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意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放任主义倾向。要改变这一状况,提高乡村干部和群众的素质,使之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对乡村干群的教育、培训固然是一个有效手段,但从根本上说,则是要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乡镇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为乡村干群政治素质的提高提供制度实践的课堂。
注 释:
①参见徐勇:《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②参见贺雪峰:《论理想村级组织的制度基础》,《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③参见白钢:《中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平议》,《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④干部利益群体是指“在国家生产及行政管理领域享有被赋予的决策权、管理权等相应的特殊权力及其地位的领导干部这一层”。见张琢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04页。
⑤参见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问题》,《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4期。
⑥参见贺雪峰:《论现行村级组织制度创新的策略选择》,《中州学刊》1998年第3期。
⑦参见贺雪峰:《村级组织制度安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及其原因》,《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4期。
⑧林平:《农村出了一个权势阶层》,《广角镜月刊》(香港),1999年第1期。
⑨参见曾军:《村委会准政权化设想初探》,《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5期。
⑩参见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课题组:《村级组织建设研究》第43页。
⑾参见李连江、熊景朋:《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二十一世纪》1998年12月号。
⑿参见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1997年8月号。
⒀张静:《梨树县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二十一世纪》1988年12月号。
⒁ 参见唐鸣:《对农村基层政治关系中两个问题的探讨》,《社会主义研究》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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