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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      ★★★ 【字体: 】  
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2:13   点击数:[]    

的社会。也许会有反问,买卖与转让未必就是私人所有的标志。然而,即便在私人所有最发达的近代社会,它们也成为私人所有的直接表现。
在以上这样的思路下,不能不认为,第一期的地主佃户关系论是正确的,而第二期的国家编民关系论则是错误的。那么,第二期的各种研究是否全无意义呢?并非如此。这些论述把专制权力与自耕农的问题纳入了视野,提出了一个大问题。因而从以上第一、二期的回顾,就能导出这样的结论性问题:“作为中国封建关系的地主佃户制,何以要以那样强大的专制权力与广泛的自耕农存在为其必然前提?”到70年代,因思考这一问题,“共同体”论开始登场,就此进入了论争的第三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岛居一康:《宋朝专制统治的基础及其构造——以地主佃户制的展开与小农经营的关联为中心》,《为了新历史学》第143号,1976年。
②中村哲:《奴隶制与农奴制的理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
③渡边信一郎:《中国古代社会论》,青木书店1986年版。
    ④平田清明:《注释<资本>》,第36、37页,日本评论社1980年版。
 
    第三期  以共同体论为中心,试图统一地主佃户关系论(第一期)与国家编民关系论(第二期)的时期(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学说史已在前述拙稿里有过论述,这里且限于就本文的论点,做简单的涉及。
    柳田节子认为,①宋代的村落形成了地缘性的村落共同体,由此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村落水利设施的修筑中,一般认为,不仅上户(地主)与佃户,下户(自耕农)也是参加的。不过,这样的提示一与先前所论的地主佃户关系和国家自耕农关系相关联的话,还有一点尚不明确。柳田在有的场合以地主佃户关系为基础,也使用中世的专制这种词语;而在其他场合,也有以国家与自耕农关系为基础的发言,难以说是成功把握了两者的统一。高桥芳郎②在滨岛敦俊的田头制理论上,进一步展开论述,认为在宋代并不存在共同体。关于社会构成,尽管总觉得他是以国家编民关系作为基本关系的,但由于他并不清晰地明言,因而对其不便做更多的评论。
    除此之外,试图在与乡共同体的关联上把握专制权力问题的,则有佐竹靖彦的宏论。佐竹的著作,③规模宏大,识见高明,是近年来罕见的力作。如欲作最简洁叙述,其研究成果是这样的。正如大泽正昭所说,佐竹是把唐宋变革作为“中世”封建制前期向“近世”封建制后期的移行加以把握的。小规模经营从中世大范围经营中得以确立,他是以小规模经营为基础的个别经营、地域社会、全国社会的相互关系,与重叠的再生产结构和地域结构的视角,去把握宋朝中央集权国家与地方分权之间关系的。如果以其捕捉四川社会变形的第四部分第四章论文来归纳这点的话,他认为,大范围大土地所有之下小农经营的自立,与农民层面村落共同体的形成,其中农民的阶层分化(豪强的出现),与土豪、豪强统治向公私领域的发展,在这里都应考虑到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问题。然而,他认为,共同体的各种关系,即包括肥料、燃料等在内的各村落体制,并不仅仅在村落内部实现的,还包括市场关系等,是在乡的层面上展开的,因而也可以称作乡共同体。
    不避误解之嫌,若欲归纳佐竹高妙理论的话,大概如上所述。但在此,我还想提出二、三个问题。第一,构成其理论主干的是“小规模经营的自立”,但无论实证,还是理论,都还未十分明确。第二,就是土豪、豪强的领域性统治,究竟显示了怎样的内容?倘若他将其考虑成欧洲中世、日本幕藩体制下的领域性统治那样的东西,那或许还是个问题。第三,如从与本文的关系来说,在共同体问题上,一是在“中世”的大土地经营下,共同体是否存在;二是宋代的“村落”共同体,不正是并非由农民层面相互间的关系,而是包括地主、自耕农、佃户在内的各阶级、各阶层之间的各种关系构成的吗?最后,尽管将“近世”共同体不是从村落共同体,而是从乡共同体层面上去探求,但乡共同体的实证几乎尚未完成。
笔者认为,④在从事精神劳动的地主与从事物质劳动的佃户、自耕农的关系上,以村落共同体为基础,生产才得以进行。与此相同,将宋代社会把握为从事精神劳动的皇帝、官僚等大地主所补足的社会,而这样的宋代社会就是以地主佃户自耕农制为基轴构成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然而,即便以上论述是正确的话,笔者的村落共同体论是以江南稻作地区为对象的,华北旱作地区尚未考虑在内。华北不存在村落共同体的意见,历来是强有力的,因此,本文试图以华北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为中心作一考察,首先来看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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