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剧、新闻甚至少儿节目中比比皆是,个别电视台甚至利用短信参与来进行姓名、生日解析、占卜等活动,甚至在灾害危机性新闻报道中开展有奖竞猜,造成不良影响,干扰了观众的正常收视。2004年9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各地方电视播出机构在电视节目中,凡是开设了手机短信参与和有奖竞猜的,需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同时,新闻和新闻类节目(含访谈类节目),一律不得开设手机短信参与的竞猜环节,已经开设的要立即停止;其他手机短信参与的节目和有奖竞猜类节目,一律不得涉及政治性、敏感性话题,而且节目内容需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播出。2005年5月,为了进一步遏制广播电视节目中手机短信有奖竞猜的泛滥之势,广电总局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对有奖竞猜节目的收费形式、内容。频次、奖金额度都作出了详细规定;禁止以公益名义竞猜,禁止解析姓名、出生日期,测算命运等迷信无聊内容;少儿节目禁止奖励现金;另外还详细规定了电视台播出短信参与内容的次数。 一直以来,手机短信对于电视传播活动和传播过程的渗透,以及日益常态化,都是在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默许下进行的,得到了产业政策的肯定。可是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中,无论对电视台还是对服务商,都缺乏明确的规范,尤其是对观众权益的重视和保护,还非常不够,相关专门法律阙如。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针对短信互动中出现的问题下发行政性通知,时间上虽然有一定滞后,但是对于规范短信操作,遏制不良趋向,仍然具有重要作用。不过,行政性通知的效力和制衡力,其发挥作用的程度,持续的时间长短,是否能够替代法律那种明确的、公共性的、刚性的长效机制,仍然值得观察和探讨。 目前,电视节目中的短信互动还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其中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相对明确的边界,然而,对于受众参与和其他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有必要尽快地清晰和重视起来。 所谓移动梦网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简称SP)指的是与中国移动签约合作,为用户提供移动梦网业务(如短信增值服务)的机构。中国移动又称为电信运营商,负责提供通信服务,服务商负责提供通道,电视台出内容。获利由三家分成,运营商的分成是固定的,比例较低(约12%~15%),大头则由服务提供商和电视台分成,约为四六开或三七开。通常服务提供商与电视台合作,共同打造电视屏幕上众多的互动类节目。换言之,在这些互动节目背后,都有一家服务提供商在经营。 注释: [1] 所谓移动梦网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简称SP)指的是与中国移动签约合作,为用户提供移动梦网业务(如短信增值服务)的机构。中国移动又称为电信运营商,负责提供通信服务,服务商负责提供通道,电视台出内容。获利由三家分成,运营商的分成是固定的,比例较低(约12%~15%),大头则由服务提供商和电视台分成,约为四六开或三七开。通常服务提供商与电视台合作,共同打造电视屏幕上众多的互动类节目。换言之,在这些互动节目背后,都有一家服务提供商在经营。 [2] 该数据通过检索2004年广播电视节目报、节目监看和对相关人士的访谈得出,2005年这个比例更高。 [3] 引自对安徽卫视总编室人员的访谈。 [4] http://it.sohu.com/74/00/article206730074.shtml [5] http://mobile.163.com/05/0518/13/1K1Q7ST90011179K.html [6] 刘燕南、张威《电视观众接收行为特征再探——兼谈有关节目制播的若干思考》,原载于《湖南大众传媒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7] 文森特·莫斯可著、胡正荣等译《传播政治经济学》第144-145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8] 详见注释1,电信运营商也是分成者之一,因属搭车式收费,故本文不作专述。 [9] “短信竞猜成暴利行业”,《报刊文摘》2005年4月1日。 [10] 文森特·莫斯可著、胡正荣等译《传播政治经济学》第144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11] 吴克宇《电视媒介经济学》第95~96页,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12] 刘燕南、张威“电视观众接收行为特征再探——兼谈有关节目制播的若干思考”,《湖南大众传媒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3] 陈力丹“试看传播媒介如何影响社会结构”,《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6期。 [14] 梅格·卡特(Meg Carter)“广告商不懂电视互动”,《全球经济报道》2005年2月17日。 参考书目: 1、Lisa Taylor、Adrew Willis著、简妙如等译《大众传播媒体新论》,(台湾)韦伯文化事业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2、文森特·莫斯可著、胡正荣等译《传播政治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3、吴克宇《电视媒介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4、宋小卫《消费媒介的法律保障——兼论媒体对受众的底线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5、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 7、大卫 麦克奎恩著、苗棣、赵长军、李黎丹译《理解电视:电视节目类型的概念与变迁》,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8、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9、刘燕南《电视收视率解析》,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10、丹尼斯·麦奎尔著、刘燕南等译《受众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即将出版)。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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