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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0:4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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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和启示 以中国大陆1949一1978年土地产权制度与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农业产出的相关性为研究对象,通过计量和统计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① 这是让一夏尔·波德(Jean-Charles de Borda)于1781年提出的一种表达偏好强度的方法。参见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9页。 (一)不同阶段的不同产权制度,对人们投入土地、劳动、化肥等生产要素的激励程度确实不同(剔出了一些该剔除的因素以后得到的结论)。这是直接影响。 (二)如果投入相同的或者可比的生产要素,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要素的利用率不同。这是间接影响。 (三)综合考察和分析各时间段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可以认为:“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较好的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下,能较大程度地激励各生产要素的投入,单位土地和劳动等要素对产出的贡献率也较高,从而使农业总产值高速而稳定增长。 通过以上对历史的分析,引发了我们多方面的思考.对我们思考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和演变方向的启示如下: 中国土地制度与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相关性,是非常值得研究的。1949年或者更早一些至今的中国大陆土地制度的变化,就非常具有研究的理论和实际意义。这种研究现在不是多了、透了,而是不够。本文只是在数据不太全面的情况下对1949—1978年间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了计量分析.但这种有限的研究对认识我国土地产权的历史、现状和思考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变革还是有重要启示的。历史上的“农民分散私有、分散经营”制度曾经短期内使要素投入及其利用率都有大幅提高。以保留农民土地私有权、自愿合作开始的合作化运动,却以土地公有(确切地说是公社所有)、公社统一经营结束,从非常有利于要素投入和农业增长开始,到使农业陷于危机结束。人们可能会作如下假设:如果合作化运动一直在保留农民所有权和自愿前提下进行,可能是一个理想的制度演进路径。但是历史不能假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安排已经是危机后不得不做出的“退让”了,这个时期平均的农业总产值增长率并不低,可是,要素投入后的利用率却很低,中国人民在较高的年增长率背景下一直未能解决温饱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集体统一所有、农民家庭分散经营”是中国大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其短期的重大作用已经被事实证明。但是其局限性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已经显现。它与1949—1952年的制度有类似:都是分散经营,农民都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产权。但是不同的是:那时农民有所有权,而家庭承包制下农民没有(尽管农民可能一定程度上有所有权幻觉,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所有权的权能和收益)。对这种产权矛盾或模糊的状况,黄少安曾经在1995年的一篇文章中有所揭示和解释——农民没有所有权,却能拿承包的土地人股、获得土地股权、分享股权收益,当时把这种情况称为“准土地股权”①。值得重视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农业中的股份合作制确实类似上个世纪50年代的股份合作制(1953—1958年间的前期).只是80年代的农民没有法律和实际上的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2003年实施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承包地以物权保护、允许转让,是否还是介于有无所有权之间?给农民一个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或有一定的所有权幻觉和现实,是否是现阶段可行的产权安排(中国特色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如果农民拥有现有土地的全部所有权,是否可行、有何利弊?对于这些问题,是需要认真研究后才能给与答案的.这可能需要重大的理论创新。就政策操作层面提出建议时,我们需要更加慎重.不过我们有理由认为(历史也可以告诉我们):保留所有权(哪怕是不完整的所有权或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实行自愿前提下的适度统一经营,走上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式经营,可能是中国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理想而可行的变革方向。 ———————— ① 黄少安:《从家庭承包制的土地经营权到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权”——理论矛盾、形成机理和解决思路》,《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附录: A. 关于农业总产值(y)的换算。