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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1 20:51:00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5var5VAR论文频道为您收集整理,5VAR论文频道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摘要:本文从和谐视域中审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外在博弈,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共治机制,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在契合。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自由;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和残缺不全的。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

    一、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准确的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指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实际上新闻自由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但通常都认为它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而且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手段和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二、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理论上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既相互统一,又存在冲突。从媒体角度看,两者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从司法的职能上讲,两者是限制与保护的关系;而根据两者的特性来看,媒体与司法是权力与权力的关系。两者存在许多的相同之处,例如追求真实、时效等;两者所追求的根本目标都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追求的最终价值亦统一。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一)事实认定标准的冲突媒体监督通过新闻报道激发人们用内心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公正,这样的公正就被赋予了感性的属性,其价值判断侧重于事实上的正义。因为每个人的内心道德标准不同,且根据媒体的新闻报道作出的简单判定,所以人们的这种道德裁判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司法在认定事实中,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取证所得到的公正的判定,侧重于客观事实,并将其通过理性思考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这种理性意义上的、法律上的公正,才是司法公正所真正最求的公正。两者对事实认定不同的价值判断与取向决定了不同的效果。

    (二)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者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冷静并中立地对案件事实依法审判,确定法定事实,进而做出公正的判决。随着媒体积极地介入司法工作,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容易发生“传谋审判”。即因为媒体的介入使民众的情绪被调动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导致某些案件无法进行公正的审判。

    (三)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的排斥、防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当案件相关信息经过媒体的人工处理后,再进入司法过程,就破坏了司法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有些时候,经过媒体的宣传,许多“情有可原”的犯罪人得到大众的同情,情理上判定为无罪,此时这种民意就会干涉司法,媒体的监督就会产生反面效果,扰乱了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如此而来,司法机关本能地对其产生抵制与防范,减少媒体对案件的介入程度。

    四、司法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一)建立和健全相关立法1.现阶段我国关于新闻监督的立法状况虽然我国现代法治不断发展,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到现在为止,并没有一部法律完整而系统得规定新闻监督权力,立法现阶段并不完备。首先,新闻舆论监督权只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推演出来的。其次,对新闻监督的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规定效力过低。

    2.国外有关新闻监督的法律规定

目前其他一些国家己经构建出了一些比较成熟的规范传媒和司法关系的规则,体现出一下特点。首先,这些国家对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各自的价值予以肯定。其次,在新闻媒体行使新闻监督权时,对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已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制裁。这些对新闻舆论监督较为成熟的具体操作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

    3.通过立法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权限范围一方面,舆论监督需要法律法规的立法确定其权力,在法律的支持下发挥正常的监督功能。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制,以防其肆意践踏公民合法权益。制定相关新闻立法,本质目标就是划清新闻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权力时的界限,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其责任权限,合理构建两者的相互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实现真正的和谐统一。

    (二)完善互动机制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应从心理上自愿接受媒体的监督。其次,新闻媒体要明确认识自身的地位和作用,准确进行自我定位。

    新闻舆论监督只是一种软监督的方式,从根本上区别于权利监督与行政监督。在实施舆论监督权的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应当明确自身的职责只是发现和揭露问题,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积极配合有关司法部门的工作,不能对案件的审理及判决结果作出倾向性或引导性的报道,从而有效行使舆论监督权。

    参考文献: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2]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田莺.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行政与法.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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