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建立在这一社会形态之上的当代福利体系离不开当代版权业。 然而,应当看到,无论在实践,还是理论上,当前国际版权保护体制仍然离完成转型期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有关美欧新版权法的争议远没平息,如何在新版权保护体制中保障使用者合理合法的权利,如何防止版权拥有者滥用权力权利,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增长开发中国家(如中国)与经济衰退、停滞、落后国家在版权贸易中的关系,等等,这类问题还层出不穷。布朗教授就指出美国千禧版权法案相当尖锐地暴露出一系列严重问题 [36]。 结合美国千禧版权法案颁布以来的实践,应该检讨其存在的几大问题: 其一,反规避原则及其措施使得使用者博弈空间过分狭小,至少在法理原则上,个人很少有可能利用规避技术处理自己的私人信息和在无限广阔的网路世界从事活动,这有害于创造性。同时,对社会、国家、产业界发展而言,这一原则并没解决好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垄断的关系问题。研究证明社会消费群体早就感到音像制品价格昂贵,核心版权业盈利过分 [37]。 其二,表达自由受到威胁。利用规避技术,人们可以传送或接受合法获取的作品,然而在此法案之下成为非法,诸如,DeCCS软件可以用来看合法获取的DVD,现在属于非法;俄国一个作者发明一项软件,可以用于将Adobe电子书转换成更方便的文件形式,因此被监禁数月;普林斯顿教授菲尔顿及其研究小组因研究跟音乐工业有关的全球信息系统而受到业界威胁。表达自由是基本人权,对于知识与技术发展、审美、教育等意义极大,事关社会的良知与活力。如果不能有效协调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那么当代版权保护体制就不可能顺利转型。 其三,隐私权处在危险中。隐私权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石之一,视听业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极大拓宽了人们的隐私空间。而在此法律之下,人们发现他们在网络空间的隐私受到侵犯,微软等一些大公司所开发的某些软件就是如此。 其四,文化多样性面临风险。社会与国际间文化交流有可能变得更困难,这无疑不利于文化多样性。 其五,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衰退、停滞、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更难方便而又廉价地利用世界知识产权,这不仅加剧它们跟发达国家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贸不平衡,而且有可能遏制其社会的全面进步。 竞争与垄断、创造性与多样性、表达自由与隐私、全球化语境中区域、国家、地区间的互利互动等,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代文明社会的整个基础,而且根本上影响到当今世界全球化进程及其合理合法性。美国千禧版权法案在此发生严重问题,因此,不仅引起很大争议,其后续法规《诱导法案》2004年在国会遭遇否决。欧盟版权保护指令虽然比美国更顾及版权使用者,但基本上还是过分向业界严重倾斜,其后续法规《强化知识产权指令》对此不得不加以修正,虽然如此,问题还在。 由此可见,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转型的艰难性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深刻的矛盾性: 就其目的而论,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的新原则与制度安排立足版权保护,同时兼顾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既包括公平,也注意到了公正,以此适应数字网络新环境,鼓励竞争与创新,促进经贸自由化,保证与刺激当代版权业进一步发展。而版权业的持续发展,将有利于在物质形态与文化内涵上扩大人们言论与隐私的空间,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产权保证与物理条件,增强全球文化交流,推动地区、民族国家、国际文化多样化发展,保障世界经贸发展秩序,促进全球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在相当大程度上,版权业跟当代知识经济社会、信息社会、大众文化社会、不断趋于福利化的社会休戚与共。就实际效果而论,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转型正处于激烈的博弈期,现在情况还不明朗,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盗版浪潮的作用,效果趋强很有可能,与此同时,愈来愈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全球诸多层面的多方呼应。 但是,另一方面,人们的深刻疑虑和激烈争论不仅不无道理,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化,有了愈来愈多的证明。一定意义上讲,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的新原则和制度安排处在进退维谷之中,存在威胁个人与社会创新、遏制竞争与多样化、加强版权业(尤其是大公司)的垄断倾向、妨碍言论自由与隐私、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与经济衰退、停滞、落后国家经贸发展的一面,其关键是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关系处理的失衡。 对此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转型过程中进退维谷的时代矛盾,高呼盗版有理,这属于无政府主义的民主,而不是兼顾自由的民主,缺乏公正性,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与世界仍然具有基础意义的公平性。从资本霸权的批判视角研究问题,仍然是一种有相当价值的学理取向。因此,席勒教授之类有关数字资本主义通过版权霸权控制信息的研究不容忽视 [38]。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研究版权与盗版问题上,坚持认为有一个恒定的全球资本主义结构而无视可能影响或决定网络的中间地带和地方的特殊性与不规则性,这是十分不负责任的看法。”[39] 保护版权,反对盗版,这成为普遍共识问题不大。困难的是,在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转型时期,如何在全球各主要层面协调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如何平衡用户利益与保障创新者之间的关系。 在讨论19世纪中叶迄今传播政策三次范式转型问题时,库仑伯格与麦奎尔二位教授注意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第三次传播政策范式正在建构之中。他们认为新的传播政策应该体现三个核心概念, 即“传播自由”、“接入”、“管控/可问责性”,并指出:“未来政策中的管控要素需要一个恰当的定义来说明其正当性,该定义既要包括公共利益,也要涵盖私人或个人权利,同时还要与自由传播保持一致。”[40] 这是一个可以作为当代版权体制转型规范的概念,比较合理。要做到这点需要存在与保持一个多元权利并存的格局,而这既有赖于法制体系在多方博弈中自然形成,又有赖于一个强大的以消极自由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同时也有赖于积极参与政治但具有慎议理性的公民精神。盲动、非理性、无政府、违法等将严重破坏体制转型,殃及社会。近年欧美新版权法,之所以还能较为适度演变,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此社会与文化精神语境中,多方权利保持较大的理性博弈空间。推而论之,在全球化的视野中以此讨论民族国家与超国家力量互相合作与博弈的范围,从而在世界经贸、政治、社会、文化新秩序形成过程中,探讨国际版权体制转型之路。 最后值得指出的一点是,国际学界在讨论此一问题时,一般对业界倾向于批判,库麦二位教授亦然。但是,在此问题上,应当更多些现实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保障当代版权保护和加快其体制的有效转型,从而巩固和壮大当代版权业,这是一个基本前提,所谓“发展是个硬道理”。在此前提下,关键是在竞争性精英主义语境中保持多元权利有序博弈,其道理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已有相当深刻的论述。 注释; [1] A.Giddens , The Consequences of Modernity . Oxford : Polity Press . 1990 [2] 齐格蒙特·鲍曼著:《全球化---人类的后果》,商务印书馆,2004年 [3] 简·阿特·斯图尔特著:《解析全球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4] John Flow ,“Public Domain and the New World Order in Knowledge ” , Social Semiotics 19 , no. 2 ( 2000 ) : 173-185 . [5] Shujen Wang , Recontextualizing Copyright : Piracy , Hollywood , the State and Globalization . Cinema Journal 43 . no. 1 , Fall 2003 [6] 郑涵文:《当代西方广播电视体制商业模式研究》,《上海大学学报》,2002年第四期 [7] C.W.Thomsen ( ed ) Cultural Transfer or Electronic Im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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