每张票5元的价格在街上公开叫卖。有一村民卖出选票7张,得款35元。

    个案二: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一选民偷换他人选票

    1990年3月,武潭镇某村首次进行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该村一选民私自多领选票15张,按自己的意愿填写好,当本组和一邻组选民投票完毕后,这个选民从这两个组的选票中抽出15张销毁,然后将多拿的  15张选票分别放入这两个组的选票中。

    干部违法与选举机构违法在表现上有很大的交叉,所以放在一起列举:

    1.实行户代表或村民代表选举,由村民代表会议撤换村委会成员。2.候选人由少数几个干部或乡镇确定;随意变更正式候选人,优亲厚友。3.不是分别直接选举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而是先选出全数额的村委会成员,然后由村委会成员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由组织上搞分工。4.无条件地实行主任、副主任等额选举。5.不当场由推选产生的计票工作人员公开进行计票。6.不是当场由村选举委员会确认、公布选举结果,而是报乡(镇)党委、政府后,由乡(镇)里下文任命。7.不按法定程序,随意罢免、调换村委会成员。8.不按三年任期组织换届,一选了事。

    个案三:湖北省谷城县把户代表选举当作直接选举方式之一来采用

    湖北省谷城县某份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文件规定,由18周岁以上村民或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的村委会投票选举,都属于直接选举方式。村委会过大或过于分散的,可以召开户代表会议投票选举村委会。

    个案四:湖南慈利县零溪乡某领导随意撤免村委会主任

    1994年,零溪乡某位领导因楠木村主任褚方庭不同意乡政府在其村毁林1200亩作杜仲墓地,在未经乡党委、政府研究,未经召开楠木村村民会议讨论的情况下,在只有乡机关27名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参加的会议上,宣布撤销褚方庭的村委会上任职务。为此,该村党支部书记向乡党委提出了辞职。

    二、违法原因分析

    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8年多的实践证明,在农村基层实行以直接选举为基本标志的村组直接民主,是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的,人们像珍视自己的眼睛一样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那么,为什么仍有极少数选民在选举过程中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呢?其中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是缺乏民主自治习惯和必要的训练,不善于运用民主自治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是宗族观念使然,为了本宗本族利益不择手段地去角逐村干部职位,不惜以身试法。

    三是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一己私利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四是少数地方的选举宣传、组织不得力,存在重大缺陷甚至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引起选民激愤,一气之下行为过激,造成违法事实。

    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在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调查报告中曾有过这样的评论,即“推进村级直接选举的主要障碍,是干部还很不适应。”这里所说的“干部”,既包括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的乡镇干部和直接带领村民实行民主自治的村级干部,也包括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日常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的业务干部。指导选举工作的干部和以他们为主组成的选举机构本身就是选举工作的执法者及执法监督者,他们为什么会执法犯法呢?究其原因,从客观上讲,是由于缺乏丰富的组织、指导直接选举村干部的经验,缺乏民主自治的基本知识;从主观上讲,是由于怕麻烦,图省事,官僚主义作祟,有的还迷恋于传统的任命制习惯,更有甚者,还只想选出仅仅对自己负责,与自己走得勤的人员;从法制上看,一则因为有关村委会成员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有关条文,规定或过于原则、宽泛,或过于零散、不规范,并缺少界定违法现象及纠正违法现象的直接法律依据,严格执法难度较大。二是因为部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自觉学法、不相信群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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