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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山东农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惯行述描与制度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0:55   点击数:[]    

 三、雇工经营及其惯行


    
在山东各县还普通存在小自耕农兼雇农的现象,即俗称带地佣工带地佣工系农民耕地不足,人工有余,又不愿或不能将其耕地出租于人,而自己专当普通长工,乃与居住附近之较大农户商订,为其长年雇工,附带耕种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产。其每年工资之多少与其所带田之多少成反比例。带地佣工的民间惯行在各县又有细微差别,博兴县雇主对于佣工所带田地之耕种,一如其自己田地之耕种。雇工所带田地出产,全为佣工所有。雇工长年工资照最高价付给,惟扣除其所带田地之全年耕种费。嘉祥县之雇主所扣除之全年耕种费,大约每亩一元五角,所带田地之耕种费达到其工资限度,则不另支付工资。肥城之佣工以不耽误雇主之工作为原则,饮食须自备。清平县雇工所带之田地一切作业概由雇主负担,所出粮食归雇主所有,惟柴草须随所用耕畜为转移。若用雇主之耕畜,柴草归雇主,若非雇主之耕畜,则不归雇主所有。该处壮农每年能耕二十九亩,雇工带地耕种不能超过10亩,高唐县之情形与此相仿。东平县佣工所带地之作业亦同于雇主之地,带地多者不要工资。莱阳县、恩县亦有此带地佣工之办法,莱阳县俗称此种佣工为打裹(注:陈正谟前揭文,载《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第355页。)带地佣工的小自耕农,为地主佣工也是以自己的劳动力作为交换条件,以使用雇主家的耕畜、耕具,在雇佣关系上与前述峄县一带小佃农兼做打场拢的颇为相近。
    
长工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其雇佣契约关系的建立程序,在各县有不同的乡俗乡例,大约各县相同之处,在于雇用长工一般须有中人介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仅需口头约定。在莱芜县,长工、月工之雇佣,概为口头契约,每年于十月一日左右(时农事皆毕)劳动者凭中人向地主说妥,愿担任那项脚差,作伙计二伙计’……,并言明工钱,而劳动者的行为由中人担保,便算了事。契约一经成立,长工便终年(一般的说)住在地主家里或园里,如有小疾病,地主可代付药费,且不扣工资,如遇大病时,工必须找代理人,或由地主代觅,但工资悉由有病的长工担负。这时地主也不再代付药费。当主人对某工人不满意,或工人与主人间发生龃龉时,双方都能提出解雇,工资则按时间扣算。(注:王毓铨:《山东莱芜农村状况》,(天津)《益世报·农村周刊》第29期,1934915日。)在招远县,经营地主雇佣农工也是口头约定,并经中人介绍,但约定工资后,长工即到雇主家试工三日(如熟知者即无须试工了),试工期间无工资。试工满意,约即成立,如雇主认为不合,或长工以为活重或饮食不好,原约即可宣告无效。若约定而中途发生意见,亦可解约,视两方曲直,而断定应予长工之工资。(注:晓梦:《山东招远农村概况》,同上,第48期,1935126日。)长工与雇主的契约关系,由中人说合方得成立,这说明此种雇佣关系受民间惯行(乡俗乡例)调节。在馆陶县(今属河北),雇工有戚谊者,论戚谊,无戚谊者,家长对雇工称名,雇工对家长或叔或伯或兄之,视年岁为定,衡无贫富阶级,亦无主仆名分,故相交以诚。(注:刘清如主纂《馆陶县志》卷之六,礼俗志·风俗,1936年铅印本。)抛开方志作者的价值判断,可以看到该县的雇佣关系,呈现了利益与情感原则并重的运行特征。
    
而一般的经营地主甚或小自耕农、经营规模稍大的佃户,在农忙季节均需雇用短工,故各县一般均有若干劳动力市场,即短工市。在莱芜县,全县各重要乡镇,都有短工市,清晨四时至五时间,日工劳动者麇集在这个劳动力市场上,待雇主购买,愿从事某项工作者,则随带某项工作所需要的农具。购买者皆为地主或中农的作伙计,工资之高低亦随时而异,但总较平时贵二三倍。在交易的那一刹那间,供求律显示着很重要的作用,交易成立后,大批短工便随着领短工的人,多者三四十,少者一二人不等,齐集地主的农场上去工作。(注:王毓铨前揭文。)劳动力供求比率是影响短工雇佣关系成立及短工工资的主要因素,因之在这种契约关系中,市场取向是其主要原则。

