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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5:3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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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用地征用上,法律上的规定是笼统的,给农民以“适当的补偿”在操作中没有一个标准的参照系,有的地方政府往往将土地补偿费用压低,并且在土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始征用土地,使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难以妥善安置。因此,国家一定要规范土地转让过程中的价格形成机制,大幅度提高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 3、要保障农民土地使用关系变更中的谈判权。农民在土地使用关系中谈判权的缺失是他们的土地财产权屡受侵害的重要原因。首先,要从法律上保障农民的土地谈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这种权利。其次,要切实实现村民自治,使乡村基层组织替农民说话。第三,要提升乡村农民组织化程度,让农民在法律的许可之内建立自己的组织,解决农民谈判能力缺位的问题。 六、完善农村基本的义务教育制度 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当严格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落实。据我院对海南省3个乡镇“农村适龄学童和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教育情况”的调查表明,小学教育程度者占37.5%,初中教育程度者占45.7%,高中教育程度者占15.5%,文盲占1.3%。这说明,有些农村地区九年制义务教育还远没有实现。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1、中央财政要大力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在农村义务教育总投入中,财政预算内教育投入严重不足。1994—2000年,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的比重为57.7%。从各级财政教育投入分配格局看,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基本摆脱了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大部分。这说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太少,实际上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承担了主要责任,这一方面导致相当多地区的县、乡财政难以支撑,严重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导致农民的教育负担过重。 2、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尤其在当前我国的教育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多种形式的社会助学还能够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要大力倡导。 3、要赋予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权利。在传统城乡分治的政策框架内,城市教育体制事实上将农民工子女排斥在城市教育门槛之外。城市学校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对农民工子女收取比城市学生多得多的额外费用,而农民工的收入本身就很低,无法保证其子女在城市正常读书。要尽快取消一切对农民工子女有关教育方面的歧视性规定。 七、要确保农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近些年,由于农村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农村经济纠纷的增多,对农民人身伤害和侮辱的事件屡见不鲜。保障广大农民的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各级党政机关有责任在这方面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1、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对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人要实行党纪国法的制裁。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甚至执法部门,无视宪法的尊严,对农民和农民工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擅自对农民进行禁闭、肢体残害、侮辱等做法。有的乡镇干部还与地方流氓恶势力相勾结,共同对付那些“不听话”的农民。这些做法将基层政权推向了农民的对立面,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某些乡镇干部和执法人员有恃无恐侵害农民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绝不仅是“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的问题,而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绳之以法。应尽快建立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机制,比如农民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确保农民有能力、有渠道依据法律对这种现象进行申诉和控告。要纠正各级政府中与宪法和法律本意相抵触的惯例、规章制度和做法。要坚决查处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案件,保护农民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实现基层政权民主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乡镇人大的职权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从目前许多地方农民人身权利受到基层政府侵害而无人问津的情况看,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尤其是监督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个别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唯我独尊,民主与法制观念淡薄,乡镇人大实施监督的环境欠佳;部分乡镇人大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要切实改进乡镇人大的工作,强化对乡镇权力运行的监督,摆正人大和党政机关的位置,实现基层政权民主体制创新。 3、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与此同时,要尽快在农村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八、要保障农村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 1、给农民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保障的主体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以医疗和教育为例,公共卫生和基础教育作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提供。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经济与公共卫生、教育发展水平上存在着严重的差异,贫困地区县、乡两级政府财力十分有限,财力集中于中央财政和省级政府。中央政府有义务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和义务教育的发展。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是保障的最重要条件。 2、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农村的基本公共产品要逐步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国家已有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要修改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还要细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逐步加快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如:农村公共卫生条例;农村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保障标准。 3、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农村公共产品的具体执行者。适应农村改革新阶段的需要,要加快乡一级政府改革,以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提供组织保障。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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