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争中,可以获得本体性的安全感。自然村内,相互熟识的每个村民一同参与到行政村的派性斗争中时,它更象是为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赤裸裸的个人好处在行动。相互熟识的人们相互鼓励和支持,会创造超出村庄社会中的理性算计和行动来。村委会选举时,投票因此理直气壮,村务决策时,表态因此旗帜鲜明。 也正是有了自然村及村庄派性斗争焦点人物其他各种特殊关系的组合,构成了派性斗争双方的基本力量,没有这种基本力量,完全是利益许诺,很难形成派性斗争的理由,特别是派性斗争可以延续的理由。
若以地缘或业缘等关系组合起来的基本力量足够有力而稳定,这种基本力量事实上就变成了不是围绕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围绕某一种共同的利益的新生力量,事实上就是形成了派系这样一种远较派性稳定的力量。派系之争在台湾乡镇长选举中十分普通,但派系一般是较行政村这一半熟人社会更为庞大社会比如乡镇社会的产物,因为在乡镇这一层面,派性这一依赖个人关系形成的组织力量,已没有能力主导选举过程。派系是较派性更为稳定的力量,也是更为结构化的力量,它是在超出半熟人社会的选举中,政党结构还没有形成时,产生的一种替代结构,派系以若干乡村精英和他们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结合为基础,在派系的运作中,乡村精英是重要的,但派系并不因为某个乡村精英的退出而解体,因为派系已形成了次生的领导结构,可以完成内部的领导替代。 一句话,派性与半熟人社会存在亲和关系。
2、派性斗争的两种表现
一般来说,派性斗争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种形式是在任村干部与在野村庄精英的斗争,一种形式是在任村干部这间的斗争。
在任与在野两派的斗争,大多数时候是围绕村庄权力进行的。一派在任时,另一派不满,不断上访告状,拉拢村民,或直接对抗,使得在任村干部工作不能开展,村庄秩序无法维持,而不得不中途下台或在新一届选举中落选。在野派上台后,下台的一派也会上访告状、拉拢村民,或直接对抗,使得当上村干部的原来的在野派同样无法开展工作,村庄秩序得不到维持,最终,相互斗争的两派,要么是两败俱伤,要么是一方退出,要么是达成妥协。无论是哪一种结果,派性斗争都会改变形式,或者派性斗争消失,或者派性斗争的主要当事人退出村庄政治的舞台,而新的派性斗争的首领上来,将派性斗争的习惯(仅仅是习惯,而不是以前的派性斗争中两派的分派结构)延续下去。
在任村干部之间的派性斗争,大多数时候是以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中心展开的,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矛盾,既与当前有关制度规定的模糊有关,也与村庄社会的现状有关。他们闹矛盾时,若分别在村中援引不同的关系和村民力量,这种矛盾就以派性斗争的形式表现出来了。有矛盾的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都会充分争夺村民的支持,村委会选举成为这种争夺的焦点。村支书不会喜欢一个总是与自己闹矛盾的村委会主任,他在村委会选举中暗中使劲,以将不喜欢的村委会主任选掉,或防止一个他不喜欢的人选为村委会主任。而为村支书所不喜欢的人总会充分调用自己的关系资源以能当选。他若当选,他当然不会与村支书善干罢休,他会利用他是村民选举上来的合法性,以村委会法人代表的身份向村支书挑战,村支书动员起自己的支持者应战,这样,派性斗争便在村干部中延续下来。而若村支书所不喜欢的人落了选,这个落选的人仍然有可能组织起自己的支持者来挑战村支书和当选村委会主任的权威,他们拒绝配合村里的工作,寻找村干部工作中的漏洞以攻击之,这就将在任村干部的派性斗争延续到在任与在野之间。而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也并不一定仅仅村支书支持自己当选就感恩戴德,他当村主任不久,就可能发现自己与村支书代表利益的不同,支持群众的不同,处事方式的不同,所有这些都有形成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矛盾的理由,这种矛盾发展下去就构成了以在任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为首的两派斗争。
显然,抽象从派性斗争的表现上,看不出派性斗争有何规律。派性斗争有没有发生的规律或派性斗争的村庄基础是什么?前述讨论的答案事实上是有的,这就是村集体资源状况。无论是以在任村干部为主展开的派性斗争还是以在任村干部和在野村庄精英为主展开的派性斗争,都是村集体资源越多的时候(特别是意外的、轻而易举得到的村集体资源),派性斗争越激烈。村委会选举及村支部选举,则为这种激烈的斗争找到了恰到好处的表达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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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吴重庆:“村治及其本土资源”,《东方文化》2001年第3期。
[2] 参见仝志辉:“村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社会学研究》2002第1期。
[3] 参见贺雪峰:“乡村选举中的派性与派系”,《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4期。
[4] 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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