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公众有从新闻传媒获知信息权利的内容。例如,1993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中指出,“这种做法不仅干扰了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新闻节目的完整播出,扰乱了电视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电视新闻的整体形象,也侵犯了观众收看电视新闻节目的正当权利”。 [10] 该文件所说的“收看电视新闻节目的正当权利”,可以说是对公众通过新闻传媒获知新闻的权利之表述。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10月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又在1999年1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有关检察事务。再如,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发出《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国务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作出了规范。该文件并重申:新华社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新闻等重大新闻,并采取措施保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台和中央电视台同时发出。[11] 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我国健全和发展了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并从1983年开始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近年来,我国政务公开、透明化在实践上有了长足的进展,在理论上得到了学术界的认真探讨和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学术界从满足人民的知情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加强公民对于权力的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社会解决公共问题、处理突发事态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突发性负面事件的负面效应等一系列方面,阐述了信息公开的意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正在加速。目前,在上海等地,市民可以在一些邮局、书报亭等场所领取市政府公告。政府信息的公开比之以往迈上了一个新台阶。2002年5月,有关机构受国务院委托,起草了我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专家在相关访谈录中谈到了条例草案坚持六大原则,[12] 即: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不收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和救济原则,权利原则被列为第一条原则。2002年岁末,广州市出台了我国内地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法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宣布2003年1月1日起实行;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了1月1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宣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北京市发布了由北京市信息化办公室起草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04年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发布了《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这些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都体现了权利原则,都指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知政府信息。 上述事实说明,伴随着我国政务方式日益走向公开透明和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不断加强的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以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践正在发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难点。根据新华社2002年9月24日的报道,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工作就遇到了一些难题,如行政复议怎么做、政府“工作秘密”如何界定、发生争议怎么办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将需要在继续研究和探索中发展。在目前世界范围政治民主化进程加速的国际大背景下,在我国高度重视保护公民权利和推进人权事业的形势下,我们相信我国将会深化对“知情权”的认识,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而新闻媒体,作为面向全社会公开传播的职业机构,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发展中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魏永征著《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2. 奚广庆主编《政治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郑保卫《关于信息公开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意义》,载《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五期第5—9页。 4. Bumstead , Richard A.《 知情权》,载《交流》杂志2001年第二、三期联刊。获自网上,URL地址:[www.usembassy-china.org.com/jiaoliu/ jl02&0301/know.html]。 5. Dennis, Everett E. and Merrill, John C.(1991). Media Debates: Issues in Mass Communication. New York: Longman. 注释: [1] 奚广庆主编《政治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3页。 [2] 《人民日报》2004年3月22日。 [3] 郑保卫《关于信息公开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意义》,载《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五期,第5—9页。 [4] Dennis, Everett E. and Merrill, John C.(1991). Media Debates: Issues in Mass Communication. New York: Longman. p. 46. [5] 转引自Dennis, Everett E. and Merrill, John C.(1991). Media Debates: Issues in Mass Communication. New York: Longman. p. 47. [6] 转引自Dennis, Everett E. and Merrill, John C.(1991). Media Debates: Issues in Mass Communication. New York: Longman. p. 48. [7] 出处同上。 [8] Bumstead , Richard A.《 知情权》,载《交流》杂志2001年第二、三期联刊。获自网上,URL地址:[www.usembassy-china.org.com/jiaoliu/ jl02&0301/know.html]。 [9] 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10] 转引自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11] 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7页 [12] 《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4月28日。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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