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次的组织单位;官府为了方便,通常以十进制和居住范围编制单位,但贯彻下去却不得不适应宗族的户口状况。例如,清朝实行的保甲制的“牌”是以十户为单位,但到了乡村却可能是同一宗族的十几户人家,且不一定居住在一起。在较为封闭的乡村社会,官府任命或认可的保甲长,也一般是宗族领袖。根据片山冈的研究,在珠江三角洲,相当于里甲的图甲制划分与宗族中的宗、门划分完全重合,国家通过宗族组织征收赋税(片山冈,1982年,《清时珠江三角洲的图甲制:田赋、户籍与宗族》,《东洋学报》,第63卷,第3-4期27页)。这种政治制度安排利用了既有的信息传播渠道和社会认同关系,显然可以降低政治活动的交易成本。在宗法力量尚强大的时候,国家政权要完全替代宗法统治,可能是愚蠢之行。二、三十年代,国民政府推行5家为邻、5邻为闾的“闾邻制”,然而,“由于横征暴敛和强行专制,国民政府建立以户为统治基础的努力收效甚微,而且,由于切断宗族与乡村政体的纽带,使新的村政权失去旧有的文化网络中的合法性,同时,国家政权也堵塞了一条传达其旨意予乡村社会的渠道”(杜赞奇,101页)?br>> > 乡村社会的宗族械斗常为人们所关注。宗族械斗肯定会破坏乡村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的局部不稳定,但是,宗族械斗本身一般不会导致全社会的混乱;械斗发展到极端时的调停常常要借助官府的力量。宗族械斗不可能是传统乡村社会经常性的现象,否则,传统社会不可能延续几千年。只有在乡村宗法关系受到干扰,旧的利益均衡被打破时,宗族械斗才可能发生。现代社会的利益关系不断发生被动,利益冲突并不常以械斗方式来解决,而宗族冲突为什么会导致械斗?这是一个有趣且应当回答的问题。 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中,交易内容简单,利益关系也简单;道德认同可以调整利益关系,但道德认同缺乏强制力量;而根据本论文第二章的分析,一个社会的强制力或暴力的不可缺少的。暴力的实施是需要成本的,实施秩序化的暴力的成本更大。在前现代化社会时期,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实施秩序化暴力的成本大到足以让国家政权放弃这种努力。国家政权的暴力主要是对付大的社会动乱和抵御外国侵略。这样,替代国家暴力的是宗族的暴力。在一般情况下,宗族暴力只是一种潜在压力,可谓之暴力潜力。在宗族均衡关系的背后,便存在暴力潜力这个变量。所谓利益均衡关系的破坏,意味着乡村社会的某一宗族提出了重新界定宗族间财产权利边界的要求,也意味着向对方的暴力潜力挑战。如果这种挑战导致用谈判方式建立新的均衡,械斗便可避免,否则就会产生械斗。如果没有官府力量的介入,或介入不力,宗族械斗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尤其在械斗宗族双方人数接近的情况下更会如此。 宗族间利益关系发生变化,并引起宗族械斗的原因,一是宗族人口数量发生变化,直接导致宗族暴力潜力的均衡受到破坏;二是商品关系的扩大,新的获利机会出现,使宗族间的经济实力的对比发生变化;三是官府力量的介入,造成乡村社会生活的新的不确定性,使宗族成员的行为预期发生变化。在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这三种变化常常周期性出现,导致乡村社会的周期性不稳定。近代中国社会的宗法关系逐步瓦解,这三方面的因素持续存在,更使中国乡村社会进入长久的不稳定时期?br>> > ?br>> > ?br>> > 参考文?br>> > 费尔巴哈,1845 《宗教的本质》,《十八世纪----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57年?br>> > Yang,C.K.1967:《中国社会之宗教》,伯克利,加州?br>> > 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1933年,北京?br>> >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1936年,第一卷,上海,1166页)?br>> > 《资治通鉴》,卷五十?br>> >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1981年,东京?br>> > 《礼记》,《四书五经》,中国书店版?br>> > 罗伯特.F.墨菲1986年《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商务印书馆1991年?br>> > 《论语》,《诸子集成》,上海书店版?br>> > 加里.S.贝克尔1981年《家庭经济分析》,华夏出版社,1987年?br>> > 米罗诺夫,1984年,《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8年?br>> > 杨懋春,1945年,《中国的一个村庄:山东省台头村》,纽约?br>> > 杜赞奇,1988年,《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版,1995年。  > > 普雷斯顿.詹姆斯、杰弗雷.马丁1981年《地理学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br>> > 梁漱溟,1949,《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br>> > 樊纲,1994年,《中华文化、理性化与经济发展》,《经济文论》,三联书店,1995年版?br>> > C. 阿尔塔莫诺夫,1954,《伏尔泰传》,商务印书馆,1995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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