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指出:世界范围盗版已经从2000年的37%上升到2001年的40%,软件业由此损失110亿美元。《2001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报告》说:全球盗版软件价值约118亿美元。 《2002年Ipsos-Reid报告》、《2001年Parks Associates 研究报告》和《2000年Pew互联网项目报告》认为:在美国,12岁及以上的人口中有4150万从网上下载音乐,18至24岁人口中占81%,25至31岁人口占62%。国际软件与信息业协会2001年报告《是不是每人盗版吗?》,通过对1004位商界人士的抽象调查表明:21%的人承认下载数码内容;81%声明不会去违反版权法;48%同意,每个使用网络的人都做些违反版权法的事;61%声称不会不经许可分享下载的软件。(这调查透露出人们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大多数人认可盗版违法、不道德;另一方面约有一半左右的人实际上盗版过)[20] 。 国际商业软件贸易联盟2005年10月5日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今后5年全球电脑软件盗版比例,将从现在的1/3提高到2/3;2003年全球盗版软件288亿美元,今年327亿美元。 [21] 作为全球最大的版权国,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盗版遭遇具有典型性。在对外贸易中,美国版权业的损失集中在核心版权业,主要包括影视、音响制品、商用软件、娱乐软件、图刊等;区域涉及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亚洲、拉美和东欧等;影视、音响制品、商用软件、娱乐软件、图刊五项损失,2003年132亿4510万美元,2004年133亿5660万美元 [22]。 中国的情况亦不容乐观。据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中心联合中国软件协会2005年发布的《中国软件产业调查报告》显示:盗版导致中国软件产业结构严重失衡,尤其是我国软件企业锐减 [23]。 《时代》欧洲版报告说:贩卖可卡因的利润是100%,而生产或销售盗版Microsoft’s Office2000的利润高达900% [24]。 值得指出的是,当代符号经济本身并不一定导致如此汹涌澎湃的盗版,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版权的制度安排起了关键作用。伯尔尼公约等现代版权保护侧重于防止和打击对版权的直接侵犯行为,而当时盗版需要通过工业化与商业化的基础设施(诸如工厂与商贸公司等)来完成,成本很高,也不方便,而且目标明显,易于打击。最近十年数字技术及其设备的普及,加之以多媒体与互联网整合为特征的传播体系的日趋成熟,从技术上讲,个人盗版成本几乎趋于零。在符号经济中,个人以及个人间的非商业性盗版在盗版活动中愈来愈占绝对的高比率。这类盗版活动高度分散、隐秘、快捷、人数巨大,诉讼成本异常浩大,而且取证非常困难,即使胜诉,基本上也无收益。在一个亿万人拥有可能用于盗版的个人设备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时代,仅仅针对具体盗版行为进行起诉,这在经济与技术上已经变得几乎不可能了。在此体制下,盗版盛行也就是可想而知的了。 因此,盗版是当代版权业,尤其是核心版权业体制危机的集中表现。当代版权业体制亟待变革,这一变革至少是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业体制历史性转型的关节点之一。然而,困难的是,这涉及企业经营方式、法律、政府、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而且是现代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结构及其理念,诸如科技持续开发、产权关系、隐私、表达自由、政府管制形式、文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 三、盗版治理态势:美欧最新版权法 盗版主要存在于三大层面:生产、流通、消费。在欧美社会语境中,对盗版从消费方面进行控制,不仅成本极高,而且难于举证;通过政府严加管制生产领域,其将严重挫伤经济的微观层面,从而可能打击整个经济活力,副作用极大,更重要的是没有合法性;相形之下,从流通入手比较合理,以伯尔尼公约等为基础的现代版权体制正是如此,但其注重盗版行为的做法,正如上述,这在今天很难奏效。 欧美最新二大版权法在体制转型上的特征在于由偏重惩治盗版行为,向注重禁止盗版规避技术与设备。也许可以这样比喻:伯尔尼公约等正好比主要针对用刀杀人的行为,而欧美最新二大版权法不仅如此,而且将拥有和销售刀以及传授用刀知识都定为犯罪。这预示着当代此一领域历史性转型方向,应当引起国内政界、业界、学界的高度重视。 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先生在1998年10月28日签署通过的,其根本目的是使美国版权法顺应数字网络新环境,建构一个能够安全传播与使用版权所有内容的数字网络,营造版权经贸的良好市场机制,遏制直接或间接利用数码技术与互联网从事商业和非商业的经营活动,确保技术持续创新,同时让人们习惯和合法地“在互联网上获取电影、音乐、软件以及美国那些富有创造性的天才们版权所属的作品。”[25] 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的最大特征,是直接对可以用来突破版权保护措施的技术(即所谓规避技术)及其设备进行限制。在美国众议院通过这一发案过程中,众议院商业委员会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它的基本结论就是:“数字环境是对版权所有者的最大威胁。因此,有必要建立保护措施,以反对侵犯设备的开发和利用。跟通常情况不同,数字技术使得盗版的再生产和传播易如反掌,而且不费分文。技术进步了,我们的法律也要与之保持一致。” [26]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政策思想,一方面保护版权所有者利用技术保护其所属版权,另一方面禁止以技术非法规避版权保护技术(诸如非法解密软件等)。 正如法伦别克教授指出的那样:“技术不仅是对版权的一种威胁,同时也可以被用来保护知识财产。劳伦斯·莱西让我们注意到电脑空间中版权和技术(或用莱西所的话说,编码)之间的模糊关系。”强调数字技术不仅是对版权的威胁,也提供了一种新的和非常有用的版权保护方法,“此种划分十分重要” [27]。 从这一视角可以看到,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承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二大条约的基本原则 [2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其任务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它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最重要的制定者。进入20世纪90年代,鉴于全球信息化及由此导致的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失衡的严重状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二项立法,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音像制品协定》。这二项法规不仅将全球信息网络空间包括进版权保护范围,而且规定加密侵权和规避版权保护属于非法,并确认信息服务供应商与电话公司(版权作品的传播者)应承担的责任限度。这些内容大大拓展了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空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必须依此协定建立民族国家相应法律,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是世界上首部据此原则设定的版权新法,大大细化并有力强化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二项新立法。 这集中表现在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三大禁令上: (1) 有关规避技术:禁止通过对版权保护技术的规避来获取未经授权的作品; (2) 有关存取设备:禁止开发破坏存取控制技术的技术、制造此类产品或提供此类服务; (3) 有关复制设备:维护受版权法案保护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禁止开发或传播利用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 这三大禁令适用于个人、团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的宗旨突出的是促进电子信息商贸和保护知识产权,但也包括了平衡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的相关条款,并且规定了一次列免责条款,所涉及的范围也相当广泛,诸如在非营利机构、软件开发、加密研究、安全测试、个人身份信息确认、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许可的个人活动等方面都设置了一些免责条款。然而,由于此一法案版权保护重点实行了“由使用管制到技术/存取管制” 的体制转型,总体上和实际效果是重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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