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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政治文明进程中的信息公开制与知情权      ★★★ 【字体: 】  
现代政治文明进程中的信息公开制与知情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0:55:16   点击数:[]    

“知情权”之声,援引后者的话语进一步论证自身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曾这样阐述知情权的重要性及传媒业同这一问题的联系:“新闻传媒业在我国宪法体制中占据优先位置,这并不是为了使之能赢利发财,也不是为了将新闻工作者拨划为一个受优惠的阶层,而是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知情权对于人民的统治权至关重要”。 [5] 对于倡导“知情权”的新闻界人士来说,道格拉斯法官的这番话语可以说雄辩地为之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又如,美国联邦法官欧文·考夫曼(Irving Kauffman)提出,新闻自由仰仗对传播过程的如下三个方面的保护:获得信息、处理信息和散布/传递信息。[6] 考夫曼的这一论点,也涉及到了新闻自由同信息公开和“知情权”的联系。新闻界人士激烈地论辩说,离开了(以采集新闻的手段)获得信息和(通过编辑并为发表而)制作信息实际上就不可能散布/提供信息。 [7] 换言之,为了向公众传递公共信息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新闻界的采访权和信息处理权必须得到保障。 在“信息自由”运动中,美国政府于196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此举不但在美国国内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知情权”,而且由于美国作为西方头号强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而在世界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信息自由法案》在原则上要求政府部门向任何平民百姓公开其记录和文件,除非是在该法案列出的9类作为例外的材料的情况下才具有特殊理由保密。这9类法定保密材料的规定,限定了信息公开的法律界限,并且体现了“知情权”同其他相关利益的平衡原则。1974年和1986年,美国国会又先后对《信息自由法案》进行了修订以使之变得更加有效。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阳光照耀下的政府法案》(Government Under the Sunshine Act),简称《阳光法案》(Sunshine Act),该法案实际上是会议公开法案,涉及美国约50个联邦部门、委员会和机构,要求这些政府部门公开其除了属保密范围以外的业务会议内容。至此,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由于美国以其强大的国力在世界上产生重大影响,美国《信息自由法案》颁布后,世界上逐渐掀起了追求“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潮流。 当然,“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是个复杂的问题,在美国,它不仅因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并未明文提到而引起理论上的争论,而且在操作层面也遇到要协调其同其他社会利益、个人权利的冲突问题,例如“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同政府保密权、个人隐私权之间可能产生矛盾。因而,“知情权”并非绝对权利,而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美国《信息自由法案》规定9类法定保密材料就是列出这些限制条件。 II.以信息公开制保障“知情权”的实践发展的关键原因 在倡导“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的运动在美国兴起之初,新闻界的推动是一突出的景象,而美国新闻界人士当时较多地是从对付当权者对其信息采集的限制的角度考虑问题的,以至于有的美国学者认为《信息自由法案》作为确立“知情权”的法案是由于传媒对信息的需求应运而生的。[8] 备受关注的是传媒作为社会信息传播者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但是,毕竟,新闻界是以公民的代言人的面目提出这一概念的,“知情权”合乎逻辑的主体是任何公民。因此,到《信息自由法案》和《阳光法案》颁布时,受到强调的,则是政情和政务的公开和透明度,是公众作为享受“知情权”的主体有权要求政府公开除法定的保密范围以外的信息。在对于“知情权”概念的使用中,后来倍受关注的,是知情权同政务透明的联系,是人民作为对政府行为及有关信息的获知权的主体同政府及新闻传媒三者的关系。人们认识到,作为职业传播者,新闻界在享有采集政府信息(除法定的保密信息外)从而同其他公民一起享有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同时,还分享让公众获知政府信息的责任,后者作为新闻界的社会责任同样应受到强调。确实,现代新闻传媒面向全社会公开传播的特性同政治民主所要求的高度信息沟通是不谋而合的,由于这一点,现代新闻传媒显然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可资利用的最迅捷高效的传播渠道。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信息传播新科技的突飞猛进和以此为技术基础的电子政府的兴起,倡导政务透明、公开,更是成了世界范围政治文明发展的新趋势。目前为止先后有几十个国家通过了信息公开的法律,使“知情权”成了法定权利。 “知情权”目前之所以能在几十个国家由宣传口号变为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的权利,信息公开制之所以目前在这些国家成为法定的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关键是因为它在思想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均符合以民主为核心内涵的现代政治文明的框架。 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案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国家美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倡导“知情权”、导致《信息自由法案》出台的“信息自由”运动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但在思想脉络上,其渊源却在于西方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后者可以追溯到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学说,这些学说为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思想指导,为西方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石。“知情权”说只有在现代社会、在以民主为核心内涵的现代政治文明的背景下才能符合逻辑地成立并被付诸实践。“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本理由在于:人民只有在了解政府工作行为的基础上才能积极参与民主政治,行使其民主权利。而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参与从思想层面上来说乃蕴含于“人民主权”的理念之中。因而,只有在坚持政治权力/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才能逻辑性地推断出人民有权要求了解、监督政府对于被托付其行使的政治权力的行使情况。民主权利同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和“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在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框架下没有也不可能会确立老百姓的民主权利;“知情权”在古代是无从说起的。“知情权”原则目前之所以能在几十个国家被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确认,虽然说新闻界的倡导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根本上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它在思想层面上符合作为现代西方政治文明思想基石的“人民主权”理念,符合这些国家的有关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 此外,“知情权”的确认和信息公开制的确立,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需要有民主政治体制来付诸实践。而在西方,程序化、法制化的确认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民主体制,正是现代西方政治文明自进入实践阶段起确立的制度,该制度在几百年的渐进过程中又逐渐得到了发展。“知情权”作为一种出自公民行使起政治权利的需要而推断出的权利,并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之一同表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等公民的其他民主权利相联系而存在的。几十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立信息公开制、肯定“知情权”原则,进一步扩大了这些国家的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权利,汇入了公民民主权利扩展的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潮流。 由上可以看出,“知情权”的确认和信息公开制的发展,在思想层面上和操作层面上都是以现代政治文明的民主政治框架为政治背景的,是人类社会对政治民主的理解加深和要求提高的体现,也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民主权利不断扩大的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潮流的一种表现。 III.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信息公开实践的发展 虽然“信息权”的提出以及信息公开制的建立首先发生在奉行资本主义文明的西方国家,但“知情权”及与此相联的信息公开制决非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专利。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强调政治民主,而且由于追求全人类的真正自由平等、由于建立起了同以往任何等级压制性质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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