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佃与雇工经营的结合 租佃与雇工经营方式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在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上,近代山东的雇工与租佃经营形式有时是结合在一起的。一般在村地主对所在村落附近的土地多实行雇工经营方式,雇工又分长工和短工。短工多在农忙如收割时雇用,以劳动日计算,或给粮,或给钱,雇主与短工间表现的是较为单纯的雇佣关系。雇长工,情况则复杂些。如“东阿县之长工雇主只管食住,不给工资,而抽田地出产十分之一给长工,以为工资,邱县亦有如此者。”(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1934年8月,第353页。)这种雇工经营方式颇类似于流行山东各县的“二八种地”的租佃经营方式。“‘二八种地’虽似租佃,却非完全之租佃形式,种子肥料概由地主担任,农工只负耕耘收获之责。田地之出产地主得八成,农工得二成。而郓城县之农工,仅负耘获之责者,则得二成,若兼负耕种之责,须得三成。此种制度亦盛行于河南,有称之为‘拉鞭地’者。”(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1934年8月,第356页。)这种经营方式应看作是租佃经营与雇工经营的合一。 雇工与租佃结合程度更深的,是一种地主给长工土地使用权以代工资的经营方式,在临邑、郯城、长清、峄县、德县、金乡、平阴、恩县等地颇为流行。“此种长工,乃雇主给以田地若干亩,使其耕种收获,为其所有,以代工资。雇主有工作,雇工来服务,无工作则回家,亦有常住雇主家服务者。除给田地耕种外,尚须给房屋居住。然亦有不给房屋者。所给田地之亩数,大抵皆在壮农每年能耕亩数之百分之五十以下,间有超过百分之五十者,其在各省颇为稀少。”(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1934年8月,第335页。)所给使用权的地亩数额在不同的长工之间,因其劳动熟练程度不同也有差别,如“德县之此种佣工,当领袖工人者给田地五亩,非领袖工人者则给四亩”;而在利津县,则“雇主给佣工些许田地耕种,减低工资。”(注:费耕石:《雇农工资统计及其分析》,《内政统计季刊》第1期,1936年10月,第74~75页。) 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给长工,是雇工经营与租佃经营相结合的表现形态,而流行于鲁西平原地区的“种地头”制,则是经营地主出让部分土地管理权的一种雇工经营制度。朝城县(现为莘县朝城镇)即流行这种雇佣制度。该县位于大运河、黄河交叉处,与河南省毗邻,地狭人稠,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但地权集中程度尚不严重,县内大地主很少,小地主居多,一般有3顷地就算是大地主了。因此,地主土地极少出租,而是同时雇请长工和“种地头”耕种。长工由地主供给饭食住宿,按年支付货币工资。种地头在自己家里吃饭,也不拿工资,只在秋后分取二成或三成粮食,俗谓“二八(或三七)劈粮食”。种地头一般都是本村人,同经营地主关系比较密切。他每天到地主家里带领和指挥长工劳动,计划和安排生产。但他只干地里和场院的农活,不管地主的家务杂活,而长工既干农活,也要承担家务杂活。通常一百亩左右雇一名长工和一名种地头。县城西北15里的王庄,有地主王之政占地3顷,全部采取雇工经营。本世纪30年代初,他雇了两个种地头和四个长工。种地头和长工内部分别有“大头”、“二头”、“三头”和“大鞭”、“二鞭”、“三鞭”的称谓。大头指挥一切,种地头的名称盖源于此。如果农忙时雇用短工,则由地主和种地头分别雇请和管饭付酬,但数量须对等。种地头和长工的雇期通常为一年。每到中秋节,地里收割完毕,地主请种地头和长工一起吃饭,同时决定明年是否续雇。如果地主、种地头、长工三方都满意,雇佣关系自然继续;否则,只要一方不满意雇佣关系即行终止。据当地农民讲,这种经营方式的好处是,可由种地头筹划生产,地主比单独雇工经营省心。因为种地头是按成分粮,收成好坏直接决定他的收入,又有指挥长工生产的权力,就会自觉地督促长工搞好生产,而不会联合长工以怠工方式来对付地主。这种雇工经营方式也带有租佃制的某些特征,一如前述较为流行的“二八种地”。诚如有学者归结的,这是一种地主供给全部生产资料、准佃农只出劳力的分益雇役制(或称帮工佃种制)。种地头与地主是一种以租佃关系为主兼具雇佣关系的契约关系,长工与地主间则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 地权形态的表现形式是极其复杂的。在山东各县,有相当一部分小自耕农,除耕种自家土地外,尚有余力,即设法佃种或为地主佣工,以补原有土地生产之不足。自耕农兼佃农如土地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则尚须雇工经营。如在鲁南平原区、鲁东南山区的峄县、滕县和临沂县,有一种大佃,“佃地在百亩以上三百亩以下,耕牛至少有二、三具(硕牛二头为一具,羸的不等),大车一辆,耕具完备,并雇有‘大领’(农作时之领工者)。也有些大佃自充‘大领’,但须深通农事,农作娴熟,方够资格,否则只有年出工资雇‘大领’代疱(大领工资每年至多不过三十五元)。肥料完全自备,种籽与地主分出,不为地主服役,但遇婚丧除外。”象这样的“大佃”雇用农工,甚或即具备了经营地主的身份特征。佃种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佃农,称为“小佃”,因耕牛、农具之缺乏,需要向“大佃”或地主借使耕牛、耕具,但须以劳动力作为交换条件,俗称“以人力换牛力”。“一般一户大佃名下有四户小佃(俗称小佃为‘打场拢的’),这四户佃农,听从大佃或大佃的‘大领’指使,耕耘收获,都要完了大佃的事,方才可以来做自己的工作。……也有些小佃在自耕的地主名下充当‘打场拢的’。至于肥料、种籽,与大佃同,但地主无论何事,小佃均可任其驱使,名为‘出差’。”(注:黄鲁珍:《鲁南临峄滕三县的租佃制度》,《东方杂志》32卷4号,1935年2月,第88页。)这种“小佃”兼充“打场拢的”角色,在身份上即具有佃农与雇农合二为一的特征,不管其为“大佃”或为出租地主佣工均如此。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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