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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的研究司法      ★★★ 【字体: 】  
经验的研究司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50:26   点击数:[]    

此他们的目光总是向上,总是盯着立法,希望中央表态。尽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常常指责别人保守或后现代主义,其实它本身是既体现了传统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法学观,同时也同后现代法学太强的社会建构主义相通。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的研究受中国传统的人文道德传统影响太大。不仅由于中国法学过于狭窄的学术传统或非学术传统,我们社会的法律家和法学家都不善于也不愿意具体地、经验地分析问题;有时甚至承继了一种“语不惊人誓不休”的习性,为了推动必须进行的司法改革,为了引起“上面”的注意,也喜欢把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把所有的问题都同社会流行的政治话语联系起来,例如“司法公正”或“司法腐败”之类的概念;甚至工具性地把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尽管这种进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启动亟待改革的司法制度也有必要(“爱哭的孩子有奶吃”吗!),但是这种思路和进路,在我看来,从根本上是错误的。这种进路不仅会把司法改革当作会大而化之,以言词的深刻掩盖了理解的深刻,以道德律替代因果律,为了抽象的政治体制改革牺牲具体的司法体制改革。当一付付“猛药”开出、下肚却没有多少起色时,雄心勃勃者只能是“一声叹息”;甚至不无可能一步步把司法“改革”的主张推向一个革命的主张。

  我并不反对司法的革命,甚至我认为目前的司法改革就其性质上来看就是一个深刻的革命,但不是一切推倒从头开始的意义上的那种革命。“只不过是从头再来”不是制度建设,只是豪言壮语。语词可以打动人,但不可能改变人。难道来一个普遍的沉默权规定,除了文字上“同世界接轨”了,真有可能急剧改善刑事被告的人权状况吗?而且,我们想一想,这会不会改善社会上受害人以及其它人的人权呢?有可能减缓社会陌生化和匿名化带来的违反犯罪急剧增加吗?如果每个法院只保留15到20名法官,并且都任用法学硕士和博士,能够处理得了那么多案件吗?会不会带来“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的问题呢?几天前,我听一位法官说他过去一年结了803件案件,平均每个工作日三件以上,而这位法官所在的法院有数十位与之类似的法官。在这种案件压力下,我们能够指望法官们能并且会就每个案件写出如今法学家津津乐道的英美教科书上的那种详细论证的司法意见吗?

  因此,波斯纳的《联邦法院》一书的翻译应当给我们一些启发。司法改革并不是重申几条原则,把这些原则写进宪法或法律就可以完成的,不是仅仅模仿一些外国的做法就可以实现的。必须深入理解司法制度运作本身的一些具体的规律(限制),必须对司法改革的可能的各种社会条件制约予以恰当的考虑,对每一措施都要尽可能细心论证,对可能的后果予以仔细的分析、权衡和取舍。而不借鉴和借助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和成果对中国司法制度的问题和发生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实证研究,并针对问题,考虑到各种资源的可获得性以及一系列同样可欲的目标的潜在冲突,并在这些冲突中做出恰当的取舍,就不可能进行真正的司法改革。

  我们可以以目前最高法院正考虑付诸实施的法官助手制作为一个例子予以简单的分析。美国的法官助手制的形成是有一系列制度促成的: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法官数量很少,因此法学院毕业生担任了法官助手后就有了很好的符号资本-流通性很好,将来就业很容易,收入会很高;美国法学院的训练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学院毕业生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分析能力;由于允许甚至鼓励庭外和解、私了和辩诉交易,法官实际审理和需要撰写司法意见的案件比较少等等。而所有这些条件在中国都不具备。当然,这些条件不具备并不意味着中国不能或不应搞法官助手。甚至我认为应当设立,但要调整这一制度的目的、效果和期望。对此,我们必须首先有一点起码的事实感。试想一下,我们会有多少法学院的学生乐意到某个人民法庭或某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给法官当助手?即使愿意,这些助手会不会,如同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已经显示的一样,掩盖了现在许多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欠缺甚至-干脆就是-无能;因此法律助手可能成为滥竽充数的法官-特别是那些担任了某些领导职务的外行法官的一个新的藏身之地。此外,我们现在全国有大约16万法官,我们有可能给每位法官每年都聘任一位或两位法律助手吗?这意味着我们每年的法学院毕业生就需要有16万人或32万人,而我们现在每年的法学院有那么多的毕业生吗?如果只给高级法官配备助手,道理又何在?因为,据我所知,审判任务最重的是基层和中级法院法官,往往还是那些地位不那么高的法官。因此,即使搞了,我可以肯定,中国的法官助手将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变形;甚至在目前很难作为一项普遍的制度建立起来。因此,我们的对法官助手制的预期和评价标准从一开始就必须修改,对其结果就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一种更务实、更实际、更具体的研究和操作。而这种研究,显然不是狭义的、规范性的法学研究所能完成的。必须指出,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司法制度被当作一个更多同宪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联系更多的次学科,但实际上,司法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制度的一个部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它甚至可以说不属于狭义的法学研究范围,而是属于一个大法学的范围,其中主要是政治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我们习惯所说的、以部门法为标志的狭义的法学,其实只是在一个比较确定、恰当的司法制度之下才能有效运作。

  三

  本书对法学研究也会有其他一些启示。除了让我们看到我国法学界目前极为缺乏的实证研究方法、统计分析和广阔的学术视野外,我觉得对学者的一个重要启发是,学术与实践的关系。在中国学界的许多人,一度包括我在内,都曾认为或仍然认为学术事业只有在学术传统中梳理,就是要坐冷板凳;一旦当官、从政、经商甚或从事法律实务就与学术无缘了。包括我如今担任了北大法学院院长,在许多人看来,似乎都证明了苏力已经或即将“失贞”或“变节”,违背了韦伯的“以学术为业”的教训。确实,因当官、从政、经商、下海而永远放弃了学术的,大有人在;反过来鄙夷学术研究的,也为数不少。但是,难道身在学界就一定心在学业,就一定会以学术为业了?就不会“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向往其他?而且,就法学这种非常世俗务实的职业而言,如果笼统的把学术同实践对立起来,如果不是为了满足知识分子过于膨胀的自我清高外,那么就是一种教条,反映出来的恰恰是一种真正的学术反思能力之缺乏。

  波斯纳的这部著作就是对这种观点的一种有力反驳。从业领域并不决定(尽管会限制)一个人是否是学术人。就像一个干了一辈子的清洁工未必就甘心做清洁工一样,一辈子教书研究的人也未必就因为他或她甘心当学者,完全可能,仅仅是因为没有其他-在他或她看来-更好的机会而已。甚至必须注意,决心以学术为业也未必能成为学者,决心也许是成为学者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决不是充分条件。作学问往往需要坐冷板凳,耐得住寂寞;但这话不能反过来说,愿坐并肯坐冷板凳,耐得住寂寞,就能一定能成为学者。并不是只要我们努力,就有一天都能成为爱因斯坦。能否成为学者,更重要是在于是否有一颗学者的心灵:是否始终保持学术的好奇心和敏感(这两者之结合就是常常被人们道德化了的“赤子之心”),是否愿意并能够挑战自己昨天的知识边界,是否善于并努力从学术的角度研究讨论和表述自己遇到的问题,当然有时还需要一点天分。学术从来也不只是在冷板凳或故纸堆中,不是对中西学者之词藻之重复;学术从来就在你我日常的生活中,对于法学研究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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