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腐败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实践证明,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有人为了个人利益或地方利益进行信息封锁,阻止新闻媒体的报道。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张宝明说过,从近年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所揭露出的大量情况看,几乎每起特大事故背后,都与某些腐败现象有联系。[11] 信息公开是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不当行使的重要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政府机关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信息公开,避免暗箱操作或腐败现象。通过赋予人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的权利,可以使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机制更为丰富,在传统的上级行政权力对下级行政权力的监督之外,以信息公开形成社会对行政权利的监督。信息公开,腐败自然失去了滋生的土壤。[12]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将开创新局面 在2005年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早在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为近期制度建设的重点。2003的4月16日,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相继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 目前,从我国政府机关的公开制度及具体做法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广泛。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二是公开形式不够规范,缺乏较为严格、完善的法律制度。三是对于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基本上没有法律救济手段。 [13] 据媒体披露,2004年5月31日,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完成。这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法规出台后,将为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化的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的一条的重要原则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者周汉华教授解释说,“只要没有规定不得公开,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中,如果发布了不真实的信息、阻碍信息的发布,就会构成渎职,信息公开条例对此作了规定。如果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构成国家赔偿,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媒体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政府机构公开某些信息,政府机构不能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向新闻工作者提供有关新闻事件的真实材料,媒体可以对突发事件中故意隐报、谎报的官员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保证公众知情权,并有利于各方面力量协同行动,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据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介绍,在《条例》总共七章四十六条中,专门辟出了两章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致划出了一个属于保密范畴的政府信息。其一是《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如《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信息。其三是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其四是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其五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其六是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其七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15] 这意味着,除了保密的信息,其它都是必须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将使政府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和其他机关的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应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同时也应注意汲取国外的经验。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采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实践都能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地方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公布,将有利于扩展媒体的报道空间,有利于扩大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保持良性运作。 注释; [1] 《洪水突袭四川》,《经济观察报》特别报道版,2004年9月13日, [2] 冯颖平,《及时、准确、有效——谈突发事件的渐进报道》,出自中国新闻研究中心,http://www.cddc.net/xuexi/7.htm [3] 《新闻法规须知》第30-32、33-34页,学习出版社1994年版 [4] 本文所引法律、法规条文,均见中国法库网 [5] 《政府必须告诉我们什么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06月05日14:14 [6] 刘恒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P2 [7] 张明杰著,《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P11 [8] 韩大元,《试论行政机关公开公共信息的理论基础》,载《河南政法管理墙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9] 陈力丹,《对以往重大信息发布指导观念的反思》,北京.在“‘重大突发事件下的社会调适与传媒应对’学术研讨会”的发言,2003年7月12日 [10]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月版。第959页 [11] 《特大事故几乎都暗藏腐败 国务院官员评价舆论监督》,中国青年报,2002年3月27日 [12] 张明杰著,《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P211 [13] 马红,《论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理论研究》,2003年第2 [1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热点》,2003年5月14日,http://www.yfzs.gov.com/ 依法治市综合网 [15] 王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遇难题》,新华社,2002年9月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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