四、帮工搭套:户际协作关系


    
一般的经营地主和较大的自耕农(相当于土改时划定的富裕中农或富农成分),均拥有可以独立耕作的耕畜和大农具(如犁、耙、大车、水车等),不需要与其他农户进行劳动协作。而一般的小自耕农和佃农大都缺乏耕畜和大农具,在每年的农忙季节尤其是春耕、秋耕时候,必须数家小农户形成一定的劳动组合,如以一定的人力和畜力组成二牛或三牛犋。这有着技术与生态的双重原因。由于气候因素,播种和收获一定要不误农时,如邹平农谚白露早寒露迟,秋分麦子正宜时(注:《邹平县志》,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873页。),历城农谚秋不让犋,麦不让场(注:《历城县志》,济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457页。),正说明适时耕播、收获的重要性。又因财力限制,小农户常把购买和饲养一头耕畜的费用数家分摊,所以有时一户会拥有耕畜的一部分,俗谓半头牛一条腿,即是所谓的帮工搭套。
    
莒南县官地村的小农户间即实行这种劳动组合。官地村是一个200余户人家的村落,本村土地多为黑土,宜种高粱而不宜种穇子(稻田杂草,稗的变种,一年生草本植物,秆粗壮,穗直立,无芒,子粒可作饲料——据《新华词典》,引者),因此牛草困难,过去富农喂养耕畜也全靠换穷人牛草。十五六亩地的中农是很少养牲口的,只有少数兼营磨坊的农户养头小驴。往日的互助关系,也是建筑在这种客观基础上。有三种互助形式最普遍,一种是普通的搭犋,一种是用牛草换牛工,一种是帮工带地。后两种形式对于缺乏畜力的贫苦农民含有相当剥削性质,一个十二亩的农户用人家的牲口耕地,除支付自己所产全部牛草、帮六个工以外,自己地的耕种还要在牛主之后。(注:山东分局调查研究室:《官地村农业劳动合作调查》,194411月,载《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13辑,第190页。)官地村的三种劳动互助形式中,后两种类似于峄、滕、临沂三县打场垅的佃户以人力换牛力方式。对于占地较多的经营地主和富裕自耕农来说,这两种劳动互助形式带有雇工经营性质。由上亦可见,普通的帮工搭套劳动协作关系只是存在于官地村一部分农户之间。
    
帮工搭套的劳动协作关系的形成,有其赖以产生的生态条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山东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种劳动协作关系在长期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已逐步稳定化,表现在农民的行为方式上,就形成一定的习惯作法,亦即成为乡间惯行。从习惯法的角度看,小农户间的这种劳动组合方式,不象租佃、雇工契约关系那样正规,但协作农户间仍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过,在这种协作关系开展过程中,农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是完全对等的。在协作关系的发生机制中,经济利益驱动和家族伦理取向有时是结合在一起的。
    
在胶东半岛区广饶县的辛集村,劳动的组合,完全是感情的,他们各户之间谁多作少作都满不在乎。如人和堂张大全和张复汉的合伙耕种,人和堂有地43.2亩,牲口少壮些,又有工具;张复汉有地34.2亩,只有一个牲口,每年他们只要耕过就算完。有同一家族的5户小自耕农,张景孔(地14.4亩,壮劳力一,驴一头)、景续(地13.57亩,壮劳力一)、景荣(地11.52亩、壮劳力一)、景彦(地11.52亩、壮劳力一)、景孟(地14.4亩,壮劳力二)共有一套农具,只有张景孔有一头驴,每年五家均合伙耕种。张兆林、武宪章、张凤桐、张兆元在一起合资开弓坊,在耕种方面也合伙,四家共有驴两头、土地58.32亩,除牲口拉弓外,也能把所有土地都耕种过来。在劳动合作方面,有张明敬与张健全合伙锄割的事例。类似的帮工搭套在该村还有许多。抗战期间,因耕畜大量减少,这种合伙耕种的劳动协作又较前有更大的发展(注:《辛集村土地经营的调查》,19442月,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卷宗字号26-214-3)。辛集村帮工搭套中劳动协作关系的成立,家庭伦理的价值选择起了基本的导向作用。在张景孔等五户小自耕农的劳动组合中,景孔与景孟、景荣与景彦的占地数额完全相等,这决不是统计数字上的偶然巧合,极有可能是两对兄弟刚经过分家析产。又据笔者在山东农村的生活体察,这两对兄弟再加张景续可能是五服之内的从堂兄弟关系。象辛集村的这种劳动协作方式,在近代山东农村当是十分普遍的。对于农村生产关系的制度表现,不能仅仅在传统经济史的狭隘视野中,进行简单化、形式化的分析。
    
以上在民间惯行述描与制度变迁分析两层面,对近代山东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可知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已不是以往那种形式主义的研究所能完全涵盖的,也不由不使我们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这样的假马克思主义教条,产生更深的怀疑。土地经营方式,既有一定的制度表现(如租佃制度、雇佣制度),又成为一定的民间惯行,在一定的历史时段内当是相对稳定的,而生产力特别是农业收益方面,则表现出一定的起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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