农业总产值是本文计量中的一个重要变量,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么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河北省、 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4个省份中缺失了1949—1978年的农业总产值的数据,北京市缺失了1949—1956年、辽宁省和上海市缺失了1949—1951年、福建省缺失了1949年、湖北缺失了1966—1969年和1974—1978年、海南省缺失了1949—1969年、西藏自治区缺失了1949—1958年的农业总产值的数据.个别省份也缺失了农林牧渔业总产值(y1)的部分数据. 由于资料中已经给出了缺失数据年份的相应农业总产值的指数值,所以本文在分析中对部分重要的农业总产值数据,根据相应指数进行了换算。但是由于资料中所给农业总产值和指数指标间,进行换算也会存在误差(据有关统计部门的解释,是国家对各省份数据宏观调整的结果),所以本文对部分缺失的农业总产值,进行了尽可能少的换算。对估算后误差较大的样本点,在尽量不影响计量分析的情况下予以舍弃. B. 关于化肥施用量的换算.对于各省份某个时期缺失的化肥使用量数据,本文结合相应年份全国化肥施用量、全国化肥产量, 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化肥产量和本地区化肥施用的变化规律,运用相应的方法对化肥施用量进行了换算.全国化肥施用量、全国化肥产量的有关数据和分析如下:
表中所列数据中全国化肥产量和用量均来自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个别化肥施用量数据缺失,使部分“用量/产量”和“今年用量/去年用量的比值”数值需要估算.对各省份化肥施用量进行的估算,主要依据其当年的化肥产量,尽量保持各个省份数据的有效性.在这个前提下,同时对有部分化肥施用量点数据的情况,根据其省份化肥施用量已有数据的规律进行了折算;对化肥施用量无典型点数据、且数据序列缺失较多的情况,主要依据全国化肥施用量的部分规律进行了折算。 C. 关于农业机械总动力的估算。下面表中,对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给出的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 (单位:万千瓦)、年底大牲畜头数(单位:万头)数据进行了计算(仅有典型点数据,并没有完整的时间序列数据)。其中农业机械总动力/年底大牲畜头数的比值,是根据一头大牲畜相当于0.7马力 (一马力相当于o.735千瓦)来换算的,这样一头大牲畜相当于0.5145千瓦的农业机械动力数。这种换算比例由国家统计局建议采用,见于林救夫著《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第10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1月第l版。
本文在计量分析中,将年底大牲畜头数近似估计为当年的役畜数,并将农业机械总动力与之归并在一起,作为生产性投入进行计算。从上表中,可以看出1952年的农业机械总动力数相对于年底大牲畜头数,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中国大陆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主要是在1970年以后展开的。 因此,对部分省份缺失的1952年农业机械总动力数,本文将其数值估算为o(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个别省份拥有的1949—1952年农业机械总动力的数据,数量级十分小).考虑到农业机械是一种耐耗品,不会因一次性投入而消失,所以参照全国增长的趋势,各省份的农业机械总动力也会出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对于拥有较多典型点数据的省份,本文对其缺失的农业机械总动力数值直接进行了估算。对于缺失农业机械总动力数据较多的省份,考虑到资料中给出的全国相关数据也是点数据的情况,所以又根据下表进行了换算:
说明:个别省份数据的换算用如下方法,先用省际农作物播种面积除以全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得到一个百分比,再用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乘以这个百分比。在得到各省市自治区上述相应年份的农业机械总动力点数据后,根据原来已有的部分数据,换算得到其它数值。 D. 关于乡村从业人员数据的换算。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有部分省份的乡村从业人员数据缺失, 由于在1949—1978年间中国大陆乡村中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并不发达(中国大陆的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产业主要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 乡村从业人员主要指的是乡村在第一产业中从业的人员,所以从业人员按照产业划分,第一产业中从业人员数量十分接近乡村从业人员数。对于部分省份缺失的乡村从业人员数据,本文用第一产业从业人员进行了近似替代。个别省份还出现了上述两个连续数据均缺失、只有乡村从业人员或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点数据的情况,本文用各省份农业年底总人口的增长比率作为依据,推算出了相应年份的乡村从业人员的数值. E. 关于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换算。湖北省、河北省和浙江省等3个省份缺失了部分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数据,本文根据各省同年的粮食面积的变化率为依据,对部分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进行了换算。 参考文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王琢、许浜:《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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