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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山东农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惯行述描与制度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0:55   点击数:[]    

  二、租佃与雇工经营的结合


    
租佃与雇工经营方式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在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上,近代山东的雇工与租佃经营形式有时是结合在一起的。一般在村地主对所在村落附近的土地多实行雇工经营方式,雇工又分长工和短工。短工多在农忙如收割时雇用,以劳动日计算,或给粮,或给钱,雇主与短工间表现的是较为单纯的雇佣关系。雇长工,情况则复杂些。如东阿县之长工雇主只管食住,不给工资,而抽田地出产十分之一给长工,以为工资,邱县亦有如此者。(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19348月,第353页。)这种雇工经营方式颇类似于流行山东各县的二八种地的租佃经营方式。“‘二八种地虽似租佃,却非完全之租佃形式,种子肥料概由地主担任,农工只负耕耘收获之责。田地之出产地主得八成,农工得二成。而郓城县之农工,仅负耘获之责者,则得二成,若兼负耕种之责,须得三成。此种制度亦盛行于河南,有称之为拉鞭地者。(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19348月,第356页。)这种经营方式应看作是租佃经营与雇工经营的合一。
    
雇工与租佃结合程度更深的,是一种地主给长工土地使用权以代工资的经营方式,在临邑、郯城、长清、峄县、德县、金乡、平阴、恩县等地颇为流行。此种长工,乃雇主给以田地若干亩,使其耕种收获,为其所有,以代工资。雇主有工作,雇工来服务,无工作则回家,亦有常住雇主家服务者。除给田地耕种外,尚须给房屋居住。然亦有不给房屋者。所给田地之亩数,大抵皆在壮农每年能耕亩数之百分之五十以下,间有超过百分之五十者,其在各省颇为稀少。(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19348月,第335页。)所给使用权的地亩数额在不同的长工之间,因其劳动熟练程度不同也有差别,如德县之此种佣工,当领袖工人者给田地五亩,非领袖工人者则给四亩;而在利津县,则雇主给佣工些许田地耕种,减低工资。(注:费耕石:《雇农工资统计及其分析》,《内政统计季刊》第1期,193610月,第7475页。)
    
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给长工,是雇工经营与租佃经营相结合的表现形态,而流行于鲁西平原地区的种地头制,则是经营地主出让部分土地管理权的一种雇工经营制度。朝城县(现为莘县朝城镇)即流行这种雇佣制度。该县位于大运河、黄河交叉处,与河南省毗邻,地狭人稠,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但地权集中程度尚不严重,县内大地主很少,小地主居多,一般有3顷地就算是大地主了。因此,地主土地极少出租,而是同时雇请长工和种地头耕种。长工由地主供给饭食住宿,按年支付货币工资。种地头在自己家里吃饭,也不拿工资,只在秋后分取二成或三成粮食,俗谓二八(或三七)劈粮食。种地头一般都是本村人,同经营地主关系比较密切。他每天到地主家里带领和指挥长工劳动,计划和安排生产。但他只干地里和场院的农活,不管地主的家务杂活,而长工既干农活,也要承担家务杂活。通常一百亩左右雇一名长工和一名种地头。县城西北15里的王庄,有地主王之政占地3顷,全部采取雇工经营。本世纪30年代初,他雇了两个种地头和四个长工。种地头和长工内部分别有大头二头三头大鞭二鞭三鞭的称谓。大头指挥一切,种地头的名称盖源于此。如果农忙时雇用短工,则由地主和种地头分别雇请和管饭付酬,但数量须对等。种地头和长工的雇期通常为一年。每到中秋节,地里收割完毕,地主请种地头和长工一起吃饭,同时决定明年是否续雇。如果地主、种地头、长工三方都满意,雇佣关系自然继续;否则,只要一方不满意雇佣关系即行终止。据当地农民讲,这种经营方式的好处是,可由种地头筹划生产,地主比单独雇工经营省心。因为种地头是按成分粮,收成好坏直接决定他的收入,又有指挥长工生产的权力,就会自觉地督促长工搞好生产,而不会联合长工以怠工方式来对付地主。这种雇工经营方式也带有租佃制的某些特征,一如前述较为流行的二八种地。诚如有学者归结的,这是一种地主供给全部生产资料、准佃农只出劳力的分益雇役制(或称帮工佃种制)。种地头与地主是一种以租佃关系为主兼具雇佣关系的契约关系,长工与地主间则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
    
地权形态的表现形式是极其复杂的。在山东各县,有相当一部分小自耕农,除耕种自家土地外,尚有余力,即设法佃种或为地主佣工,以补原有土地生产之不足。自耕农兼佃农如土地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则尚须雇工经营。如在鲁南平原区、鲁东南山区的峄县、滕县和临沂县,有一种大佃,佃地在百亩以上三百亩以下,耕牛至少有二、三具(硕牛二头为一具,羸的不等),大车一辆,耕具完备,并雇有大领(农作时之领工者)。也有些大佃自充大领,但须深通农事,农作娴熟,方够资格,否则只有年出工资雇大领代疱(大领工资每年至多不过三十五元)。肥料完全自备,种籽与地主分出,不为地主服役,但遇婚丧除外。象这样的大佃雇用农工,甚或即具备了经营地主的身份特征。佃种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佃农,称为小佃,因耕牛、农具之缺乏,需要向大佃或地主借使耕牛、耕具,但须以劳动力作为交换条件,俗称以人力换牛力一般一户大佃名下有四户小佃(俗称小佃为打场拢的),这四户佃农,听从大佃或大佃的大领指使,耕耘收获,都要完了大佃的事,方才可以来做自己的工作。……也有些小佃在自耕的地主名下充当打场拢的。至于肥料、种籽,与大佃同,但地主无论何事,小佃均可任其驱使,名为出差(注:黄鲁珍:《鲁南临峄滕三县的租佃制度》,《东方杂志》324号,19352月,第88页。)这种小佃兼充打场拢的角色,在身份上即具有佃农与雇农合二为一的特征,不管其为大佃或为出租地主佣工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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